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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区政办发〔2021〕20号 关于印发《伊州区农村幸福大院运行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21   浏览次数:   【字体:

关于印发《伊州区农村幸福大院运行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民政道办事区管委,相关区直单位:

《伊州区农村幸福大院运行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伊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伊州区农村幸福大院运行管理工作方案

为规范伊州区农村幸福院运行管理,促进农村养老事业健康发展,实现农村幸福院入院有程序、管理有组织、运行有制度、发展有保障,根据《关于印发<哈密市农村幸福大院建设和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哈市民〔2020〕22号)文件精神,结合伊州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入住对象

建档立卡脱贫户和农村低保对象中身边无人照料、生活自理有困难的留守、独居、空巢老年人;建档立卡脱贫户和农村低保对象中身体残疾或身患重病的老年人;农村散居特困供养对象;农村生活困难的老党员、老干部、老模范、老退伍军人等四老人员;子女外出务工、身边无人照料的农村经济困难老年人。精神疾病、传染病和其他影响集体生活疾病的本乡(镇)及周边乡(镇)生活困难的老年人(原则60岁以上不得接收入院。

二、入院程序

1.入住服务内容包括组织入院体检、能力评估、入院手续办理

2.建立困难老年人入院评估制度,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困难老年人生理心理状况、服务需求

3.困难老年人入院评估结果应经村级审核、群众评议、张榜公示、乡(镇)审批、签订协议、正式入住的程序进行

4.困难老年人确认入住后,农村幸福大院应与困难老年人和其子女(赡养人)或监护人签署服务合同,服务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权利义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三、服务内容

(一)生活照料服务

1.生活照料服务内容包括:协助困难老年人的个人饮食、起居、清洁卫生

2.服务要求

1为每位入住困难老年人免费提供换洗床单、被套、枕巾

2不能到餐厅进餐的困难老年人,应将饭菜、茶水送到居室内,并协助进餐、饮水

3供应开水,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置集中供水点,必要时送水入居室,防止烫伤。提供洗浴用水,根据困难老年人身体状况定期督促、帮助困难老年人洗浴

4督促并协助困难老年人做好个人卫生,保持身体清洁,服装整齐、仪表整洁,保持床铺整洁

5对入住的阿尔茨海默症困难老年人根据情况定时巡视,防止自行外出,防止发生意外。发现特殊情况,及时处置并向上级报告

6对入住的患病困难老年人严密观察病情变化,医务人员制定针对性医疗护理及疾病预防措施,并做好记录,防止并发症的发生

7为行走不便的入住困难老年人配备拐杖或其它辅助器具。

3.应提供持续24小时服务,严格交接班并做好相关记录

4.养老护理员应了解所服务困难老年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个人生活照料重点、个人爱好、精神心理情况

5.养老护理员应定时巡查困难老年人居室,观察困难老年人身心状况,发现特殊情况及时报告并协助处理

6.持续观察并评估困难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根据困难老年人情况给予相应的护理措施,如有变化及时调整。

(二)膳食服务

1.膳食服务内容包括:为困难老年人提供集体用餐和个人用餐服务。

2.服务要求

1)根据就餐人数多少,合理配置食堂工作人员人数。食堂工作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上岗

2)应尊重老年人民族习惯,结合老年人生理特点、身体状况、生活习惯制定食谱,做到营养均衡

3)食品加工与制作应符合食品监督管理要求,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规定

4)加工后的储存应做到成品与半成品分开、生熟分开

5)每周应对食谱内容进行调整,向老年人公布并存档,临时调整时,应提前告知

6)建立食品留样制度,每日留样品种齐全,每种样品不少于125g,并在专用盒上标注品名、时间、餐别、采样人,并将留样盒放置于0℃-4℃冰箱内,储存时间不少于48小时,并留样记录

7)每餐应对餐(饮)具、送餐工具清洗消毒,每日处理餐厨垃圾

8)食品工作人员应身着洁净的工作服,佩戴口罩和工作帽,保持个人清洁

9)老年人集体用餐时,应相应服务人员予以协助

(三)清洁卫生服务

1.清洁卫生服务内容包括:公共区域及困难老年人居室内的清洁。

2.服务要求

1)公共区域和老年人居室应整洁,地面干燥,物品摆放安全合理,空气无异味

2)每日清扫老年人居室,整理困难老年人个人物品及生活用品;定期更换床上用品;定期清洁困难老年人居室内电器、家具、玻璃等;定期清洗消毒卫浴设备

3)定期对公共区域及设施设备进行清洁和消毒

4)被污染的物品,应单独清洁、消毒

5)卫生间、厨房、居室及其他区域的清洁设备、用具应区别使用及消毒

6)提供清洁服务前及清洁过程中,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安全提示标识。

(四)基本医疗服务

1.基本医疗服务内容包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健康指导、预防保健、康复护理、院内感染控制。

2.服务要求

1)重大传染病防控期间按照相关防控工作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控措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按照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要求,做好农村幸福大院疫情防控工作

2)应对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护理服务

3)应指导老年人使用幸福大院提供的康复辅助器具

4)困难老年人突发疾病时,应及时与子女(赡养人)或监护人联系,不能处置的,应立即联系医疗救护机构,并协助做好困难老年人转诊工作

5)应根据困难老年人评估结果,签订相应的服药管理协议。提供服药管理服务时,工作人员应核对处方和药品,按照医疗卫生相关部门的规定进行药品发放

6)应组织困难老年人定期开展健康体检

7)农村幸福大院应设置由乡医疗机构具体指导的医务室。乡医疗机构应做到:按照医疗机构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观察困难老年人生命体征、病情变化、体重变化;开展医疗巡视,发现困难老年人出现病情变化,做出相应处理;对困难老年人常见慢性病进行监测及健康指导;进行困难老年人保健和传染病的预防,定期开展卫生知识宣教工作

8)严格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分类,配备医疗废物暂存点。

(五)文体活动

1.文体活动内容包括:文化、体育、娱乐、节日及纪念日庆贺活动

2.服务要求

1)农村幸福大院要设立文化娱乐、健身等活动场所。娱乐室桌椅齐全,健身场所设置合理,配备适合入住困难老年人使用的健身器材

2)农村幸福大院要根据入住困难老年人身体健康情况、兴趣爱好、文化程度,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各种文娱、体育活动,丰富入住困难老年人的文化生活

3)服务过程中,应密切关注困难老年人的身体情况,保障困难老年人安全进行活动

(六)心理支持服务

1.理支持服务内容:帮助团难老年人适应环境,开展情绪疏导。

2.服务要求

1)应帮助入住农村幸福大院的困难老年人熟悉机构环境,融入集体生活

2)应了解掌握困难老年人心理和精神状况,发现异常及时与困难老年人沟通了解,并告知子女(赡养人)或监护人,必要时请医护人员等专业人员协助处理或转至医疗机构

3)应定期组织协调志愿者为困难老年人提供服务,促进困难老年人与外界社会接触交往;倡导困难老年人参与力所能及的志愿活动

4)应督促子女或监护人定期探访困难老年人,与困难老年人保持联系。

、院务管理

(一)入住程序

入住农村幸福大院须由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乡人民政府批准,并由本人或监护人与农村幸福大院双方签定入院协议。

(二)组织机构

农村幸福大院应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实行民主监督、民主管理。管理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管理委员会成员须经农村幸福大院全体人员民主选举,并报请乡镇人民政府同意。

1.全面负责本院的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处事公开、公正、公平,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2.及时审议、处理院内具体事务,调解矛盾,化解纠纷,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反映;

3.加强院务管理,完善规章制度,创新管理方式;   

4.关爱院内入住老人,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5.检查、监督院长及其他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人员组成  农村幸福大院的工作人员由院长、副院长、护理员、炊事员、卫生员、安全员等组成。

工作人员需具备的基本条件

1.农村幸福大院院长条件:原则上从乡干部中选配,要求政治立场坚定,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责任心强,有爱心,身体健康。

2.农村幸福大院院长条件:原则上可根据实际情况从工作人员中选定,要求政治立场坚定,能够配合院长管理协调院内各项事务,责任心强,有爱心,身体健康。

3.农村幸福大院护理服务人员条件: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吃苦耐劳,认真负责,身体健康。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农村建档立卡脱贫

)工作人员的管理

1.院长的管理

1农村幸福大院院长由乡人民政府会同民政部门选定。

2农村幸福大院院长上岗前应进行岗前培训。

3对农村幸福大院院长实行年度考核,由乡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组织实施。对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者信任度测评达不到50%以上的,应当进行调整。

2.副院长的管理

1农村幸福大院院长由乡人民政府会同区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在工作人员中选定

2农村幸福大院院长上岗前应进行岗前培训。

3对农村幸福大院院长实行年度考核,由乡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组织实施。对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者信任度测评达不到50%以上的,应当进行调整。

3.工作人员的管理

1)农村幸福工作人员通过配备公益性岗位或由乡(镇)从本村农牧民中聘用7-8人等方式解决。原则上配备厨师2人,保安2-3人,保洁员1-2人,护理员根据入住老人生活自理情况以不低于1:10的比例配备。若运转情况良好,老人超过4141人的,可增设公岗或自聘人数1-2

2农村幸福大院工作人员的招录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录用的原则。

3农村幸福大院工作人员上岗前应进行岗前培训。

4对农村幸福大院工作人员的考核,由院务管理委员会组织入住困难老年人测评,对连续两次信任度测评达不到50%的应当解除岗位。

(六)档案管理

1.农村幸福大院应当建立并完善业务档案工作制度,对业务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指定院内管护人员负责档案工作。档案管理人员调整时,要及时进行档案移交工作。

2.农村幸福大院应当建立困难老年人入住档案和健康档案,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合同、困难老年人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病史记录、体检报告及评估报告。

3.入住困难老年人进入机构时,农村幸福大院应当根据情况归档下列材料:

1)入住困难老年人基本信息(包含姓名、性别、进入机构时间、照片、健康状况等)。

2)入院申请书。

3)入院协议(一式三份,院方、本人或监护人各一份,报乡人民政府备案一份)。

4)健康检查表。

5)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6)经常联系人信息。

7)其他需要归档的资料。

4.应保护困难老年人及其子女(赡养人)或监护人信息,未经困难老年人及其子女(赡养人)或监护人同意,不应泄露困难老年人及其子女(赡养人)或监护人信息。

5.财务、人事、医疗和其他档案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安全管理

1.农村幸福大院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消防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2.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工作有关规定,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定期检查消防器材使用情况,定期检查电源线路、用电设备安全等情况。
    3.严禁私接电线和擅自使用电器。按规定安装避雷设备,雷雨天做好防雷避雷工作。
    4.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卫生要求,规范加工过程,落实留样制度,正确储存食物。
    5.实行24小时门卫值班制度,加强农村幸福大院的安全保卫。建立巡查制度,每夜巡查不少于2次,检查入住困难老年人在位情况和安全情况,做好巡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妥善处理。
    6.建立入住困难老年人外出审批登记制度,入住困难老年人有事外出要履行请假手续。
    7.农村幸福大院应针对自身特点,适时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资金保障

农村幸福院运行资金来源:

1.入院老人缴纳的基本生活费

2.政府补助资金;

3.村集体经济经费;

4.社会捐赠资金;

5.其他资金。

农村幸福大院资金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建立财务专账,明确专人管理。健全财务账目,建立所配设备、物资、用品等台账,并按月公布物资经费收支情况,接受入院老人和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

(三)农村幸福大院运转经费及老人基本生活保障经费

1.启动运营费用:为保证农村幸福大院顺利启动运营,每个农村幸福大院运营前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启动运营费3-5万元。

2.公共基本费用:农村幸福大院运行产生的水、电、气、暖、网络等公共费用,由区财政局据实报销。

3.日常运营补助: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运营补助,运营正常、老人入住率50%以上的,每年补助标准为:

---入住老人20人以下的,运营补助2万元

---入住老人21--30人的,运营补助3万元

---入住老人31--40人的,运营补助4万元

---入住老人41人以上的,运营补助5万元。

(四)管护人员工资补助:农村幸福大院管护人员工资待遇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原则上厨师每月工资标准不低于3500元;护理员每月工资标准不低于2500元;保安每月工资标准不低于2000元;保洁员每月工资标准不低于1500元。工资由区财政局按季度拨付。

(五)老人基本生活费:入住农村幸福大院的老人基本生活费(伙食费)标准20/天/人,每人每月标准600元,每月除个人承担部分外剩余由区财政补贴。

1.入住老人属建档立卡脱贫户、农村低保对象中无人照料、生活确实困难的留守独居空巢(含残疾、重病)的老年人,收取基本生活费(含伙食费),收费标准每月300元

2.入住老人(除建档立卡脱贫户、农村低保对象以外)属农村无人照料的残疾、留守、独居、空巢的老年人,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收入证明、乡村两级研判),收取基本生活费(含伙食费),收费标准每月400元

3.入住老人属农村散居“五保”供养对象的,不收取基本生活费(伙食费),其费用从农村散居“五保”供养经费扣抵。

4.入住老人属农村“四老”人员,家庭生活困难的(收入证明、乡村两级研判),收取基本生活费(含伙食费),收费标准每月400元;家庭生活条件较好的,收取基本生活费(含伙食费),收费标准为每月500元

5.入住老人属子女外出务工、身边无人照料的,家庭生活困难的(收入证明、乡村两级研判),收取基本生活费(含伙食费),收费标准为每月450元。

6.在满足以上老人入住外情况下,农村幸福大院有空余床位,可收住社会其他有意愿入住的身体健康老人,收费标准为每月900元,包括基本生活费(含伙食费)600元,服务费300元。

六、工作职责

农村幸福大院运行管理中各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乡(镇)人民政府

1.做好农村幸福大院的监督、管理、指导工作;

2.选定农村幸福大院院长、副院长,协助人社部门配置工作人员,要确保幸福大院院长及工作人员配置到位,要做到制度健全、责任明确、管理到位、运行规范;

3.为农村幸福大院的运行管理筹集资金;

4.落实农村幸福大院建设经费、运营经费,强化对农村幸福大院管理服务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杜绝各类违法乱纪情况及不安全事故发生;发生安全等突发事件,应及时上报区人民政府,因未及时上报导致事件恶化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5.按时向区民政局上报农村幸福大院运营情况及相关信息。

(二)区民政局

1.做好农村幸福大院日常运营管理的指导工作;

2.织开展农村幸福大院院长及工作人员培训工作;

3.定期对农村幸福大院运行情况进行督查,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

4.农村幸福大院运营经费、补助资金的申请落实;

5.其他需协调事项。

(三)区人社局

1.统筹做好农村幸福大院工作人员的配置根据幸福大院入住人员数量,合理配置公益性岗位人员或聘用人员

2.其他应负责的事宜。

(四)区财政局

1.农村幸福大院建设资金及运营经费、工作人员经费以及农村幸福院运行产生的水、电、气、暖、网络等公共经费开支纳入区财政预算给予拨付到位;

2.对农村幸福大院各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督查;

3.其他应负责的事宜。

(五)区卫健委

1.统筹做好农村幸福大院老人看病就医、康复治疗、全民体检、建立健康信息台账等相关工作

2.指导农村幸福大院护理员开展每日消毒、测量体温等日常护理工作,做好防护用品储备工作

3.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安排人员对农村幸福大院入住老人实行定期巡诊。

4.农村幸福大院通过乡(镇)医疗卫生机构与区人民医院建


立绿色诊疗机制。

)其他相关部门

残联配合做好农村残疾老年人的认定、入住服务工作以及其他应负责的事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好农村幸福大院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农村幸福大院的消防安全监管工作。

区直其他各相关部门(单位)配合做好领域内的各项工作。

七、本方案由伊州区民政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