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州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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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010614006/2025-02164
  • 发文字号:
  • 公文种类:
  • 发文机关:伊州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 成文日期:2025-11-03
  • 主题分类:
  • 有效性:

关于公开征求《伊州区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意见建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5-11-03   浏览次数:   【字体: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伊州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规范实施,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起草了《伊州区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告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2025113—20251111日)。

社会公众如对《伊州区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有异议,请在公告期内异议以书面形式(注明联系人、联系方式)反馈至伊州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地址:哈密市伊州区饭店路8号新和大厦二楼

联系方式:0902-2257116(座机)0902-2269190(传真)

附件:《伊州区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州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2025113

附件

伊州区科技创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伊州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规范实施,加强伊州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开、公平和科学,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支持范围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十大产业集群”和哈密市“六大主导产业”重大战略任务,伊州区锚定两型三区定位目标,围绕工业、农业、社会、医疗等领域,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有效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

支持方式

第二条采取资金补助,资金主要以科技项目立项方式和其他方式给予支持。支持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加大研发力度,鼓励企业通过多渠道融资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激发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

申报要求

第三条承担单位须满足以下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和项目必须符合《伊州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

(二)申报项目应符合自治区、哈密市产业技术政策,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对关键技术突破、产业转型升级、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具有积极推动作用。

(三)产学研合作项目需要与高校、科研单位签订正式的合作合同(协议)

(四)项目实施期一般为二年,难度较大的一般不超过三年。对以往支持项目企业在实施期限内未完成或项目完成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验收的,不再安排新的资金支持。相关项目已获得过财政支持或通过其他渠道拟获得本年度财政资金支持的,不予支持。

纯研究类项目(课题)、技术改造、基建、生产线建设、固定资产投资等项目不予支持。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限制申报范围:

(一)企业、合作社在研项目和当年申报项目累计超过3项的;

(二)项目负责人在研项目和当年申报项目累计超过2项的,项目负责人之外的前2名项目组成员中有人参与的在研项目达到3项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存在到期且仍未验收项目的;

(四)同一内容项目在同一年度申报不同的科技计划类别的;

(五)有不良诚信记录的单位或项目负责人;

(六)申报指南提出明确申报限制的。

立项管理

第五条项目立项采取事前立项支持方式,区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前补助、后补助两类

第六条事前立项项目按照指南编制与发布、申报与受理、专家评审论证、党组会审议、编制计划、下达文件、签订合同书等程序进行。拟立项项目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事前立项事前补助类项目在合同书签订后依照计划文件拨付资金。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类项目在通过验收后,按照项目预算安排拨付资金,资金由单位统筹安排使用。

第七条伊州区委、政府交办或伊州区科工局党组决定需紧急立项的任务,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简化组织流程,及时启动。

第八条伊州区科工局根据伊州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科技创新规划部署,结合年度工作重点,组织研究、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或通知。

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或通知须经伊州区科工局行政办公会审定后发布。

第九条项目(课题)申报单位和项目(课题)申报人应符合申报限项要求,提高财政科研资金使用效益,保障科研人员有充足时间投入研发工作。

产业化类项目,应有企业参与,鼓励企业牵头承担以产学研合作方式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落地转化。

第十条立项坚持公平公正原则。立项实行专家评审和行政决策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发挥专家的专业咨询作用和行政部门的综合统筹作用。

项目评审可采用网络评审、通讯评审、会议评审、现场考察评估等方式。

项目技术评审与资金预算评审应合并进行,由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共同审核。如有必要,可单独组织预算评审。

伊州区科工局根据项目类别和目标定位,可自行组织或委托行业主管部门、专业机构开展评审论证工作。

第十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项目实施期从计划下达日开始计算。

第十伊州区科工局或专业机构应向行业主管单位抄送项目立项文件,向未立项项目申报单位反馈专家评审论证意见。

十三事前立项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项目立项文件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与行业主管部门伊州区科工局签订项目合同书和经费预算书,明确各方责任、权利和义务。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书的视为自动放弃项目承担资格。

过程管理

十四过程管理是指自项目签订合同书到验收前的全实施周期管理,主要包括项目实施管理、中期评估、重大调整、撤销或终止等内容。

十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和项目(课题)负责人应按照合同书推动项目实施,及时报告项目重大进展以及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需要调整的事项。

行业主管部门应做好项目实施监管工作,及时向伊州区科工局报告重大事项,提出处理意见。

伊州区科工局加强调研指导,督促、协调项目承担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专业机构做好项目管理工作;对项目(课题)重大调整、撤销、终止等做出审批决定。

十六项目实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对项目实施情况、资金支出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自评,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

第十对执行周期在2年以上且财政支持资金20万元以上项目应开展中期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项目后续实施、资金支持的依据。

第十项目实施中需作出重大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形成书面意见报伊州区科工局审核批复。

技术路线、项目参与人员等一般事项调整权下放至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第十项目撤销、终止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伊州区科工局批准后执行;伊州区科工局也可依规做出撤销、终止决定。

二十项目延长实施期限应在到期前3个月提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最多延期1次。提前完成合同书约定目标任务,可申请提前验收。

伊州区科工局伊州区财政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的统筹,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对重点项目开展联合检查。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公开。

被撤销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当返还全部财政项目资金。

被终止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当对项目已开展的工作、资金使用、购置的设备仪器、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和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报伊州区科工局或专业机构提出处理意见,经伊州区科工局批复后,将尚未使用的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财政资金退回。

验收管理

二十承担单位在合同书约定的完成期限后3个月内须提交验收材料,6个月内须完成验收工作。

二十验收工作由伊州区科工局委托专业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验收实行专家负责制,专家组由技术、管理和财务专家组成。技术验收和财务验收合并一次性进行。

第二十验收专家组以合同书、经费预算书等为基本依据,通过审阅资料、听取汇报、提问质询,逐项考核任务指标完成情况,对项目的完成情况作出客观的评价。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实地勘验。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结题”“不通过验收三种,并对项目结余财政资金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退回的财政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缴入伊州区科工局账户,由伊州区科工局统一上交伊州区财政局

二十对于验收结果有不同意见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可提出异议,伊州区科工局视情况调查处理。

第二十建立完善项目尽职免责机制,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项目(课题)负责人已勤勉尽责,因不确定性、高风险性、客观条件限制等因素导致科研失败或未达到预期目标,经评议认可,免于相关责任追究和负面评价。

第二十项目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科技部《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规定》等执行。依法取得知识产权的单位应当积极应用和有序扩散项目成果,促进技术交易和成果转化,并落实支持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激励政策。

第二十落实科技成果和科学数据汇交制度,做好有关档案的整理、保存和归档。

十条加强项目重大科技成果的管理与发布。对项目实施取得的重大科技成果,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报告伊州区科工局。需对外宣传发布的,应报经伊州区科工局同意。

第三十项目(保密项目除外)应当结合科技创新任务,组织开展必要的科普,推动科技成果科普化。

  监督管理

第三十建立和完善覆盖项目决策、管理、实施主体的逐级监督问责机制,按照谁主责谁接受监督的权责对等原则,对伊州区科工局、专业机构、行业主管部门、项目(课题)承担单位、项目(课题)负责人和专家进行督导和问责。

第三十伊州区科工局行业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专业机构是项目监督主体。监督应在不影响项目承担单位正常科研活动的情况下集中时间开展。对风险较高、存在问题的项目可加大现场监督检查的频次。

第三十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专家、专业机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项目(课题)负责人等,分别采取约谈、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相应资格,终止项目、追回已拨资金、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措施,并记入单位或个人信用评价记录。具体按照自治区相关信用管理办法执行。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应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

三十严格执行问责机制,按照相关制度和规定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三十以上内容与自治区、哈密市科技相关规定冲突时,以自治区、哈密市相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细则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

三十八本办法由伊州区科工局负责解释。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