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单位:哈密市伊州区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受委托单位:伊州区矿山安全服务保障中心
法定代表人:
为进一步加强伊州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应急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伊州区应急管理局委托伊州区矿山安全服务保障中心行使应急管理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伊州区本级应急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
1.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4.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
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
二、委托执法权限和义务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代表伊州区应急管理局行使相关权利,对应急管理监管工作现场检查监管时,发现行为人有违法行为时,有权要求行为人立即改正或立即下达停止、停工指令,和下达行政处罚,并向伊州区应急管理局报告。
三、委托执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四、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建议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执法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区政府法治部门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建议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受委托方必须忠实履行职务,公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5.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乱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五、委托期限
自2025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并报区司法局备案一份。
委托单位(盖章) 受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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