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州区人民政府
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的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不合格食品涉及12家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伊州区禾格绿蔬果店销售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抽检中,承检机构于2025年6月9日,在伊州区禾格绿蔬果店抽检姜,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
经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伊州区禾格绿蔬果店销售的姜计8千克,从伊州区东疆春艳芳蔬菜批发中心处购进,对承检机构以10元/千克的价格销售。该批次姜被抽样6.5千克,剩余1.5千克以13元/千克的价格售出,货值金额共计79.5元。
(三)不合格食品召回措施
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送达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时,经过现场核实,该批次姜共购进8千克,被抽样6.5千克,剩余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
二、伊州区付来福果蔬店销售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抽检中,承检机构于2025年6月9日,在伊州区付来福果蔬店抽检姜,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
经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伊州区付来福果蔬店销售的姜共计8千克,从伊州区东疆春艳芳蔬菜批发中心购进,销售价17元/千克。该批次姜被抽样6.9千克,剩余1.1千克姜已售出,货值金额共计136元。
(三)不合格食品召回措施
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送达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时,经过现场核实,该批次姜共购进8千克,被抽样6.9千克,剩余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
三、伊州区谢鹏飞蔬菜摊销售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抽检中,承检机构于2025年6月12日,在伊州区谢鹏飞蔬菜摊抽检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残留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
经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伊州区谢鹏飞蔬菜摊销售的姜共计10千克,从伊州区卢广建蔬菜批发摊购进,销售价17元/千克。该批次姜被抽样6.2千克,剩余3.8千克姜已售出,货值金额共计170元。
(三)不合格食品召回措施
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送达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时,经过现场核实,该批次姜共购进10千克,被抽样6.2千克,剩余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
四、哈密市振华市场永平蔬菜粮油店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抽检中,承检机构于2025年6月12日,在哈密市振华市场永平蔬菜粮油店抽检韭菜。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
经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哈密市振华市场永平蔬菜粮油店销售的韭菜共计12.4千克,从新星市豫苏商贸有限公司购进,销售价6元/千克。该批次韭菜被抽样6.2千克,剩余6.2千克韭菜已售出,货值金额共计74.4元。
(三)不合格食品召回措施
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送达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时,经过现场核实,该批次韭菜共购进12.4千克,被抽样6.2千克,剩余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
五、哈密市拓财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毛白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抽检中,承检机构于2025年6月19日,在哈密市拓财商贸有限公司抽检毛白菜,经抽样检验,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
经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哈密拓财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毛白菜共计25千克,从西郊农场菜农处购进,销售价4元/千克。该批次毛白菜被抽样6.5千克,剩余18.5千克毛白菜已售出,货值金额共计100元。
(三)不合格食品召回措施
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送达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时,经过现场核实,该批次毛白菜共购进25千克,被抽样6.5千克,剩余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
六、哈密市伊州广场南路疆芊芊有家餐饮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7月7日哈密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报告DBJ25650500846930004ZX,检验报告显示:被抽样单位“哈密市伊州区广场南路疆芊芊有家餐饮店”,抽样食品:小料碗(自行消毒),经抽样检验,大肠杆菌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
经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哈密市伊州广场南路疆芊芊有家餐饮店于2025年6月12日自行清洗消毒的复用餐饮具(小料碗)没有使用。
(三)不合格食品召回措施
哈密市伊州区广场南路疆芊芊有家餐饮店于2025年6月12日自行清洗消毒的复用餐饮具(小料碗)没有使用,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保证在今后的经营中更加严格做好餐饮具的清洗消毒工作。
七、哈密市伊州区九牛焱火锅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7月7日哈密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报告DBJ25650500846930012ZX,检验报告显示:被抽样单位“哈密市伊州区九牛焱火锅店”,抽样食品:小料碗(自行消毒),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杆菌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
经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哈密市伊州区九牛焱火锅店于2025年6月13日自行清洗消毒的复用餐饮具(小料碗)没有使用。
(三)不合格食品召回措施
哈密市伊州区九牛焱火锅店于2025年6月13日自行清洗消毒的复用餐饮具(小料碗)没有使用,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保证在今后的经营中更加严格做好餐饮具的清洗消毒工作。
八、哈密伊州区盛添抓饭丸子汤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7月7日哈密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报告DBJ25650500846930034,检验报告显示:被抽样单位“哈密伊州区盛添抓饭丸子汤店”,抽样食品:餐碟(自行消毒),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
经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哈密伊州区盛添抓饭丸子汤店于2025年6月24日自行清洗消毒的复用餐饮具(餐碟)没有使用。
(三)不合格食品召回措施
哈密伊州区盛添抓饭丸子汤店于2025年6月24日自行清洗消毒的复用餐饮具(餐碟)没有使用,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保证在今后的经营中更加严格做好餐饮具的清洗消毒工作。
九、哈密市伊州区人民路润酷火锅串串香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7月7日哈密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报告DBJ25650500846930013ZX,检验报告显示:被抽样单位“哈密市伊州区人民路润酷火锅串串香店”,抽样食品:茶杯(自行消毒),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
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哈密市伊州区人民路如坤火锅串串香店于2025年6月16日自行清洗消毒的复用餐饮具(茶杯)没有使用。
(三)不合格食品召回措施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路润酷火锅串串香店于2025年6月16日自行清洗消毒的复用餐饮具(茶杯)没有使用,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保证在今后的经营中更加严格做好餐饮具的清洗消毒工作。
十、哈密市伊州区许府牛火锅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7月7日哈密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报告DBJ25650500846930007ZX,检验报告显示:被抽样单位“哈密市伊州区许府牛火锅店”,抽样食品:小料碗(自行消毒),经抽样检验,大肠杆菌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
经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哈密市伊州区许府牛火锅店,于2025年6月12日自行清洗消毒的复用餐饮具(小料碗)没有使用。
(三)不合格食品召回措施
哈密市伊州区许府牛火锅店于2025年6月12日自行清洗消毒的复用餐饮具(茶杯)没有使用,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保证在今后的经营中更加严格做好餐饮具的清洗消毒工作。
十一、哈密市伊州区炭燃先生烤肉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7月7日哈密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报告DBJ25650500846930002ZX,检验报告显示:被抽样单位“哈密市伊州区炭燃先生烤肉店 ”,抽样食品:餐盘(自行消毒),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
经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哈密市伊州区炭燃先生烤肉店于2025年6月11日自行清洗消毒的复用餐饮具(餐盘)没有使用。
(三)不合格食品召回措施
哈密市伊州区炭燃先生烤肉店于2025年6月11日自行清洗消毒的复用餐饮具(餐盘)没有使用,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保证在今后的经营中更加严格做好餐饮具的清洗消毒工作。
十二、哈密市伊州区新民六路鑫盛秦家酱肉包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7月7日哈密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报告DBJ25650500846930031,检验报告显示:被抽样单位“哈密市伊州区新民六路鑫盛秦家酱肉包店 ”,抽样食品:小餐盘(自行消毒),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杆菌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
经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哈密市伊州区新民六路鑫盛秦家酱肉包店于2025年6月24日自行清洗消毒的复用餐饮具(餐盘)没有使用。
(三)不合格食品召回措施
哈密市伊州区新民六路鑫盛秦家酱肉包店于2025年6月24日自行清洗消毒的复用餐饮具(餐盘)没有使用,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保证在今后的经营中更加严格做好餐饮具的清洗消毒工作。
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8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新公网安备65220102000010号 [新ICP备05001902号-2] 政府网站标识码:652201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