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州区人民政府
伊区政办规〔2025〕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业园区管委会,区直各相关部门(单位):
《伊州区数据要素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5年伊州区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伊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14日
伊州区数据要素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数据条例》等文件精神,培育壮大数据要素型企业,构建良好数商发展生态,推动数据产业发展,规范伊州区数据要素企业培育认定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伊州区数据要素企业,是指在伊州区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主要提供数据资源、数据技术、数据服务、数据应用、数据安全、数据基础设施等产品和服务的企业、机构。
第三条 数据要素企业培育认定工作突出企业主体,坚持公平公正,实施动态管理,推进数据要素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数据要素企业的认定坚持企业自愿原则,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区发展改革委(数发局)统筹数据要素企业培育认定、管理服务等工作。主要任务:
(一)组织开展全区数据要素企业培育认定工作,公示数据要素企业认定情况,核发数据要素企业证书;
(二)受理和处理对数据要素企业培育认定的相关投诉、申诉、举报;
(三)指导、服务数据要素企业发展,为数据要素企业提供政策解读、要素支撑、场景对接、宣传推广等服务。
第三章 认定类型及标准
第五条 根据企业核心产品或服务类型,数据要素企业认定主要分为:数据资源企业、数据技术企业、数据服务企业、数据应用企业、数据安全企业、数据基础设施企业。企业可申报多种类型企业,一次可申报一种。
(一)数据资源企业。对其合法获取的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等进行开发利用(含数据标注)的企业;
(二)数据技术企业。进行数据采集汇聚、计算存储、流通交易、开发利用、安全保障、数据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技术研发推广的企业;
(三)数据服务企业。从事咨询评估、数据经纪、安全合规、存证托管、金融服务、数据资产评估、争议处理、教育培训等专业化第三方服务的企业;
(四)数据应用企业。运用数据技术开展数据治理,推动实现数字化转型的企业。包括利用自己的或专业公司的数据技术工具实现数字化转型两种类型;
(五)数据安全企业。从事智能化数据安全产品、数据流通技术研发的企业;
(六)数据基础设施企业。从事一体化算力、公有云、数据空间和低代码平台等硬件设备及相关智能化产品研发生产的企业。
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数据要素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诚信经营,企业法人在公共信用查询中不存在行政处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不良记录,法定代表人及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二)企业具备从事有关数据要素业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人才、技术支撑;
(三)具备合法的数据交易资质;
(四)企业从事数据和相关数据创新活动的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营收应当不少于100万元。
在数据要素领域获得国家或省级科学技术奖的企业,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营收可放宽至不少于80万元。
第七条 企业申请认定数据资源企业、数据应用企业,需通过合规的数据要素运营服务机构登记上架数据资源、算力资源、数据产品等原则上不少于3个。
本办法所列的数据要素企业认定条件,可根据试行情况适时调整。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数据要素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报
企业对照本管理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按照申报要求,向区发展改革委(数发局)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数据要素企业认定申报书,并提供数据业务、知识产权等相关证明材料;
2.与原件核对一致的企业营业执照、生产经营场所不动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3.企业上一会计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审计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上一会计年度的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4.企业上一会计年度数据业务收入证明材料(含数据业务收入占比符合要求的明细表及相应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
5.企业信用查询材料。
在符合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基础上,经企业和个人授权,申请认定材料可通过数据共享及企业承诺等方式提供,减少申报材料。具体范围由区发展改革委(数发局)在组织申报时明确。
(二)审核
区发展改革委(数发局)负责对本区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三)专家评审
区发展改革委(数发局)组织成立专家组,由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四)审查认定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数据要素企业进行审查认定。认定结果应当在伊州区人民政府官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有异议经核查无问题的,由区发展改革委(数发局)颁发《伊州区数据要素企业证书》。公示有异议且经查证属实的,取消数据要素企业申报资格。
第九条 每年组织一次数据要素企业认定。通过认定的数据要素企业,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可以重新申请认定。企业不提出重新认定申请或重新认定不合格的,其数据要素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条 对于涉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在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认定工作程序组织认定。
第五章 培育措施
第十一条 伊州区人民政府对伊州区数据要素企业给予以下培育扶持措施:
(一)将伊州区数据要素企业纳入伊州区数据要素企业库,作为伊州区大数据产业发展重点扶持对象,推荐参与自治区级试点、国家级项目;
(二)对符合条件的数据要素企业按照规定享受伊州区区级出台的数据要素企业配套政策;
(三)根据数据要素企业数据业务发展需求,统筹组织线上线下多形式数据业务培训,为企业共享最新产业动态,提供数据价值化服务,助力企业拓展业务发展思路,提升数据主营业务能力;
(四)支持数据要素企业依法合规开发利用公共数据,促进政企数据对接融合;
(五)组织数据治理、合规流通、产品开发、数据资产化等专题培训,鼓励数据要素企业开展数据交易流通,探索数据资产质押融资、作价入股等。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十二条 伊州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数据要素企业认定流程进行监督,对已认定的数据要素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对企业申报或者经营过程中有以下情形的,取消其申报资格或撤销其数据要素企业资格,并对企业名单予以公示,三年内不得申报数据要素企业。
(一)在申报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严重安全、质量事故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发生群体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偷税漏税或者上报虚假数据、信息等失信行为的;
(五)其他应当取消认定资格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数据要素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等事项时,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区发展改革委(数发局)进行书面报备。变化后仍符合数据要素认定条件的,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变化后不符合数据要素企业认定条件的,取消其数据要素企业资格。未按规定报备的,一经发现,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取消其数据要素企业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数发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1
哈密市伊州区数据要素企业认定申请表
|
一、企业信息 |
|||
|
企业名称 |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
企业法人 |
|
职务/职称 |
|
|
联系电话 |
|
企业注册地 |
|
|
电子邮箱 |
|
通讯地址 |
|
|
二、申报企业类型 |
|||
|
企业类型 |
数据资源企业□ |
数据技术企业□ |
数据服务企业□ |
|
数据应用企业□ |
数据安全企业□ |
数据基础设施企业□ |
|
|
三、企业基本情况 |
|||
|
年份 |
上一会计年度 |
||
|
营业收入 (万元) |
|
||
|
人均营业收入(万元) |
|
||
|
研发经费支出(万元) |
|
||
|
专利授权情况(项) |
|
||
|
年利润总额(万元) |
|
||
|
投资总额(万元) |
|
||
|
融资总额(万元) |
|
||
|
从业人员状况(比率) |
高级职称 |
中级职称 |
初级职称 |
|
|
|
|
|
|
获得的数据产品证书数量(个) |
|
||
|
数据交易金额(万元) |
|
||
|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数量(个) |
|
||
|
数据资产入表金额(万元) |
|
||
|
数据采购金额(万元) |
|
||
|
四、企业简述 (企业概况、主营业务、数据来源等。500字以内。) |
|||
|
五、先进技术、产品、服务 (数据领域的先进技术、产品、服务。1000字以内。) |
|||
|
六、实施情况 (前期实施成效、下一步计划和预期取得成效等。1000字以内。) |
|||
|
七、申报单位盖章 (自愿参加哈密市伊州区数据要素企业认定申报,所提供证明材料真实有效。) 负责人(盖章): 年月日 |
|||
附件2
相关佐证材料清单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说明 |
|
1 |
企业营业执照 |
|
|
2 |
不动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
与营业执照注册地不一致的需做说明。 |
|
3 |
企业纳税情况 |
加盖税务局业务受理章的上一个会计年度的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上一年度12月份的审报表中若能体现企业全年纳税情况,可只提供12月份申报表)。 |
|
4 |
企业财务情况 |
企业上一会计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审计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或其他经第三方合法机构认定的能够证明企业财务情况的证明材料。 |
|
5 |
企业人才结构 |
企业专职人员整体情况及数据领域相关专业人员数量、占比、职称等情况证明材料。 |
|
6 |
企业经营成效 |
企业近3年来开发的典型技术、服务、产品和实施的重点项目等情况证明。 |
|
7 |
重要知识产权、奖项证明材料 |
获得国家或者省级科学技术奖项证明材料,取得的国家发明专利、制定的标准等证明材料。 |
|
8 |
信用证明 |
信用中国、信用新疆信用记录证明。 |
|
9 |
数商凭证 |
依法开展数商服务的合规机构的数商凭证。 |
|
10 |
数据资产登记凭证 |
依法开展数据要素登记服务的合规机构颁发的数据资源、数据产品登记凭证,或者其他证明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数据资源的材料(申报数据资源企业、数据应用企业需提供)。 |
|
11 |
其他证明材料 |
申报单位认为有必要说明或提供的其他材料(如《企业申请报告》中提到的相关情况资质荣誉等)。 |
|
说明:1.以上所需材料需提供复印件3份,并每份加盖公章; 2.企业纳税情况、财务情况相关材料可参考样表中相关内容。 |
||
新公网安备65220102000010号 [新ICP备05001902号-2] 政府网站标识码:652201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