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州区人民政府
| 序号 | 区级主管部门 | 许可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审批流程 | 申请材料 | 批准条件 | 备注 |
| 1 | 哈密市公安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 伊州区分局 | 【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 已取消 | 已取消 | 已取消 | |
| 2 | 哈密市公安局 |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除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外) | 伊州区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二十一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实行许可和查验制度。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制度。 【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修正)》第十七条 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个人自用购买少量高锰酸钾的,无须备案。 | 受理(禁毒大队民警)→审核(禁毒大队负责人)→审批(分局负责人)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修正)》第十四条 申请购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经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购买许可证:(一)经营企业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二)其他组织提交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五条 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其他组织的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原件)。合法使用需要证明由购买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注明拟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和用途,并加盖购买单位印章或者个人签名。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修正)》第七条 申请生产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一)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生产企业;(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三)有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安全生产和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还应当在仓储场所等重点区域设置电视监控设施以及与公安机关联网的报警装置。第八条 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生产许可证,或者在企业已经取得的有关生产许可证件上标注;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和专家评审。 第九条 申请经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经营:(一)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经营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场所,需要储存、保管易制毒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仓储设施;(三)有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销售网络;(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申请经营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经营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经营许可证,或者在企业已经取得的有关经营许可证件上标注;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第十一条 取得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已经履行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手续的生产企业,可以经销自产的易制毒化学品。但是,在厂外设立销售网点经销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经营许可。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单方制剂,由麻醉药品定点经营企业经销,且不得零售。第十二条 取得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当凭生产、经营许可证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不得进行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吊销决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被吊销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及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第十三条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前两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 |
| 3 | 哈密市公安局 |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 伊州区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二十一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实行许可和查验制度。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制度。 【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修正)》第二十条 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 受理(禁毒大队民警)→审核(禁毒大队负责人)→审批(分局负责人)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修正)》第二十一条 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应当提交易制毒化学品的购销合同,货主是企业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货主是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货主是个人的,应当提交其个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之日起10日内,收到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运输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应当由货主向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证或者进行备案。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进行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其他组织的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个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二)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合同(复印件);(三)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二十一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实行许可和查验制度。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制度。禁止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提供、持有、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修正)》第二十一条 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应当提交易制毒化学品的购销合同,货主是企业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货主是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货主是个人的,应当提交其个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之日起10日内,收到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运输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第二十二条 对许可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发给一次有效的运输许可证。对许可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发给3个月有效的运输许可证;6个月内运输安全状况良好的,发给12个月有效的运输许可证。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拟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情况以及运输许可证种类。《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收到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运输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对运输许可申请能够当场予以办理的,应当当场办理;对材料不齐备需要补充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内容;对提供材料不符合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 |
| 5 | 哈密市公安局 | 举办Ⅲ级(含)以下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 | 伊州区分局 | 【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三十二条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按照举办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确定危险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十三条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三)燃放作业方案;(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 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审批机构审查; (4)现场勘验; (5)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 |
(1)《焰火燃放许可证》申请表; (2)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 (3)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4)燃放作业方案; (5)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6)举办Ⅰ级焰火燃放及不满足《大型焰火燃放安全技术规程》(GB24284-2009)规定安全条件的II 级焰火燃放,还应当提交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专家组或评估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 |
符合申请条件 | |
| 6 | 哈密市公安局 |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 | 哈密市公安局伊州区分局 | 【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二十二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 第二十三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一)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二)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四)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五)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六)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七)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 第二十四条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 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法律】《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应当载明托运人、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 |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审批机构审查; (4)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 |
(1)《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申请表; (2)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 (3)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 (4)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 (5)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 (6)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7)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 (8)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 |
符合申请条件 | |
| 7 | 哈密市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 哈密市公安局伊州区分局 | 【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二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三)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四)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 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购买的品种、数量、购买单位以及许可的有效期限。 |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审批机构审查; (4)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 |
(1)《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复印件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4)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 (5)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
符合申请条件 | |
| 8 | 哈密市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 | 哈密市公安局伊州区分局 | 【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第二十六条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材料:(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二)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三)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四)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 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收货单位、销售企业、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 |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审批机构审查; (4)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 |
(1)《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复印件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4)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 (5)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
符合申请条件 | |
| 9 | 哈密市公安局 |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 哈密市公安局伊州区分局 |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条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条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九条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二)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三)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审批机构审查; (4)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 |
(1)《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表; (2)单位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3)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4)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 (5)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
符合申请条件 | |
| 10 | 哈密市公安局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 哈密市公安局伊州区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核材料、放射性废物道路运输的实物保护实施监督,依法处理可能危及核材料、放射性废物安全运输的事故。通过道路运输核材料、放射性废物的,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规定权限批准;其中,运输乏燃料或者高水平放射性废物的,应当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核材料、放射性废物道路运输的实物保护实施监督,依法处理可能危及核材料、放射性废物安全运输的事故。通过道路运输核材料、放射性废物的,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规定权限批准;其中,运输乏燃料或者高水平放射性废物的,应当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 【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使放射性物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通过道路运输核反应堆乏燃料的,托运人应当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通过道路运输其他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第五条运输放射性物品,应当使用专用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包装容器(以下简称运输容器)。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 第二十九条托运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持有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证明,使用与所托运的放射性物品类别相适应的运输容器进行包装,配备必要的辐射监测设备、防护用品和防盗、防破坏设备,并编制运输说明书、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装卸作业方法、安全防护指南。运输说明书应当包括放射性物品的品名、数量、物理化学形态、危害风险等内容。 第三十条托运一类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辐射监测机构对其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实施监测,辐射监测机构应当出具辐射监测报告。监测结果不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不得托运。 第三十一条承运放射性物品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运输资质。承运人的资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邮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使放射性物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通过道路运输核反应堆乏燃料的,托运人应当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通过道路运输其他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审批机构审查; (4)决定出具通行批准证件/不出具通行批准证件。 |
(1)托运人和接收人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相应放射性物品的资质证明;(2)有资质的辐射监测机构出具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辐射监测报告;(3)托运人、承运人签订的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服务合同,托运人自行运输的除外;(4)道路运输通行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5)有关乏燃料的数量、运输过程实物保护、运输路线和备用运输路线等详细资料;(6)有关部门对货包设计的批准文件的复印件;(7)承运人相应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复印件,相应运输范围的专用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及驾驶员、押运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8)《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复印件(属于超限运输的);(9)有关部门核发或已经审查的转移批准文件、有效的运输容器检验合格证书和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方案的复印件。 | 符合申请条件 | |
| 11 | 哈密市公安局 | 户口迁移审批 | 哈密市公安局伊州区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自1958年1月9日起施行)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
派出所户籍室受理户籍迁移业务→对户口迁移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迁移的登记办理户口迁移业务,对不符合的发放一次性告知书→区县公安机关对派出所上传户口迁移业务进行审批,符合的通过,不符合的退回办理派出所进行材料补充。 | 申报派出所通过新疆人口管理信息系统上传户口迁移审批的电子材料 | 户口迁移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中的户口迁移的要求。 | |
| 12 | 哈密市公安局 | 普通护照签发 | 哈密市公安局伊州区分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四条第一款: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抅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第五条:“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持有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护照: (一)护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 (二)护照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三)护照损毁不能使用的; (四)护照遗失或者被盗的; (五)有正当理由需要换发或者补发护照的其他情形。护照持有人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在国内,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在国外,由本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后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的,由本人向暂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
1.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并按规定采集指纹信息; 2.出入境受理机构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出入境审批签发机构审核审批申请材料,并作出是否签发决定。批准的,签发证件;不予批准的,向申请人告知审批结果; 4.申请人领取证件。 |
1.《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证件申请表》纸质版;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原件核对); 3.近期白底两寸免冠证件照片1张(大厅自助照相终端设备免费拍摄);4.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并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等)、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的,还须提交监护人委托书、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5.国家工作人员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国(境) 的证明纸质版原件1份。现役军人须提交具有审批权的军队系统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意见; 6.办证事由相符的材料:(1)出国旅游:提供旅行社开具的出国旅游凭证纸质版原件和复印件1份;(2)出国探亲:提交境外直系亲属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3)出国商务:属企事业单位或国有控股、股份制、民营企业(公司) 的员工申请出国从事贸易洽谈、商务活动的,须提交所在单位 经过年审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单位派遣函纸质版原件各1份。 属个体经营者,交验经过年审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仅限个体经营者本人);(4)出国留学:交验国外高等学校入学录取通知书纸质原件1份(原件核对),并提交复印件1份。 | 1.申请人为中国公民,且无国籍冲突;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需监护人陪同申请,并提交监护证明及监护人身份证明,监护人无法陪同,需提交监护人委托及陪同人身份证明; 3.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需提交所在单位同意出境的证明; 4.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 1、申请材料1和2可在受理窗口自动生成并打印,无需申请人自行准备。 2、申请材料3-6须在前往受理大厅时交验原件及复印件。 |
| 13 | 哈密市公安局 | 出入境通行证签发 | 哈密市公安局伊州区分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第二十四条: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或者参加边境旅游等情形,可以向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法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港澳同胞来内地后遗失港澳同胞回乡证,应向遗失地的市、县或者交通运输部门的公安机关报失,经公安机关调查属实,出具证明,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一次有效的入出境通行证,凭证返回香港、澳门。港澳同胞无论在香港、澳门或者内地遗失港澳同胞回乡证,均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重新申请领取港澳同胞回乡证。 |
1.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并按规定采集指纹信息; 2.出入境受理机构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出入境审批签发机构审核审批申请材料,并作出是否签发决定。批准的,签发证件;不予批准的,向申请人告知审批结果; 4.申请人领取证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申请表》;2.近期白底两寸免冠证件照片1张(大厅自助照相终端设备免费拍摄);3.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并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等)、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的,还须提交监护人委托书、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4.国家工作人员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国(境) 的证明纸质版原件1份。现役军人须提交具有审批权的军队系统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意见;5.从事边境贸易的,提交在边境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者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6.从事边境旅游服务的,提交所在的经国家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边境旅游组团社出具的证明材料和本人导游证;7.因国籍冲突、港澳居民来内地遗失证件等情形需申请出入境通行证的,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1.申请人为中国公民,且无国籍冲突;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需监护人陪同申请,并提交监护证明及监护人身份证明,监护人无法陪同,需提交监护人委托及陪同人身份证明; 3.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需提交所在单位同意出境的证明; 4.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 1、申请材料1和2可在受理窗口自动生成并打印,无需申请人自行准备。 2、申请材料3-7须在前往受理大厅时交验原件及复印件。 |
| 14 | 哈密市公安局 |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签发 | 哈密市公安局伊州区分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 【法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六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前往港澳通行证在有效期内一次使用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有效期五年,可以延期二次,每次不超过五年,证件由持证人保存、使用,每次前往香港、澳门均须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的作一次往返签注。经公安部特别授权的公安机关可以作多次往返签注。 |
1.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并按规定采集指纹信息; 2.出入境受理机构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出入境审批签发机构审核审批申请材料,并作出是否签发决定。批准的,签发证件;不予批准的,向申请人告知审批结果; 4.申请人领取证件。 |
1.《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证件申请表》纸质版;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原件核对); 3.近期白底两寸免冠证件照片1张(大厅自助照相终端设备免费拍摄); 4.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并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等)、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的,还须提交监护人委托书、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5.国家工作人员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国(境) 的证明纸质版原件1份。现役军人须提交具有审批权的军队系统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意见; 6.与事由相符的证明材料; 7.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
1.申请人为中国公民,且无国籍冲突;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需监护人陪同申请,并提交监护证明及监护人身份证明,监护人无法陪同,需提交监护人委托及陪同人身份证明; 3.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需提交所在单位同意出境的证明; 4.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 1、申请材料1和2可在受理窗口自动生成并打印,无需申请人自行准备。 2、申请材料3-7须在前往受理大厅时交验原件及复印件。 |
| 15 | 哈密市公安局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 | 哈密市公安局伊州区分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 【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第三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 第六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的旅行证件系指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第二十五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实行逐次签注。签注分一次往返有效和多次往返有效。 |
1.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并按规定采集指纹信息; 2.出入境受理机构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出入境审批签发机构审核审批申请材料,并作出是否签发决定。批准的,签发证件;不予批准的,向申请人告知审批结果; 4.申请人领取证件。 |
1.《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证件申请表》纸质版;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原件核对);3.近期白底两寸免冠证件照片1张(大厅自助照相终端设备免费拍摄);4.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并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等)、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的,还须提交监护人委托书、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交验军人身份证明(军官证、士兵证或者警官证)。5.国家工作人员应该按照有关规定,须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件。现役军人须提交具有审批权的军队系统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件。但持“赴台批件”申请赴台的除外;6.与事由相符的证明材料;7.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 1.申请人为中国公民,且无国籍冲突;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需监护人陪同申请,并提交监护证明及监护人身份证明,监护人无法陪同,需提交监护人委托及陪同人身份证明; 3.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需提交所在单位同意出境的证明; 4.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 1、申请材料1和2可在受理窗口自动生成并打印,无需申请人自行准备。 2、申请材料3-7须在前往受理大厅时交验原件及复印件。 |
| 16 | 哈密市公安局 |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 | 哈密市公安局伊州区分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 【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第四条:台湾居民来大陆,凭国家主管机关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 第十八条:台湾居民来大陆后,应当在所持旅行证件有效期之内按期离境。所持证件有效期即将届满需要继续居留的,应当向市、县公安局申请换发。 第二十三条: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的旅行证件系指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第二十七条:台湾居民在大陆遗失旅行证件,应当向当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报失;经调查属实的,可以允许重新申请领取相应的旅行证件,或者发给一次有效的出境通行证件。 |
1.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并按规定采集指纹信息; 2.出入境受理机构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出入境审批签发机构审核审批申请材料,并作出是否签发决定。批准的,签发证件;不予批准的,向申请人告知审批结果; 4.申请人领取证件。 |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申请表》;2.近期白底两寸免冠证件照片1张(大厅自助照相终端设备免费拍摄);3.交验现持有的台胞证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 1.出具有效台湾身份证件及出入境证件复印件; 2.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 申请材料1和2可在受理窗口自动生成并打印,无需申请人自行准备。 |
| 17 | 哈密市公安局 |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 哈密市公安局伊州区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10月3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六条: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1992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6月公安部令第8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七条:集会、游行、示威由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主管。游行、示威路线在同一直辖市、省辖市、自治区辖市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所在地区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由该市公安局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的公安处主管;在同一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过两个以上省辖市、自治区辖市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所在地区的,由所在省、自治区公安厅主管;经过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公安部主管,或者由公安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主管。 |
提交申请:负责人需在活动举行前5日,亲自向哈密市公安局(主管机关)递交申请材料,非负责人亲自递交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审查协商:主管机关接受材料后,若申请涉及解决具体问题,会在2日内通知相关单位与申请人协商,协商日期为2日。 作出决定并送达:主管机关需在活动举行前2日,将许可或不许可书面决定书送达负责人;若许可但需变更活动时间、地点等,会在决定中注明。 复议救济:负责人对不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政府需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
书面申请书:需载明活动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音响设备情况,以及起止时间、集合与解散地点、路线等信息;若以单位名义组织,申请书需有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负责人相关证件:负责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同时需如实填写申请登记表,还要提供自身无法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等不符合担任负责人情形的相关证明。 特殊审批文件: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名义组织或参加的,需额外递交本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批准证明文件。 |
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法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 |
| 18 | 哈密市公安局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哈密市公安局伊州区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2)《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对演出活动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直接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由举办活动的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负责,不实行安全许可制度,但应当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责成或者会同有关公安机关制订更加严格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法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有关安全工作。 第五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以下简称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第六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内容:(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三)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六)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七)车辆停放、疏导措施;(八)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九)应急救援预案。 第七条 承办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一)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宣传教育;(二)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三)按照负责许可的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4查的,承办者有权拒绝其进入;(四)按照核准的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门票;(五)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六)对妨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七)配备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八)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八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管理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一)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三)保障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四)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安全秩序。第十一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三)具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四)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第十二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 1000 人以上 5000 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 5000 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第十三条 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 20 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二)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2 个或者 2 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三)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四)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应当依法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7 日内进行审查,对活动场所进行查验,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五条 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时间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向做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变更,经公安机关同意方可变更。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地点、内容以及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规模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安全许可。承办者取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书面告知做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并交回公安机关颁发的准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许可。 |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1)承办者在活动举办日的 20 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2)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法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3)对受理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 7 日内进行审查,对活动场所进行查验;(4)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1)《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 20 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2)《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应当依法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7 日内进行审查,对活动场所进行查验,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 申请材料名称(1)书面申请;(2)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3)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2 个或者 2 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4)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5)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6)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 20 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承办方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二)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2 个或者 2 个以上承办方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三)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四)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方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
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法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 |
| 19 | 哈密市公安局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 | 哈密市公安局伊州区分局 | 【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正) 第36项: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法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9月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公安部公发36号印发,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四条第一款: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第四条第二款: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规范性文件】《关于深化娱乐服务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改革进一步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意见》(公治〔2017〕529号) 第二条第一项:下放审批权限。公章刻制业、旅馆业、典当业等特种行业许可已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为后置审批,审批权限下放至县(区)级公安机关。严禁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名,变相恢复、上收已取消和下放的特种行业许可审批项目。 |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审批机构审查; (4)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 申请开办旅馆,应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向当地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方准开业。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 号)附件 4 第 8 项: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改为后置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是。 |
申请材料名称:(1)申请表;(2)营业执照;(3)合法经营场所相关材料,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申请开办旅馆的,还应提供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的相关证明材料;(4)安全设施和安全管理制度相关材料;(5)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相关材料;(6)省级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或者省级公安机关制定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的实施细则具体规定的材料;(7)选择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申请人还应签署告知承诺书。上述(2)(3)(6)能够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得的,可不要求当事人提供。 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1)《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三条 开办旅馆,要具备必要的防盗等安全设施。(2)《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 申请开办旅馆,应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向当地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方准开业。(3)《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五条 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4)《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并报公安部备案。(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
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法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 |
| 20 | 哈密市公安局 | 犬类准养证核发 | 哈密市公安局伊州区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饲养犬只防疫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饲养犬只防疫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 狂犬病的防治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一)公安部门负责县以上城市养犬的审批与违章养犬的处理,捕杀狂犬、野犬。 |
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免疫证明之日起二十日内,到所在地区(县)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 公安机关自收到养犬登记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养犬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核发养犬登记证、犬牌,并为犬只植入电子识别标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和养犬管理电子档案,与农业农村、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实行登记、免疫和监管等信息共享。 |
个人养犬:居民身份证明、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证明、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单位养犬:单位主体资格证明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养犬管理制度、单位饲养犬只的场所证明、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
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法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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