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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010614006/2025-0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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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文种类:
  • 发文机关: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2025-09-28
  • 主题分类:主动公开

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10期)

发布时间:2025-09-28   浏览次数:   【字体:

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不合格食品涉及12家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伊州区禾格绿蔬果店销售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抽检中,承检机构于2025年6月9日,在伊州区禾格绿蔬果店抽检姜,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伊州区禾格绿蔬果店销售的8千克,从伊州区东疆春艳芳蔬菜批发中心处购进,对承检机构以10元/千克的价格销售。该批次姜被抽样6.5千克,剩余1.5千克以13元/千克的价格货值金额共计79.5元

该经营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且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的学习。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伊州区禾格绿蔬果店在购进上述批次的姜时,索取了供应商资质,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提供进货票据及合格证明文件,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并保证在今后的经营中,更加严格把好进货查验关,确保出售给消费者的产品质量达标。

(四)其他核查处置措施

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5年9月15日组织复查验收通过。

二、伊州区付来福果蔬店销售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抽检中,承检机构于2025年6月9日,在伊州区付来福果蔬店抽检姜,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伊州区付来福果蔬店销售的姜共计8千克,从伊州区东疆春艳芳蔬菜批发中心购进,销售价17元/千克。该批次姜被抽样6.9千克,剩余1.1千克姜已售出,货值金额共计136元。

该经营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且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的学习。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伊州区付来福果蔬店在购进上述批次的姜时,索取了供应商资质,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提供进货票据及合格证明文件,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并保证在今后的经营中,更加严格把好进货查验关,确保出售给消费者的产品质量达标。

(四)其他核查处置措施

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5年9月15日组织复查验收通过。

三、伊州区谢鹏飞蔬菜摊销售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抽检中,承检机构于2025年6月12日,在伊州区谢鹏飞蔬菜摊抽检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残留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伊州区谢鹏飞蔬菜摊销售的共计10千克,从伊州区卢广建蔬菜批发摊购进,销售价17/千克。该批次被抽样6.2千克,剩余3.8千克姜已货值金额共计170元

该经营者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且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的学习。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伊州区谢鹏飞蔬菜摊在购进上述批次的时,索取了供应商资质,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提供进货票据及合格证明文件,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并保证在今后的经营中,更加严格把好进货查验关,确保出售给消费者的产品质量达标。

(四)其他核查处置措施

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5818日组织复查验收通过

四、哈密市振华市场永平蔬菜粮油店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抽检中,承检机构于2025年6月12日,在哈密市振华市场永平蔬菜粮油店抽检韭菜。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哈密市振华市场永平蔬菜粮油店销售的韭菜共计12.4千克从新星市豫苏商贸有限公司购进,销售价6元/千克。该批次韭菜被抽6.2千克,剩余6.2千克韭菜已售出,货值金额共计74.4元。

该经营者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且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的学习。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哈密市振华市场永平蔬菜粮油店在购进上述批次的韭菜时,索取了供应商资质,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提供进货票据及合格证明文件,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并保证在今后的经营中,更加严格把好进货查验关,确保出售给消费者的产品质量达标。

(四)其他核查处置措施

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5818日组织复查验收通过

五、哈密市拓财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毛白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抽检中,承检机构于2025年6月19日,在哈密市拓财商贸有限公司抽检毛白菜,经抽样检验,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哈密拓财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毛白菜共计25千克从西郊农产菜农处购进,销售价4/千克。该批次毛白菜被抽样6.5千克,剩余18.5千克毛白菜已货值金额共计100元

该经营者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且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的学习。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哈密拓财商贸有限公司在购进上述批次的毛白菜时,索取了供应商资质,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提供进货票据及合格证明文件,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并保证在今后的经营中,更加严格把好进货查验关,确保出售给消费者的产品质量达标。

(四)其他核查处置措施

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584日组织复查验收通过

六、哈密市伊州区广场南路疆芊芊有家餐饮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7月7日哈密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报告DBJ25650500846930004ZX,检验报告显示:被抽样单位“哈密市伊州区广场南路疆芊芊有家餐饮店”,抽样食品:小料碗(自行消毒),经抽样检验,大肠杆菌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哈密市伊州区广场南路疆芊芊有家餐饮店于2025年6月12日自行清洗消毒的复用餐饮具(小料碗)没有使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哈密市伊州区广场南路疆芊芊有家餐饮店于2025年6月12日自行清洗消毒的复用餐饮具(小料碗)没有使用,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保证在今后的经营中更加严格做好餐饮具的清洗消毒工作。

(四)其他核查处置措施

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5720日组织复查验收通过

七、哈密市伊州区九牛焱火锅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7月7日哈密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报告DBJ25650500846930012ZX,检验报告显示:被抽样单位“哈密市伊州区九牛焱火锅店”,抽样食品:小料碗(自行消毒),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杆菌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哈密市伊州区九牛焱火锅店于2025年6月13日自行清洗消毒的复用餐饮具(小料碗)没有使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哈密市伊州区九牛焱火锅店于2025年6月13日自行清洗消毒的复用餐饮具(小料碗)没有使用,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保证在今后的经营中更加严格做好餐饮具的清洗消毒工作。

(四)其他核查处置措施

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5719日组织复查验收通过

八、哈密伊州区盛添抓饭丸子汤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7月7日哈密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报告DBJ25650500846930034,检验报告显示:被抽样单位“哈密伊州区盛添抓饭丸子汤店”,抽样食品:餐碟(自行消毒),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哈密伊州区盛添抓饭丸子汤店于2025年6月24日自行清洗消毒的复用餐饮具(餐碟)没有使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哈密伊州区盛添抓饭丸子汤店2025年6月24日自行清洗消毒的复用餐饮具(餐碟)没有使用,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保证在今后的经营中更加严格做好餐饮具的清洗消毒工作。

(四)其他核查处置措施

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5723日组织复查验收通过

九、哈密市伊州区人民路润酷火锅串串香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7月7日哈密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报告DBJ25650500846930013ZX,检验报告显示:被抽样单位“哈密市伊州区人民路润酷火锅串串香店”,抽样食品:茶杯(自行消毒),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哈密市伊州区人民路润酷火锅串串香店于2025年6月16日自行清洗消毒的复用餐饮具(茶杯)没有使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路润酷火锅串串香店2025年6月16日自行清洗消毒的复用餐饮具(茶杯)没有使用,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保证在今后的经营中更加严格做好餐饮具的清洗消毒工作。

(四)其他核查处置措施

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5720日组织复查验收通过

十、哈密市伊州区许府牛火锅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7月7日哈密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报告DBJ25650500846930007ZX,检验报告显示:被抽样单位“哈密市伊州区许府牛火锅店”,抽样食品:小料碗(自行消毒),经抽样检验,大肠杆菌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哈密市伊州区许府牛火锅店于2025年6月12日自行清洗消毒的复用餐饮具(小料碗)没有使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哈密市伊州区许府牛火锅店2025年6月12日自行清洗消毒的复用餐饮具(茶杯)没有使用,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保证在今后的经营中更加严格做好餐饮具的清洗消毒工作。

(四)其他核查处置措施

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5720日组织复查验收通过

十一、哈密市伊州区炭燃先生烤肉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7月7日哈密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报告DBJ25650500846930002ZX,检验报告显示:被抽样单位“哈密市伊州区炭燃先生烤肉店 ”,抽样食品:餐盘(自行消毒),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哈密市伊州区炭燃先生烤肉店于2025年6月11日自行清洗消毒的复用餐饮具(餐盘)没有使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哈密市伊州区炭燃先生烤肉店2025年6月11日自行清洗消毒的复用餐饮具(餐盘)没有使用,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保证在今后的经营中更加严格做好餐饮具的清洗消毒工作。

(四)其他核查处置措施

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5720日组织复查验收通过

十二、哈密市伊州区新民六路鑫盛秦家酱肉包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7月7日哈密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报告DBJ25650500846930031,检验报告显示:被抽样单位“哈密市伊州区新民六路鑫盛秦家酱肉包店 ”,抽样食品:小餐盘(自行消毒),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杆菌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哈密市伊州区新民六路鑫盛秦家酱肉包店于2025年6月24日自行清洗消毒的复用餐饮具(餐盘)没有使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哈密市伊州区新民六路鑫盛秦家酱肉包店2025年6月24日自行清洗消毒的复用餐饮具(餐盘)没有使用,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保证在今后的经营中更加严格做好餐饮具的清洗消毒工作。

(四)其他核查处置措施

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5724日组织复查验收通过

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928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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