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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2025-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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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州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5-09-26   浏览次数:   【字体:

序号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权力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主体 承办机构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1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用能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情况的检查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第十二条 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第五十四条: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13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科学技术、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以及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十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工业节能监督管理,执行行业准入标准,加快推进钢铁、有色、石油、化工、电力、煤炭、建材等主要耗能行业结构调整和节能技术改造。工业园区、产业聚集区应当制定统一的节能规划和能源利用计划,鼓励园区内的用能单位采用热电冷三联产的能源供应模式。
伊州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节能和安全生产室 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用能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情况的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用能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情况的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一年一次
2 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 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修正)
    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伊州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节能和安全生产室 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例行安全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规章】《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省级国防科技工业部门工作人员在销售许可的受理、审查、颁证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受贿、渎职等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5年5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
第二十四条: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章】《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8年1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9号)
第二十九条: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的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受理、审查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受贿、渎职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每月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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