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伊州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间:2026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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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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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网络安全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九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十一条 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采取下列措施:(一)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风险进行抽查检测,提出改进措施,必要时可以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网络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检测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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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监督检查 |
【规章】《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规章】《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第四条 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地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的规划指导和从业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指导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准入、奖惩、考评、退出等制度。 第十七条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从业人员的从业情况纳入对该单位的监督检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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