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州区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010614006/2023-00604
  • 发文字号:〔2022〕144号
  • 公文种类:决定
  • 发文机关: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3-03-27
  • 主题分类:政府文件

伊区政发〔2022〕144号 关于公布伊州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3-27   浏览次数:   【字体:

关于公布伊州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单位),园区管委会

根据哈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清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政办明电〔2022〕12号)精神结合伊州区实际,由区司法局负责对2022年5月1日之前以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并现行有效的2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决定继续保留《关于印发<哈密市伊州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伊区政办发201715号)等1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详见附件1)。

二、决定修改《伊州区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的实施方案》(伊区党办发〔2017〕109号)及附件《伊州区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管理办法》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详见附件2)。

三、决定废止《关于印发<伊州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伊区政办发〔2018〕87号)等9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详见附件3)。

列入继续保留实施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本决定下发后连续计算;凡列入修改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区直有关部门(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并按程序报区政府审定后重新发布;凡列入废止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单位),园区管委会要按照本决定,切实做好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附件:1.继续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7日

附件1

继续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11件)

1.《关于印发<哈密市伊州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伊区政办发201715号)

2.《关于印发<哈密市伊州区农业灌溉实施井电双控取用地下水管理办法>的通知》(伊区政办发20176号);

3.《关于印发<伊州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伊区政办发〔2018〕116号);

4.《关于印发<伊州区人口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伊区政办发〔2020〕17号);

5.关于印发<伊州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伊区政办发〔2021〕21号);

6.关于印发<伊州区农村幸福大院运行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伊区政办发〔2021〕20号);

7.《关于印发<伊州区区级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伊区政办规〔2022〕2号);

8.《关于印发<伊州区区级地方储备成品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伊区政办发〔2020〕48号);

9.关于印发<伊州区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伊区民规〔2022〕1号);

10.关于印发<伊州区城乡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点)>的通知(伊区民规〔2022〕2号);

11.关于印发<伊州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伊区民规〔2022〕3号)。

附件2

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件)

1.中共伊州区委办公室伊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伊州区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伊区党办发〔2017〕109号);

2.《伊州区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管理办法》(伊区党办发〔2017〕109号附件)。

附件3

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9件)

1.《关于印发<伊州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伊区政办发〔2018〕87号);

2.《关于印发<伊州区健康指导专家委员会及其工作规则>的通知》(伊区政办发〔2018〕34号);

3.关于印发<伊州区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举报奖励细则>的通知(伊区政办发〔2020〕34号);

4.关于印发<伊州区城区市容市貌管理办法>的通知(伊区政办发〔2017〕58号);

5.关于印发<伊州区7·31”洪灾救助办法>的通知(伊区政办发〔2018〕89号);

6.关于印发<伊州区养老机构财政资金扶持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伊区政办发〔2017〕29号);

7.《关于印发<伊州区小反刍兽疫防控应急预案>的通知》(伊区政办发〔2018〕168号);

8.《关于印发<伊州区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伊区政办发〔2018〕169号);

9.《关于印发<2019年伊州区违法生育“两个彻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伊区卫健发〔20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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