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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010614006/2025-02144
  • 发文字号:
  • 公文种类:
  • 发文机关: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2025-10-31
  • 主题分类: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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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12期)

发布时间:2025-10-31   浏览次数:   【字体:


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不合格食品涉及5家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哈密市伊州区文化西路靖茗生鲜超市销售的大葱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抽检中,承检机构于2025年7月9日,在哈密市伊州区文化西路靖茗生鲜超市抽检大葱,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哈密市伊州区文化西路靖茗生鲜超市购进大葱共21公斤,第十三师红星一场马丽蔬菜批发部处购进,销售价2.99/公斤。该批次大葱被抽样6.51公斤,剩余14.49公斤已全部货值金额共计62.79元

该经营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且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的学习。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哈密市伊州区文化西路靖茗生鲜超市在购进上述批次的大葱时,索取了供应商资质,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提供进货票据及合格证明文件,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并保证在今后的经营中,更加严格把好进货查验关,确保出售给消费者的产品质量达标。

(四)其他核查处置措施

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5年9月9日组织复查验收通过。

二、哈密市伊州区天山北路岁月时光风味菜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8月26日哈密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报告NO:DBJ25650500846930039,检验报告显示:被抽样单位“哈密市伊州区天山北路岁月时光风味菜店”,抽样食品:汤盅(自行消毒),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哈密市伊州区天山北路岁月时光风味菜店2025年7月30日未使用自行清洗消毒的汤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哈密市伊州区天山北路岁月时光风味菜店2025年7月30日未使用自行清洗消毒的汤盅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保证在今后的经营中更加严格做好餐饮具的清洗消毒工作。

(四)其他核查处置措施

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5年9月15日组织复查验收通过。

三、哈密市沈记海鲜酒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8月27日哈密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报告NO:DBJ25650500846930061ZX,检验报告显示:被抽样单位“哈密市沈记海鲜酒楼”,抽样食品:茶杯(自行消毒),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哈密市沈记海鲜酒楼2025年8月6日未使用自行清洗消毒的茶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哈密市沈记海鲜酒楼2025年8月6日未使用自行清洗消毒的茶杯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保证在今后的经营中更加严格做好餐饮具的清洗消毒工作。

(四)其他核查处置措施

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5年9月15日组织复查验收通过。

四、哈密市伊州区李德亮便民销售的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抽检中,承检机构于2025年7月14日,在哈密市伊州区李德亮便民店抽检芹菜,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哈密市伊州区李德亮便民店购进芹菜共8公斤,第十三师红星一场马丽蔬菜批发部处购进,销售价3.9/公斤。该批次芹菜被抽样6.33公斤,剩余1.67公斤已全部货值金额共计31.2元

该经营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且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的学习。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哈密市伊州区李德亮便民店在购进上述批次的芹菜时,索取了供应商资质,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提供进货票据及合格证明文件,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并保证在今后的经营中,更加严格把好进货查验关,确保出售给消费者的产品质量达标。

(四)其他核查处置措施

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5年9月29日组织复查验收通过。

四、伊州区麦尔吾力生活超市销售的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抽检中,承检机构于2025年7月15日,在伊州区麦尔吾力生活超市抽检芹菜,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伊州区麦尔吾力生活超市购进的芹菜共计6.8公斤,从哈密市艺子努尔配送中心购进,销售价6.8元/公斤。该批次芹菜被抽样6.205公斤,剩余0.595公斤由经营者个人食用,货值金额共计40.92元。

该经营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且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的学习。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伊州区麦尔吾力生活超市在购进上述批次的芹菜时,索取了供应商资质,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提供进货票据及合格证明文件,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并保证在今后的经营中,更加严格把好进货查验关,确保出售给消费者的产品质量达标。

(四)其他核查处置措施

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5年9月29日组织复查验收通过。



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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