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伊州区农村幸福大院运行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相关区直单位:
《伊州区农村幸福大院运行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伊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伊州区农村幸福大院运行管理工作方案
为规范伊州区农村幸福大院运行管理,促进农村养老事业健康发展,实现农村幸福大院入院有程序、管理有组织、运行有制度、发展有保障,根据《关于印发<哈密市农村幸福大院建设和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哈市民〔2020〕22号)文件精神,结合伊州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入住对象
建档立卡脱贫户和农村低保对象中身边无人照料、生活自理有困难的留守、独居、空巢老年人;建档立卡脱贫户和农村低保对象中身体残疾或身患重病的老年人;农村散居特困供养对象;农村生活困难的老党员、老干部、老模范、老退伍军人等四老人员;子女外出务工、身边无人照料的农村经济困难老年人。精神疾病、传染病和其他影响集体生活疾病的本乡(镇)及周边乡(镇)生活困难的老年人(原则上60岁以上)不得接收入院。
二、入院程序
1.入住服务内容包括组织入院体检、能力评估、入院手续办理;
2.建立困难老年人入院评估制度,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困难老年人生理心理状况、服务需求;
3.困难老年人入院评估结果应经村级审核、群众评议、张榜公示、乡(镇)审批、签订协议、正式入住的程序进行;
4.困难老年人确认入住后,农村幸福大院应与困难老年人和其子女(赡养人)或监护人签署服务合同,服务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权利义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三、服务内容
(一)生活照料服务
1.生活照料服务内容包括:协助困难老年人的个人饮食、起居、清洁卫生;
2.服务要求:
(1)为每位入住困难老年人免费提供换洗床单、被套、枕巾;
(2)不能到餐厅进餐的困难老年人,应将饭菜、茶水送到居室内,并协助进餐、饮水;
(3)供应开水,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置集中供水点,必要时送水入居室,防止烫伤。提供洗浴用水,根据困难老年人身体状况定期督促、帮助困难老年人洗浴;
(4)督促并协助困难老年人做好个人卫生,保持身体清洁,服装整齐、仪表整洁,保持床铺整洁;
(5)对入住的阿尔茨海默症困难老年人根据情况定时巡视,防止自行外出,防止发生意外。发现特殊情况,及时处置并向上级报告;
(6)对入住的患病困难老年人严密观察病情变化,医务人员制定针对性医疗护理及疾病预防措施,并做好记录,防止并发症的发生;
(7)为行走不便的入住困难老年人配备拐杖或其它辅助器具。
3.应提供持续24小时服务,严格交接班并做好相关记录;
4.养老护理员应了解所服务困难老年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个人生活照料重点、个人爱好、精神心理情况;
5.养老护理员应定时巡查困难老年人居室,观察困难老年人身心状况,发现特殊情况及时报告并协助处理;
6.持续观察并评估困难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根据困难老年人情况给予相应的护理措施,如有变化及时调整。
(二)膳食服务
1.膳食服务内容包括:为困难老年人提供集体用餐和个人用餐服务。
2.服务要求:
(1)根据就餐人数多少,合理配置食堂工作人员人数。食堂工作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上岗;
(2)应尊重老年人民族习惯,结合老年人生理特点、身体状况、生活习惯制定食谱,做到营养均衡;
(3)食品加工与制作应符合食品监督管理要求,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规定;
(4)加工后的储存应做到成品与半成品分开、生熟分开;
(5)每周应对食谱内容进行调整,向老年人公布并存档,临时调整时,应提前告知;
(6)建立食品留样制度,每日留样品种齐全,每种样品不少于125g,并在专用盒上标注品名、时间、餐别、采样人,并将留样盒放置于0℃-4℃冰箱内,储存时间不少于48小时,并留样记录;
(7)每餐应对餐(饮)具、送餐工具清洗消毒,每日处理餐厨垃圾;
(8)食品工作人员应身着洁净的工作服,佩戴口罩和工作帽,保持个人清洁;
(9)老年人集体用餐时,应由相应服务人员予以协助。
(三)清洁卫生服务
1.清洁卫生服务内容包括:公共区域及困难老年人居室内的清洁。
2.服务要求:
(1)公共区域和老年人居室应整洁,地面干燥,物品摆放安全合理,空气无异味;
(2)每日清扫老年人居室,整理困难老年人个人物品及生活用品;定期更换床上用品;定期清洁困难老年人居室内电器、家具、玻璃等;定期清洗消毒卫浴设备;
(3)定期对公共区域及设施设备进行清洁和消毒;
(4)被污染的物品,应单独清洁、消毒;
(5)卫生间、厨房、居室及其他区域的清洁设备、用具应区别使用及消毒;
(6)提供清洁服务前及清洁过程中,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安全提示标识。
(四)基本医疗服务
1.基本医疗服务内容包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健康指导、预防保健、康复护理、院内感染控制。
2.服务要求:
(1)重大传染病防控期间按照相关防控工作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控措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按照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要求,做好农村幸福大院疫情防控工作;
(2)应对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护理服务;
(3)应指导老年人使用幸福大院提供的康复辅助器具;
(4)困难老年人突发疾病时,应及时与子女(赡养人)或监护人联系,不能处置的,应立即联系医疗救护机构,并协助做好困难老年人转诊工作;
(5)应根据困难老年人评估结果,签订相应的服药管理协议。提供服药管理服务时,工作人员应核对处方和药品,按照医疗卫生相关部门的规定进行药品发放;
(6)应组织困难老年人定期开展健康体检;
(7)农村幸福大院应设置由乡(镇)医疗机构具体指导的医务室。乡(镇)医疗机构应做到:按照医疗机构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观察困难老年人生命体征、病情变化、体重变化;开展医疗巡视,发现困难老年人出现病情变化,做出相应处理;对困难老年人常见慢性病进行监测及健康指导;进行困难老年人保健和传染病的预防,定期开展卫生知识宣教工作;
(8)严格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分类,配备医疗废物暂存点。
(五)文体活动
1.文体活动内容包括:文化、体育、娱乐、节日及纪念日庆贺活动。
2.服务要求:
(1)农村幸福大院要设立文化娱乐、健身等活动场所。娱乐室桌椅齐全,健身场所设置合理,配备适合入住困难老年人使用的健身器材;
(2)农村幸福大院要根据入住困难老年人身体健康情况、兴趣爱好、文化程度,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各种文娱、体育活动,丰富入住困难老年人的文化生活;
(3)服务过程中,应密切关注困难老年人的身体情况,保障困难老年人安全进行活动。
(六)心理支持服务
1.心理支持服务内容:帮助团难老年人适应环境,开展情绪疏导。
2.服务要求:
(1)应帮助入住农村幸福大院的困难老年人熟悉机构环境,融入集体生活;
(2)应了解掌握困难老年人心理和精神状况,发现异常及时与困难老年人沟通了解,并告知子女(赡养人)或监护人,必要时请医护人员等专业人员协助处理或转至医疗机构;
(3)应定期组织协调志愿者为困难老年人提供服务,促进困难老年人与外界社会接触交往;倡导困难老年人参与力所能及的志愿活动;
(4)应督促子女或监护人定期探访困难老年人,与困难老年人保持联系。
四、院务管理
(一)入住程序
入住农村幸福大院须由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由本人或监护人与农村幸福大院双方签定入院协议。
(二)组织机构
农村幸福大院应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实行民主监督、民主管理。管理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管理委员会成员须经农村幸福大院全体人员民主选举,并报请乡镇人民政府同意。
1.全面负责本院的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处事公开、公正、公平,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2.及时审议、处理院内具体事务,调解矛盾,化解纠纷,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反映;
3.加强院务管理,完善规章制度,创新管理方式;
4.关爱院内入住老人,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5.检查、监督院长及其他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人员组成 农村幸福大院的工作人员由院长、副院长、护理员、炊事员、卫生员、安全员等组成。
(四)工作人员需具备的基本条件
1.农村幸福大院院长条件:原则上从乡(镇)干部中选配,要求政治立场坚定,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责任心强,有爱心,身体健康。
2.农村幸福大院副院长条件:原则上可根据实际情况从工作人员中选定,要求政治立场坚定,能够配合院长管理、协调院内各项事务,责任心强,有爱心,身体健康。
3.农村幸福大院护理服务人员条件: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吃苦耐劳,认真负责,身体健康。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农村建档立卡脱贫户
(五)工作人员的管理
1.院长的管理
(1)农村幸福大院院长由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区民政部门选定。
(2)农村幸福大院院长上岗前应进行岗前培训。
(3)对农村幸福大院院长实行年度考核,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区民政部门组织实施。对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者信任度测评达不到50%以上的,应当进行调整。
2.副院长的管理
(1)农村幸福大院副院长由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区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在工作人员中选定。
(2)农村幸福大院副院长上岗前应进行岗前培训。
(3)对农村幸福大院副院长实行年度考核,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区民政部门组织实施。对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者信任度测评达不到50%以上的,应当进行调整。
3.工作人员的管理
(1)农村幸福大院工作人员通过配备公益性岗位或由乡(镇)从本村农牧民中聘用7-8人等方式解决。原则上配备厨师2人,保安2-3人,保洁员1-2人,护理员根据入住老人生活自理情况以不低于1:10的比例配备。若运转情况良好,在院老人超过41人(含41人)的,可增设公岗或自聘人数1-2人。
(2)农村幸福大院工作人员的招录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录用的原则。
(3)农村幸福大院工作人员上岗前应进行岗前培训。
(4)对农村幸福大院工作人员的考核,由院务管理委员会组织入住困难老年人测评,对连续两次信任度测评达不到50%的应当解除岗位。
(六)档案管理
1.农村幸福大院应当建立并完善业务档案工作制度,对业务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指定院内管护人员负责档案工作。档案管理人员调整时,要及时进行档案移交工作。
2.农村幸福大院应当建立困难老年人入住档案和健康档案,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合同、困难老年人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病史记录、体检报告及评估报告。
3.入住困难老年人进入机构时,农村幸福大院应当根据情况归档下列材料:
(1)入住困难老年人基本信息(包含姓名、性别、进入机构时间、照片、健康状况等)。
(2)入院申请书。
(3)入院协议(一式三份,院方、本人或监护人各一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一份)。
(4)健康检查表。
(5)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6)经常联系人信息。
(7)其他需要归档的资料。
4.应保护困难老年人及其子女(赡养人)或监护人信息,未经困难老年人及其子女(赡养人)或监护人同意,不应泄露困难老年人及其子女(赡养人)或监护人信息。
5.财务、人事、医疗和其他档案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安全管理
1.农村幸福大院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消防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2.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工作有关规定,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定期检查消防器材使用情况,定期检查电源线路、用电设备安全等情况。
3.严禁私接电线和擅自使用电器。按规定安装避雷设备,雷雨天做好防雷避雷工作。
4.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卫生要求,规范加工过程,落实留样制度,正确储存食物。
5.实行24小时门卫值班制度,加强农村幸福大院的安全保卫。建立巡查制度,每夜巡查不少于2次,检查入住困难老年人在位情况和安全情况,做好巡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妥善处理。
6.建立入住困难老年人外出审批登记制度,入住困难老年人有事外出要履行请假手续。
7.农村幸福大院应针对自身特点,适时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资金保障
(一)农村幸福大院运行资金来源:
1.入院老人缴纳的基本生活费;
2.区政府补助资金;
3.村集体经济经费;
4.社会捐赠资金;
5.其他资金。
(二)农村幸福大院资金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财务专账,明确专人管理。健全财务账目,建立所配设备、物资、用品等台账,并按月公布物资、经费收支情况,接受入院老人和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
(三)农村幸福大院运转经费及老人基本生活保障经费
1.启动运营费用:为保证农村幸福大院顺利启动运营,每个农村幸福大院运营前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启动运营费3-5万元。
2.公共基本费用:农村幸福大院运行产生的水、电、气、暖、网络等公共费用,由区财政局据实报销。
3.日常运营补助: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运营补助,运营正常、老人入住率50%以上的,每年补助标准为:
---入住老人20人以下的,年运营补助2万元;
---入住老人21--30人的,年运营补助3万元;
---入住老人31--40人的,年运营补助4万元;
---入住老人41人以上的,年运营补助5万元。
(四)管护人员工资补助:农村幸福大院管护人员工资待遇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原则上厨师每月工资标准不低于3500元;护理员每月工资标准不低于2500元;保安每月工资标准不低于2000元;保洁员每月工资标准不低于1500元。工资由区财政局按季度拨付。
(五)老人基本生活费:入住农村幸福大院的老人基本生活费(伙食费)标准20元/天/人,每人每月标准600元,每月除个人承担部分外剩余由区财政补贴。
1.入住老人属建档立卡脱贫户、农村低保对象中无人照料、生活确实困难的留守独居空巢(含残疾、重病)的老年人,收取基本生活费(含伙食费),收费标准每月300元。
2.入住老人(除建档立卡脱贫户、农村低保对象以外)属农村无人照料的残疾、留守、独居、空巢的老年人,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收入证明、乡村两级研判),收取基本生活费(含伙食费),收费标准每月400元。
3.入住老人属农村散居“五保”供养对象的,不收取基本生活费(伙食费),其费用从农村散居“五保”供养经费中扣抵。
4.入住老人属农村“四老”人员,家庭生活困难的(收入证明、乡村两级研判),收取基本生活费(含伙食费),收费标准每月400元;家庭生活条件较好的,收取基本生活费(含伙食费),收费标准为每月500元。
5.入住老人属子女外出务工、身边无人照料的,且家庭生活困难的(收入证明、乡村两级研判),收取基本生活费(含伙食费),收费标准为每月450元。
6.在满足以上老人入住外情况下,农村幸福大院有空余床位,可收住社会其他有意愿入住的身体健康老人,收费标准为每月900元,包括基本生活费(含伙食费)600元,服务费300元。
六、工作职责
农村幸福大院运行管理中各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乡(镇)人民政府
1.做好农村幸福大院的监督、管理、指导工作;
2.选定农村幸福大院院长、副院长,协助人社部门配置工作人员,要确保幸福大院院长及工作人员配置到位,要做到制度健全、责任明确、管理到位、运行规范;
3.为农村幸福大院的运行管理筹集资金;
4.落实农村幸福大院建设经费、运营经费,强化对农村幸福大院管理服务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杜绝各类违法乱纪情况及不安全事故发生;发生安全等突发事件,应及时上报区人民政府,因未及时上报导致事件恶化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5.按时向区民政局上报农村幸福大院运营情况及相关信息。
(二)区民政局
1.做好农村幸福大院日常运营管理的指导工作;
2.组织开展农村幸福大院院长及工作人员培训工作;
3.定期对农村幸福大院运行情况进行督查,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
4.农村幸福大院运营经费、补助资金的申请落实;
5.其他需协调事项。
(三)区人社局
1.统筹做好农村幸福大院工作人员的配置,并根据幸福大院入住人员数量,合理配置公益性岗位人员或聘用人员;
2.其他应负责的事宜。
(四)区财政局
1.农村幸福大院建设资金及运营经费、工作人员经费以及农村幸福大院运行产生的水、电、气、暖、网络等公共经费开支纳入区财政预算给予拨付到位;
2.对农村幸福大院各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督查;
3.其他应负责的事宜。
(五)区卫健委
1.统筹做好农村幸福大院老人看病就医、康复治疗、全民体检、建立健康信息台账等相关工作;
2.指导农村幸福大院护理员开展每日消毒、测量体温等日常护理工作,做好防护用品储备工作;
3.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安排人员对农村幸福大院入住老人实行定期巡诊。
4.农村幸福大院通过乡(镇)医疗卫生机构与区人民医院建
立绿色诊疗机制。
(六)其他相关部门
区残联:配合做好农村残疾老年人的认定、入住服务工作以及其他应负责的事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好农村幸福大院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农村幸福大院的消防安全监管工作。
区直其他各相关部门(单位)配合做好领域内的各项工作。
七、本方案由伊州区民政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