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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010614006/2025-0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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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文种类:
  • 发文机关: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2025-09-18
  • 主题分类:主动公开

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9期)

发布时间:2025-09-18   浏览次数:   【字体:

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不合格食品涉及6家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伊州区丰盛市场小朱蔬菜粮油店销售的上海青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抽检中,承检机构于2025年5月24日,在伊州区丰盛市场小朱蔬菜粮油店抽检上海青,经抽样检验,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伊州区丰盛市场小朱蔬菜粮油店销售的上海青共计15千克,从哈密市回城乡阿勒屯村菜农范全力处购进,销售价5/千克。该批次上海青被抽样6.6千克,剩余8.4千克上海青已货值金额共计75元

该经营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且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的学习。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伊州区丰盛市场小朱蔬菜粮油店在购进上述批次的上海青时,索取了供应商资质,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提供进货票据及合格证明文件,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并保证在今后的经营中,更加严格把好进货查验关,确保出售给消费者的产品质量达标。

(四)其他核查处置措施

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5年8月4日组织复查验收通过。

二、伊州区豫财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抽检中,承检机构于2025年6月5日,在伊州区豫财商贸有限公司抽检韭菜,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伊州区豫财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韭菜共计38千克,从伊州区东疆春市场海永辉蔬菜批发配送中心购进,销售价4.5元/千克。该批次韭菜被抽样3.15千克,剩余34.85千克韭菜已售出,货值金额共计171元。

该经营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且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的学习。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伊州区豫财商贸有限公司在购进上述批次的韭菜时,索取了供应商资质,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提供进货票据及合格证明文件,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并保证在今后的经营中,更加严格把好进货查验关,确保出售给消费者的产品质量达标。

(四)其他核查处置措施

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5年8月4日组织复查验收通过。

三、伊州区丰盛市场老程粮油蔬菜配送中心销售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抽检中,承检机构于2025年6月27日,在伊州区丰盛市场老程粮油蔬菜配送中心抽检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残留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伊州区丰盛市场老程粮油蔬菜配送中心销售的共计16.84千克,从哈密市伊州区广东工业园区豫哥果蔬批发铺购进,销售价11/千克。该批次被抽样6.615千克,剩余10.225千克姜已货值金额共计185.24

该经营者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且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的学习。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伊州区丰盛市场老程粮油蔬菜配送中心在购进上述批次的时,索取了供应商资质,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提供进货票据及合格证明文件,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并保证在今后的经营中,更加严格把好进货查验关,确保出售给消费者的产品质量达标

(四)其他核查处置措施

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584日组织复查验收通过

四、哈密市文化西路燕燕商店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抽检中,承检机构于2025年6月14日,在哈密市文化西路燕燕商店抽检香蕉。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哈密市文化西路燕燕商店销售的香蕉共计10千克从新星市果然想你水果销售店购进,销售价8元/千克。该批次香蕉被抽样4.2千克,剩余5.8千克香蕉已售出,货值金额共计80元。

该经营者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且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的学习。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哈密市文化西路燕燕商店在购进上述批次的香蕉时,索取了供应商资质,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提供进货票据及合格证明文件,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并保证在今后的经营中,更加严格把好进货查验关,确保出售给消费者的产品质量达标。

(四)其他核查处置措施

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585日组织复查验收通过

五、哈密天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姜粉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抽检中,承检机构于2025年5月22日,在哈密天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抽检姜粉,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哈密天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姜粉共计10千克由哈密天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加工销售,销售价56.8/千克。该批次姜粉被抽样2千克,剩余8千克姜粉已货值金额共计568元

该经营者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主动提供进货凭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笫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568元;二、罚款5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哈密天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加工上述批次的姜粉时,可能由原料带入或生产过程控制不严。今后继续做好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工作,加强生产过程控制,确保出售给消费者的产品质量达标。

(四)其他核查处置措施

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5910日组织复查验收通过

六、哈密市伊州区广祥辉食品加工坊销售的凉粉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抽检中,承检机构于2025年5月21日,在哈密市伊州区广祥辉食品加工坊抽检凉粉。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哈密市伊州区广祥辉食品加工坊加工销售的凉粉共计21千克,哈密市伊州区广祥辉食品加工坊加工销售,销售价2元/千克。该批次凉粉被抽样2.1千克,剩余18.9千克凉粉已售出,货值金额共计42元。

该经营者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主动提供进货凭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笫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42元;二、罚款5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哈密市伊州区广祥辉食品加工坊在加工销售凉粉时,可能由原料带入或生产过程控制不严。今后继续做好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工作,加强生产过程控制,确保出售给消费者的产品质量达标。

(四)其他核查处置措施

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5910日组织复查验收通过

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918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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