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哈密市伊州区统计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其他行政权力类) | |||||||||||||
| 序号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 | 公开范围 | 办理数量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职责 边界 |
|
| 项目 | 子项 | ||||||||||||
| 1 | 652201235QT00100 |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3年12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公布,1984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2009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第一款: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已经2017年4月12日国务院第16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明确本单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主体,严格执行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应当保障统计活动依法进行,不得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不得非法干预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不得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拒绝,抵制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1994年9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0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实施)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十二条第一款: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拟定,或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或者备案。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其他组织 | 专业股、城市经济调查队、普查中心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伊州区 统计局 |
1.布置责任:在组织实施统计工作时,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按照程序布置实施。 2.调查责任: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调查制度的规定组织调查活动。 3.整理责任:按照调查制度规定进行数据整理。 4.汇总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进行信息上报、公开事项。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未办理的情形; 2.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情形;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 5.出现的腐败行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区级:1.在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履行该职权,具体为布置实施、组织调查、数据整理、汇总; 2.监督、指导本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该项职权,并汇总上报; 乡镇:在本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统计调查的职责,并汇总上报。 |
|
新公网安备65220102000010号 [新ICP备05001902号-2] 政府网站标识码:652201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