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州区人民政府
在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不合格食品涉及6家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哈密市伊州区鲁新水产大全综合批发部销售的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抽检中,承检机构于2025年9月4日,在哈密市伊州区鲁新水产大全综合部抽检牛蛙,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哈密市伊州区鲁新水产大全综合部购进的牛蛙共计7公斤,从甘肃罗鑫商贸有限公司购进,销售价35元/公斤。该批次牛蛙被抽样4.6公斤,剩余2.4公斤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共计245元。该经营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且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的学习。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哈密市伊州区鲁新水产大全综合部在购进上述批次的牛蛙时索取了供应商资质,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提供进货票据及合格证明文件,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并保证在今后的经营中,更加严格把好进货查验关,确保出售给消费者的产品质量达标。
(四)其他核查处置措施
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5年10月31日组织复查验收通过。
二、哈密市伊州区张墩子传统牛肉胡辣汤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30日哈密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报告DBJ25650500846930074检验报告显示:被抽样单位“哈密市伊州区张墩子传统牛肉胡辣汤店”,抽样食品:餐碗(自行消毒),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哈密市伊州区张墩子传统牛肉胡辣汤店于2025年10月16日自行清洗消毒的复用餐饮具(餐碗)没有使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哈密市伊州区张墩子传统牛肉胡辣汤店2025年10月16日未使用自行清洗消毒的餐碗,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保证在今后的经营中更加严格做好餐饮具的清洗消毒工作。
(四)其他核查处置措施
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5年11月20日组织复查验收通过。
三、哈密市天山西路柳树沟丸子汤馆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30日哈密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报告DBJ25650500846930073检验报告显示:被抽样单位“哈密市天山西路柳树沟丸子汤馆”,抽样食品:小餐盘(自行消毒),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哈密市天山西路柳树沟丸子汤馆于2025年10月14日自行清洗消毒的复用餐饮具(小餐盘)没有使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哈密市天山西路柳树沟丸子汤馆2025年10月14日未使用自行清洗消毒的小餐盘,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保证在今后的经营中更加严格做好餐饮具的清洗消毒工作。
(四)其他核查处置措施
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5年11月17日组织复查验收通过。
四、哈密市前进东路蒙自过桥米线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30日哈密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报告DBJ25650500846930075检验报告显示:被抽样单位“哈密市前进东路蒙自过桥米线店”,抽样食品:餐碗(自行消毒),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哈密市前进东路蒙自过桥米线店于2025年10月17日自行清洗消毒的复用餐饮具(餐碗)没有使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哈密市前进东路蒙自过桥米线店2025年10月17日未使用自行清洗消毒的餐碗,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保证在今后的经营中更加严格做好餐饮具的清洗消毒工作。
(四)其他核查处置措施
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5年11月11日组织复查验收通过。
五、哈密市天山西路风城拌面王第三分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30日哈密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报告DBJ25650500846930072检验报告显示:被抽样单位“哈密市天山西路风城拌面王第三分店”,抽样食品:餐盘(自行消毒),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哈密市天山西路风城拌面王第三分店于2025年10月14日自行清洗消毒的复用餐饮具(餐盘)没有使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哈密市天山西路风城拌面王第三分店2025年10月14日未使用自行清洗消毒的餐盘,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保证在今后的经营中更加严格做好餐饮具的清洗消毒工作。
(四)其他核查处置措施
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5年11月13日组织复查验收通过。
六、哈密市振华市场永平蔬菜粮油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抽检中,承检机构于2025年10月28日,在哈密市振华市场永平蔬菜粮油店抽检豇豆,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哈密市振华市场永平蔬菜粮油店销售的豇豆8.2公斤,从哈密市伊州区银生蔬菜批发中心购进,销售价9元/公斤,该批次豇豆被抽样6.65公斤,剩余1.55公斤销售完毕,货值金额共计73.8元。该经营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且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的学习。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哈密市振华市场永平蔬菜粮油店在购进上述批次的豇豆时,索取了供应商资质,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提供进货票据及合格证明文件,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并保证在今后的经营中,更加严格把好进货查验关,确保出售给消费者的产品质量达标。
(四)其他核查处置措施
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5年12月4日组织复查验收通过。
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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