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10日,伊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印发《伊州区农村幸福大院运行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伊区政办发〔2021〕20号,现就《伊州区农村幸福大院运行管理工作方案》编制目的、依据、主要内容等解读如下:
一、编制目的
为切实解决当前农村困难老年人生活照料问题,推动农村养老服务健康发展,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根据自治区、哈密市2020年关于做好脱贫攻坚建设农村幸福大院工作要求,2020年伊州区建成了农村幸福大院8家,为规范我区农村幸福大院的运行管理,确保农村幸福大院建成后能及时投入使用,充分发挥好兜底保障作用。
二、编制依据
根据《关于建设农村幸福大院解决困难老年人生活照料问题的实施方案》(新党厅字〔2020〕3号)、《关于做好农村幸福大院运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新民发〔2020〕34号)、《关于印发<农村幸福大院运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新民发〔2020〕46号)、《关于印发<哈密市农村幸福大院建设和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哈市民〔2020〕22号)、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幸福大院建设的通知》(哈市民〔2020〕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三、主要内容
包括入住对象、入院程序、服务内容,院务管理、资金保障、各部门工作职责进一步规范伊州区农村幸福大院运行管理,实现农村幸福大院入院有程序、管理有组织、运行有制度、发展有保障。
四、编制程序
2020年10月17日,伊州区民政局形成《伊州区农村幸福大院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初稿),征求了区委、区政府领导及相关单位、乡镇的意见建议,对意见建议系统梳理、逐条研究、充分吸纳的基础上,进行了认真修改与完善,2020年11月21日经伊州区第六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原则同意《伊州区农村幸福大院运营管理办法(试行)》,根据会议精神我局再次对运营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2021年2月5日形成了《伊州区农村幸福大院运营管理办法(试行)》(二稿),再次征求了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乡镇的意见建议,根据提出的意见、建议,我局对《伊州区农村幸福大院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再次进行了修改完善。2021年5月我局及区政府办共同对《伊州区农村幸福大院运营管理办法(试行)》修改为《伊州区农村幸福大院运行管理工作方案》,并与2021年5月10日由伊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伊州区民政局
2021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