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遏制森林草原火灾的发生,维护伊州区社会和谐稳定和生态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发布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
自本禁火令发布之日至2025年10月31日。
二、禁火区域
伊州区所辖行政区域内所有森林、荒漠林、生态林、草原以及距离林木、草原边缘100米范围内为禁火区域(城区除外)。
三、禁火事项
(一)严禁携带火种、火源、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其他可能引发火灾的物品进入禁火区域;
(二)严禁在野外使用明火做饭、照明、取暖、烧炭、乱倒炉灰、焚烧枯草、秸秆、塑料薄膜、枯枝残叶和生活垃圾等;
(三)严禁在林区草原及边缘地带使用明火;
(四)严禁在禁火区内销售和燃放“孔明灯”和烧纸、燃香、点蜡烛、燃放烟花爆竹等;
(五)严禁在禁火区域内实施勘察、开采矿藏和建设等工程时擅自用火;
(六)在禁火区域作业或者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安装防火 装置,严防漏火、喷火或闸瓦脱落引起火灾,从事户外作业的机械设备,应当采取防火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失火;
(七)森林防火区及其周边的单位和居住人员,应严格管理生产生活用火,防止引发火灾;
(八)停止非必要的用火审批;
(九)严禁其他野外用火及一切可能诱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
四、法律责任追究
凡违反本禁火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依规追究刑事责任。
伊州区森林和草原局防火值班电话:0902-2292159、2396119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