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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010614006/2025-02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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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文种类:
  • 发文机关: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202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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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15期)

发布时间:2025-12-29   浏览次数:   【字体:

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的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不合格食品涉及6家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哈密市伊州区鲁新水产大全综合批发部销售的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抽检中,承检机构于2025年9月4日,在哈密市伊州区鲁新水产大全综合部抽检牛蛙,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哈密市伊州区鲁新水产大全综合部购进牛蛙共7公斤,甘肃罗鑫商贸有限公司购进,销售价35元/公斤。该批次牛蛙被抽样4.6公斤,剩余2.4公斤已全部货值金额共计245元。

(三)不合格食品召回措施

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送达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时,经过现场核实,该批次牛蛙共购进7公斤,被抽样4.6公斤,剩余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

二、哈密市伊州区张墩子传统牛肉胡辣汤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30日哈密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报告DBJ25650500846930074检验报告显示:被抽样单位“哈密市伊州区张墩子传统牛肉胡辣汤店”,抽样食品:餐碗(自行消毒),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

经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哈密市伊州区张墩子传统牛肉胡辣汤店于2025年10月16日自行清洗消毒的复用餐饮具(餐碗)没有使用。

(三)不合格食品召回措施

哈密市伊州区张墩子传统牛肉胡辣汤店2025年10月16日自行清洗消毒的复用餐饮具(餐碗)没有使用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保证在今后的经营中更加严格做好餐饮具的清洗消毒工作。

三、哈密市天山西路柳树沟丸子汤馆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30日哈密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报告DBJ25650500846930073检验报告显示:被抽样单位“哈密市天山西路柳树沟丸子汤馆”,抽样食品:小餐盘(自行消毒),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

经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哈密市天山西路柳树沟丸子汤馆于2025年10月14日自行清洗消毒的复用餐饮具(小餐盘)没有使用。

(三)不合格食品召回措施

哈密市天山西路柳树沟丸子汤馆2025年10月14日自行清洗消毒的复用餐饮具(小餐盘)没有使用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保证在今后的经营中更加严格做好餐饮具的清洗消毒工作。

四、哈密市前进东路蒙自过桥米线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30日哈密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报告DBJ25650500846930075检验报告显示:被抽样单位“哈密市前进东路蒙自过桥米线店”,抽样食品:餐碗(自行消毒),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

经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哈密市前进东路蒙自过桥米线店于2025年10月17日自行清洗消毒的复用餐饮具(餐碗)没有使用。

(三)不合格食品召回措施

哈密市前进东路蒙自过桥米线店2025年10月17日自行清洗消毒的复用餐饮具(餐碗)没有使用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保证在今后的经营中更加严格做好餐饮具的清洗消毒工作。

五、哈密市天山西路风城拌面王第三分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30日哈密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报告DBJ25650500846930072检验报告显示:被抽样单位“哈密市天山西路风城拌面王第三分店”,抽样食品:餐盘(自行消毒),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

经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哈密市天山西路风城拌面王第三分店于2025年10月14日自行清洗消毒的复用餐饮具(餐盘)没有使用。

(三)不合格食品召回措施

哈密市天山西路风城拌面王第三分店2025年10月14日自行清洗消毒的复用餐饮具(餐盘)没有使用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保证在今后的经营中更加严格做好餐饮具的清洗消毒工作。

六、哈密市振华市场永平蔬菜粮油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抽检中,承检机构于2025年10月28日,在哈密市振华市场永平蔬菜粮油店抽检豇豆,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

经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哈密市振华市场永平蔬菜粮油店销售的豇豆8.2公斤,从哈密市伊州区银生蔬菜批发中心购进,销售价9元/公斤,该批次豇豆被抽样6.65公斤,剩余1.55公斤销售完毕,货值金额共计73.8元。

(四)不合格食品召回措施

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送达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时,经过现场核实,该批次豇豆共购进8.2公斤,被抽样6.55公斤,剩余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


202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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