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区政发〔2022〕132号
关于伊州区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单位),园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国发〔2022〕15号)文件要求,对伊州区行政法规和规章中不合理罚款规定事项进行了全面梳理,经梳理,决定取消公安、市场监管领域共17个罚款事项,调整市场监管领域5个罚款事项。现将伊州区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清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伊州区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清单
伊州区人民政府
2022年9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伊州区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清单
一、取消罚款事项清单
序号 |
罚款事项 |
实施部门 |
设定依据 |
处理决定 |
替代监管措施 |
1 |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定期提交报告,逾期未改正行为的罚款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取消 |
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进行事中事后监管,督促相关主体及时改正。 |
2 |
对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行为的罚款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
取消 |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保持一致,取消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
3 |
对违反《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有关规定行为的罚款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第十三条 |
取消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进行监管,避免重复罚款。 |
4 |
对未经许可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等行为的罚款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四条(二)、(三)项 |
取消 |
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
5 |
对企业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住所或者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变更申请行为的罚款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九条 |
取消 |
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进行事中事后监管,督促相关主体及时改正。 |
6 |
对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未按规定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行为的罚款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 |
取消 |
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
7 |
对企业试生产的产品未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即销售行为的罚款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 |
取消 |
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
8 |
对企业未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行为的罚款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五条 |
取消 |
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进行事中事后监管,督促相关主体及时改正。 |
9 |
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销售防伪技术产品行为的罚款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取消 |
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
10 |
对未订立合同或者违背合同非法生产、买卖防伪技术产品行为的罚款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
取消 |
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
11 |
对防伪技术产品使用者选用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防伪技术产品等行为的罚款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二)项 |
取消 |
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
12 |
对伪造或者冒用防伪技术评审、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及防伪注册登记等证书行为的罚款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取消 |
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
13 |
对茧丝经营者加工茧丝不符合地方标准、行业标准行为的罚款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十八条 |
取消 |
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按照《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
14 |
对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未有效管理其执业人员等行为的罚款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取消 |
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
15 |
对认证机构向不符合要求的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行为的罚款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 |
取消 |
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
16 |
对认证机构出具有机产品销售证超过获证有机产品实际生产、加工数量行为的罚款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
取消 |
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
17 |
对未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行为的罚款 |
区公安局 |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
取消 |
有关行政许可取消后,改为备案管理,对违 反备案管理的行为规定相对较轻的处罚 |
二、调整罚款事项清单
序号 |
罚款事项 |
实施部门 |
设定依据 |
处理决定 |
1 |
对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认证的产品行为中轻微行为的罚款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 |
下调罚款数额 |
2 |
对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行为中轻微行为的罚款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
下调罚款数额 |
3 |
对眼镜制配者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行为的罚款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 |
下调罚款数额 |
4 |
对企业冒用他人的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行为的罚款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 |
调整罚款数额的计算方式 |
5 |
对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产品认证标识标注等行为的罚款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
调整罚款数额的计算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