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州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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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010614006/2025-02166
  • 发文字号:
  • 公文种类:
  • 发文机关:伊州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 成文日期:2025-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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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伊州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意见建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5-11-03   浏览次数:   【字体: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持续加大科技创新财政支持力度,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哈密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我局起草了《伊州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告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2025113—20251111日)。

社会公众如对《伊州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有异议,请在公告期内将异议以书面形式(注明联系人、联系方式)反馈至伊州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地址:哈密市伊州区饭店路8号新和大厦二楼

联系方式:0902-2257116(座机)0902-2269190(传真)

附件:《伊州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伊州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2025113

附件

伊州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充分发挥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引导作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新财教〔2019196)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新科规〔20221)和哈密市有关规定,结合伊州区科技创新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伊州区人民政府设立,财政安排,伊州区科工局归口管理的用于支持伊州区科技创新活动、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支持方向、对象与方式

第三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开展科技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技示范推广、科技创新平台载体建设、科技型企业培育、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科学技术普及、科技合作、科技创业、科技服务等科技创新活动,以及委、政府确定的重点科技创新工作。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在伊州区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伊州区外相关单位可作为合作单位参与承担项目,或与区政府签订科技合作协议的伊州区外高校科研院所,专项征集或定向征集项目申报单位注册地可不作限制。

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以资金奖励方式、科技项目立项方式和其他方式支持科技创新活动。

资金奖励方式。指由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服务活动的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取得相应成果和绩效,或者奖补对象满足奖补条件,按规定程序通过验收或审核后,给予相应奖励的资助方式。对各类创新平台载体认定、科技型企业认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技术合同等以奖励方式为主。(具体奖励办法见《伊州区科技创新奖励政策管理办法》)

(二)科技项目立项方式。科工局结合科技计划项目类别设置、科研活动特点和项目承担单位性质安排用于组织实施各类伊州区科技计划项目的资金,详情见当年申报指南申报通知

(三)其他方式。委、政府签署协议推动的重大科技合作事项或临时部署的重大科技工作需要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支持的资助方式。

第三章职责分工

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包括科工局、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类。

伊州区科工局科技创新项目的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能及伊州区有关规定单独或会同其他职能部门对项目进行管理、协调。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伊州区科技计划相关管理制度;

(二)编制年度科技项目申报指南,制定下达年度科技计划;

(三)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项目申报受理、评审、立项,会同财政部门下达经费;

(四)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项目管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要求对项目实施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批准项目变更和终止的申请;

(五)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

(六)组织开展项目的科研诚信管理,调查处理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

财政局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伊州区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政策导向,结合年度财力状况,会同区科工局科学统筹编制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二)负责科技创新资审核拨付和使用监督;

(三)根据区科工局审定后的分配方案,及时、规范的下达资金预算,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并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和监管,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项目的组织上报、推荐等工作;

(二)参与项目实施过程管理,督促承担单位按期完成项目,监督经费使用,协助核查并报告项目实施进展和出现的重大问题等;

(三)受伊州区科工局委托,参与或组织项目的中期检查、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验收等工作;

(四)协调推动项目成果的转移转化与应用示范。

承担单位是在伊州区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承担伊州区项目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机构,对项目实施承担法人主体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按申报指南要求申报项目,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二)负责项目实施管理,完善配套条件,落实自筹资金,确保项目内容的完成。企业为实施主体的科技计划项目,企业自筹资金不低于项目资金总量的50%

(三)严格执行伊州区科技计划各项管理规定,向伊州区科工局和推荐单位报告项目实施情况、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等;

(四)接受伊州区科工局等相关部门的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价和验收等工作;

(五)在权限范围内调整项目任务和经费预算,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按程序报批需要调整的重大事项;

(六)提交项目验收、绩效报告、科技报告、成果登记等材料,确保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七)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

专业机构是经上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受伊州区科工局委托开展项目管理、科技评估、绩效评价、监督和服务工作的事业单位或社会化科技服务机构。专业机构的管理按照自治区有关办法执行。

第四章预算编制与审批下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伊州区年度预算编制的相关要求,结合伊州区科技创新奖励及科技项目、重点科技任务,由科工局编制年度科技专项资金预算,报财政局审核。科工局根据专项资金预算组织科技创新奖励、科技项目立项等进行资金分配。科技创新奖励资金用于奖励上一年度取得各类创新平台载体认定、科技型企业认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技术合同创新活动的奖励。

第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预算编制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一)收入预算包括财政专项资金和自筹资金,其中自筹资金必须为货币资金。

项目承担单位为企业等营利性法人单位的,自筹资金应不低于申请财政资助资金;项目承担单位为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公益性或非营利性法人,软科学项目、科学技术普及项目、科技特派员项目等公益属性强的项目,以及委、政府批准的其他不需匹配自筹资金的项目,对自筹资金可不设强制性要求。

鼓励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研发,可追溯确认前期研发资金投入作为自筹资金追溯期从立项之日起向前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二)支出预算按照第十条支出范围进行编制,并体现科研过程的完整性。项目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可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

(三)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主持单位应与合作单位签订项目合作协议,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项目任务、资金预算等。

第十对科技重大专项等资助额度较大的项目,立项前应进行预算评审。

第十科工局根据立项文件确定的项目和支持资金,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合同书中批准项目资金预算。项目合同书是预算执行和项目资金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专业机构在科技项目全流程管理中所需费用纳入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预算。

第五章资金支出范围

专项资金支出范围为科技创新奖励资金和科技项目资金,科技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与研究活动相关的费用,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包括:

1.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2.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5.其他支出:指与项目相关且不能列入上述科目的其他必要费用。

(二)间接费用: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开发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使用折旧,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奖励支出等。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核定,其中500万元()以下不超过20%;500万元至1000万元()不超过15%1000万元以上不超过13%。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间接费用比例。

委、政府推动的重大科技合作项目以及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等,可用于基础条件建设、科研设备购置、运行经费等方面支出。

第六章专项资金管理

十九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完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十条科技项目承担单位要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对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自筹)资金分别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合同书约定,确保自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保障目标任务按期完成。

第二十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哈密市及伊州区有关资金支出管理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相关费用原则上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科技项目承担单位要依法依规使用科技项目资金,不得违规和超范围支出科技项目资金。

(一)不得利用虚假票据、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套取项目资金;

(二)不得列支日常办公、生产性设备、生产用材料、专利维护费等与项目无关的费用;

(三)不得分摊单位日常运行费用、列支招待费;

(四)不得给本单位有工资性收入的工作人员发放劳务费,不得给项目组成员发放专家咨询费;

(五)不得随意调账、修改记账凭证;

(六)不得支付各种罚款及捐款、赞助、投资等;

(七)不得虚假承诺配套资金以骗取财政专项资金

(八)不得支出的其他违规和超范围支出。

第七章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科工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伊州区科技创新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科技创新体系设置、专项资金安排、项目滚动支持等重要依据。

伊州区科技创新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建立公开制度予以公开,接受区科工局、财政局等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和区审计局的审计监督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将依照有关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的规定,采取责令整改、停止项目拨款、终止项目并追回部分或全部拨款资金等措施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

本办法由科工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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