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家现代农业园区:
为推动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1-202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农机〔2021〕94号)和哈密市农业农村局、哈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1年哈密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等2个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哈市农发〔2021〕12号)精神,围绕伊州区农业农村工作部署,为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引领带动作用,引导购置农机从注重数量向注重质量转变,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推进全程全面机械化发展。伊州区农业农村局、伊州区财政局联合制定了《2021-2023年伊州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并经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伊州区农业农村局 伊州区财政局
2021年8月25日
2021-2023年伊州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九届十次、十一次全会精神、自治区党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3+1”工作部署要求,坚持“稳粮、优棉、强果、兴畜、促特色”的总体思路,以满足广大农牧民对机械化生产的需要为目标,以稳定实施政策、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稳重点、扩范围、优服务、强监管、提效能,持续提升政策实施的精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支持引导农民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引领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加快推动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二、补贴机具与补贴标准
(一)补贴范围。伊州区享受中央财政补贴的机具种类范围为15大类42个小类155个品目(详见附件2)。伊州区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和资金供需实际,从自治区补贴范围中选取本区域补贴机具品目,优先保障粮棉、林果、畜牧养殖、设施、特色等重要农产品生产以支持残膜回收、国产北斗智能终端设备等农业绿色发展和数字化发展所需机具的补贴需要,推动更多应用“北斗+”和“+北斗”模式,确保农业生产数据安全,将更多符合条件的高端、复式、智能产品纳入补贴,提高补贴标准,加大补贴力度。
(二)补贴机具产品资质。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除外),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 (1) 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 (2) 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3) 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
大力支持农机创新产品列入补贴范围。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积极开展农机专项鉴定,加快农机创新产品获得农机试验鉴定证书步伐,并按规定列入补贴范围。继续组织实施中央财政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对尚不能通过农机专项鉴定取得补贴资质的创新产品和成套设施装备等给予支持,重点补贴建设标准成熟的烘干机配套设施、温室大棚骨架和标准化猪舍钢结构、智能养殖设备、蔬菜初加工成套设备、林果初加工成套设备、蜜蜂养殖及蜂产品初加工成套设施装备等。全面开展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具体操作办法按照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哈密市农业农村局有关规定另行通知。
伊州区地方财政资金补贴机具品目原则从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中选取,具体品目附后。区财政累加补贴机具产品资质原则上应与市财政、中央财政补贴机具资质一致。如个别急需、短缺的机具不具备以上资质,且须纳入地方财政累加补贴范围内的,须报伊州区农业农村局审核并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市、区财政累加补贴。伊州区财政在资金规模允许的前提下,从中央财政资金补贴范围内选择确定区域补贴重点机具品目,鼓励先购买后办理补贴手续。
(三)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其中,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具体补贴标准按照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执行。
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 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棉花收获机单机、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
围绕粮食生产薄弱环节以及高端、复式、智能农机产品的推广应用,自治区选择不超过10个品目的产品提高补贴额,其补贴额测算比例可提高至35%。2021年起,将对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轮式拖拉机等机具品目或档次降低补贴标准,确保到2023年将其补贴机具补贴额测算比例降低至15%及以下。
保持补贴额总体稳定,全面公开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分类分档与补贴额一览表,加强宣传,引导购机者根据各档次的补贴定额自主议价,不再对外公布具体产品的补贴额。
各乡(镇)、园区、街道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50%的,应及时上报或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
三、补贴对象和经销商确定
(一)补贴对象。中央财政补贴资金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伊州区财政累加补贴补助对象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具有伊州区本地户籍的个人或在伊州区范围内登记注册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伊州区确定的累加补贴机具补贴标准,将以区财政当年安排的年度补贴资金为基数。
(二)补贴对象的认定。购机者属乡(镇)、街道办事处管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机构认定;在乡(镇)、街道办事处辖区外的由服务辖区或农业农村局协调相关乡(镇)进行认定。对直接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非农业户籍的个人和农业生产企业,由其从事生产和经营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或街道确定。办理补贴需提交材料:个人需提供身份证、在当地从事农林牧渔业相关证明(承包合同、租赁协议、土地开发证、林权证等相关证明)及补贴机具相关手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需提供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需包括直接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企业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开户行许可证和当地生产经营作业的证明文件(承包合同、租赁协议、当地证明等)原件、复印件及补贴机具相关手续。
(三)经销商确定。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通过相关媒体、网站发布信息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农机生产企业应对其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经营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区农机业务主管部门加大农机经销市场的监督管理,及时受理举报投诉案件,调查有问题的经销企业和个人,并将调查情况上报上级农机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四)补贴要求。为使更多农牧民受益,农业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一年内累计享受的补贴金额不得超过30万元(棉花收获机等单台补贴资金超出30万元的机具按照国补标准执行);若遇特殊情况需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农业农村局)审核后方可享受。为简化操作程序,减少基层工作人员工作压力,只对国补标准在5000元以上机具实行人机合影。补贴机具经销企业对动力的机械和大型配套机具进行喷字喷号,并且需在明显处标注(国家农机补贴2021)。所有享受国家农机补贴政策的机具,两年内禁止销售或转让机具,若经举报查实违规销售或出让,将全额收回补贴资金并依法处理。
四、操作流程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各乡(镇)、园区、街道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按以下流程操作。
(一)发布实施规定。各乡(镇)、园区、街道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发布本辖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操作程序、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表、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二)组织机具投档。自治区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工作规范(试行)》等要求,全面运用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自主投档平台,常年受理企业投档,组织开展形式审核,公示公布投档结果,并导入办理服务系统。
(三)受理补贴申请。各乡(镇)、园区、街道农业中心全面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带有识别功能的手机App等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提交补贴申请、应录尽录,加快实现购机者线下申领补贴“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
(四)审验公示信息。各乡(镇)、园区、街道农业中心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各乡(镇)、园区、街道农业中心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鼓励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区农业农村部门并在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公布补贴信息,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五)兑付补贴资金。区财政部门审核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的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并及时与区农业农村部门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规行为或补贴资金超录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标准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并录入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
(六)精准农业导航设备。为有效维护区域空中无线电波秩序,凡是销售精准农业导航设备、自动导航驾驶系统、无人机的销售商,应及时主动向农业农村部门审报精准农业导航设备相关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48条进行销售备案,经相关部门培训后取得无线电台执照方可对外销售产品,凡未审报不予受理农机购置补贴相关事宜。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各乡(镇)、园区、街道办事处要认真落实《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1-202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关于印发2021年哈密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等2个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监督与指导,加大绩效管理力度,严格落实“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在对象确认、信息录入、机具核实、资金发放等环节明确责任分工、严格把关,确保各环节规范有序。
(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要全面运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补贴机具网络投档软件,鼓励使用手机APP开展补贴申请、机具投档等工作,提高政策实施信息化水平。乡(镇)、园区、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受益公示等工作,鼓励开展随时申请、随时受理服务。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享受补贴,以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区农机主管部门要细化完善补贴机具核验流程,重点加强对大中型机具的核验和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等异常申请补贴情形的监管。
(三)信息公开,接受监督。乡(镇)、园区、街道办事处要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扩大社会公众知晓度,激发农民群众购机用机积极性;农机部门要全面建立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重点公开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补贴机具信息表、投诉咨询方式、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实时公开补贴资金使用进度,自觉接受农民、企业及社会各界监督。
(四)强化监管,严惩违规。全面贯彻落实《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和《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处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农机办发〔2017〕7号)精神,加大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严处失信违规主体。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购机者信息保护,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财政部门要增加资金投入,加强资金监管,并保证农业农村部门必要的组织实施经费。
各乡(镇)、园区、街道办事处要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本辖区三年工作方案,经分管领导签字后,于2021年8月20日前上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案。每年要及时总结全年农机购置补贴执行情况,于12月5日前报送区农业农村局。
附件:2021-2023年伊州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附件:2021-2023年伊州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15大类42个小类155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铧式犁
1.1.2圆盘犁
1.1.3旋耕机
1.1.4深松机
1.1.5开沟机
1.1.6耕整机
1.1.7微耕机
1.2整地机械
1.2.1圆盘耙
1.2.2起垄机
1.2.3灭茬机
1.2.4筑埂机
1.2.5铺膜机
1.2.6联合整地机
1.2.7埋茬起浆机
2.种植施肥机械
2.1播种机械
2.1.1条播机
2.1.2穴播机
2.1.3小粒种子播种机
2.1.4根茎作物播种机
2.1.5免耕播种机
2.1.6铺膜播种机
2.1.7水稻直播机
2.1.8精量播种机
2.1.9整地施肥播种机
2.2育苗机械设备
2.2.1种子播前处理设备
2.2.2营养钵压制机
2.2.3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
2.3栽植机械
2.3.1水稻插秧机
2.3.2秧苗移栽机
2.4施肥机械
2.4.1施肥机
2.4.2撒肥机
2.4.3追肥机
3.田间管理机械
3.1中耕机械
3.1.1中耕机
3.1.2培土机
3.1.3埋藤机
3.1.4田园管理机
3.2植保机械
3.2.1动力喷雾机
3.2.2喷杆喷雾机
3.2.3风送喷雾机
3.2.4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
3.3修剪机械
3.3.1果树修剪机
3.3.2枝条切碎机
4.收获机械
4.1谷物收获机械
4.1.1割晒机
4.1.2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
4.1.3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4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4.2玉米收获机械
4.2.1 自走式玉米收获机
4.2.2自走式玉米籽粒联合收获机
4.2.3穗茎兼收玉米收获机
4.2.4玉米收获专用割台
4.3棉麻作物收获机械
4.3.1棉花收获机
4.4果实收获机械
4.4.1果实捡拾机
4.4.2番茄收获机
4.4.3辣椒收获机
4.5蔬菜收获机械
4.5.1果类蔬菜收获机
4.6籽粒作物收获机械
4.6.1油菜籽收获机
4.6.2葵花籽收获机
4.7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4.7.1薯类收获机
4.7.2甜菜收获机
4.7.3花生收获机
4.8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4.8.1割草机
4.8.2搂草机
4.8.3打(压)捆机
4.8.4圆草捆包膜机
4.8.5青饲料收获机
4.9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4.9.1秸秆粉碎还田机
4.9.2高秆作物割晒机
5.收获后处理机械
5.1脱粒机械
5.1.1稻麦脱粒机
5.1.2玉米脱粒机
5.1.3花生摘果机
5.2清选机械
5.2.1风筛清选机
5.2.2重力清选机
5.2.3窝眼清选机
5.2.4复式清选机
5.3干燥机械
5.3.1谷物烘干机
5.3.2果蔬烘干机
5.3.3油菜籽烘干机
5.4种子加工机械
5.4.1种子清选机
6.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6.1碾米机械
6.1.1碾米机
6.1.2组合米机
6.2磨粉(浆)机械
6.2.1磨粉机
6.2.2磨浆机
6.3果蔬加工机械
6.3.1水果分级机
6.3.2水果清洗机
6.3.3水果打蜡机
6.3.4蔬菜清洗机
6.4剥壳(去皮)机械
6.4.1玉米剥皮机
6.4.2花生脱壳机
6.4.3干坚果脱壳机
6.4.4剥(刮)麻机
7.农用搬运机械
7.1装卸机械
7.1.1抓草机
8.排灌机械
8.1水泵
8.1.1离心泵
8.1.2潜水电泵
8.2喷灌机械设备
8.2.1喷灌机
8.2.2微灌设备
8.2.3灌溉首部(含灌溉水增压设备、过滤设备、水质软化设备、灌溉施肥一体化设备以及营养液消毒设备等)
9.畜牧机械
9.1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9.1.1铡草机
9.1.2青贮切碎机
9.1.3揉丝机
9.1.4压块机
9.1.5饲料(草)粉碎机
9.1.6饲料混合机
9.1.7颗粒饲料压制机
9.1.8饲料制备(搅拌)机
9.2饲养机械
9.2.1孵化机
9.2.2喂料机
9.2.3送料机
9.2.4清粪机
9.2.5粪污固液分离机
9.3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
9.3.1挤奶机
9.3.2剪羊毛机
9.3.3贮奶(冷藏)罐
10.水产机械
10.1水产机械
10.1.1增氧机
10.1.2投饲机
10.1.3网箱养殖设备
10.2水产捕捞机械
10.2.1绞纲机
10.2.2船用油污水分离装置
11.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
11.1废弃物处理设备
11.1.1废弃物料烘干机
11.1.2残膜回收机
11.1.3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11.1.4秸秆压块(粒、棒)机
11.1.5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
11.1.6有机废弃物好氧发酵翻堆机
11.1.7有机废弃物干式厌氧发酵装置
12.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12.1挖掘机械
12.1.1挖坑机
12.2平地机械
12.2.1平地机
13.设施农业设备
13.1温室大棚设备
13.1.1电动卷帘机
13.1.2热风炉
13.2食用菌生产设备
13.2.1蒸汽灭菌设备
13.2.2食用菌料装瓶(袋)机
14.动力机械
14.1拖拉机
14.1.1轮式拖拉机
14.1.2手扶拖拉机
14.1.3履带式拖拉机
15.其他机械
15.1养蜂设备
15.1.1养蜂平台
15.2其他机械
15.2.1驱动耙
15.2.2籽棉清理机
15.2.3水帘降温设备
15.2.4热水加温系统
15.2.5简易保鲜储藏设备
15.2.6水井钻机
15.2.7旋耕播种机
15.2.8大米色选机
15.2.9杂粮色选机
15.2.10秸秆膨化机
15.2.11畜禽粪便发酵处理机
15.2.12农业用北斗终端(含渔船用)
15.2.13沼气发电机组
15.2.14有机肥加工设备
15.2.15根(块)茎作物收获机
15.2.16果园作业平台
15.2.17果园轨道运输机
15.2.18秸秆收集机
15.2.19瓜果取籽机
15.2.20脱蓬(脯)机
15.2.21莲子剥壳去皮机
15.2.22水产养殖水质监控设备
哈密市伊州区农业农村局
2021年8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