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州区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010614006/2022-01227
  • 发文字号:伊区政办规〔20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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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2022-08-01
  • 主题分类:

关于印发《伊州区区级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01   浏览次数:   【字体: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单位),园区管委会

    伊州区区级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伊州区第四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伊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州区区级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伊州区区级地方储备粮管理工作,有效发挥储备粮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以及《哈密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区级地方储备粮,是指区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区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原粮,品种主要为小麦。

第三条本区行政区域内储备粮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及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区级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区级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确保储备粮购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努力节约成本和费用。未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区级地方储备粮。

第五条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区财政局负责拟订区级地方储备粮的规模、品种、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

第六条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区级地方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工作,对区级地方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实施监督检查。区财政局负责制定区级储备粮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合理安排预算资金,按照区级储备粮计划足额拨付贷款利息、保管费用和动用价差等财政补贴,并对区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哈密市分行营业部依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区级储备粮所需信贷资金,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承担区级地方储备粮储存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储备粮的运营管理,并对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负责。承储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区级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第七条区级储备粮实行粮食安全区长责任制。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区级储备粮计划和所需资金,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储备规模、品种结构以及相应的管理费用标准等动态调整机制。

第二章

第八条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哈密市下达的地方储备粮总量计划或宏观调控需要,拟订区级储备粮储备计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年度轮换计划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哈密市分行营业部根据储备粮的品质情况、入库年限和粮食市场形势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报区人民政府审批,承储企业根据下达的轮换计划要求,结合市场供求情况实施轮换。

第十条承储企业应当每年将区级地方储备粮的收购、销售和年度轮换计划执行情况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议后报区人民政府,并通报区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哈密市分行营业部等相关单位。区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发展银行哈密市分行营业部进行核定,并按程序上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第十一条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经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备案成立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仓库和仓储条件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二)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地方储备粮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具备出入库检验化验仪器、场所和粮情检测等设施、设备;具有机械通风系统和适合当地仓储条件的其他保粮手段;

(三)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粮食保管、检验等管理技术人员;

(四)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无严重违法经营记录;

(五)承储地点(库点)交通便利,调控方便。

第十二条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结合全区粮食仓储条件实际情况,对照承储企业应具备的条件,研究提出建议承储企业名单并报区政府同意后,下达区级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资格通知,同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签订《区级地方储备粮安全储存责任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

第十三条承储企业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哈密市有关储备粮管理的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二)保证入库的区级地方储备粮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政策性业务与经营性业务分离,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区级地方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规范出入库质量管理,建立出入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和质量档案,并依法纳入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三)建立健全区级地方储备粮的防火、防洪、防盗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应立即向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四)对区级地方储备粮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品种、数量、质量等储存安全问题,应当及时处理,防止损失扩大;不能处理的,及时报告区级粮食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瞒报区级地方储备粮的数量,在区级地方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质量不达标;擅自串换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储存地点;因延误轮换以及管理不善影响区级储备粮质量;

(二)承储企业不得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挤占、挪用、套取区级地方储备粮贷款和贷款信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费用;

    (三)擅自动用区级地方储备粮,将区级地方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拒不执行、不按要求执行年度轮换计划任务、动用方案;

    (四)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以区级地方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抵押、清偿债务、期货实物交割;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破产或者擅自将承储的区级地方储备粮委托其他企业代储的,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情况报告区人民政府经批准同意后,可以将其储存的区级地方储备粮调出另储。

第十六条区级地方储备粮储存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粮食仓储物流设施规模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并积极做好仓储物流等设施的维护。

第十七条区级地方储备粮的管理费用实行包干制,贷款利息按银行相关规定实行据实补贴,管理费经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初审,区财政局核定后,由区财政局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到承储企业。区级地方储备粮的管理费用标准,参照哈密市市级储备粮管理费用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区级地方储备粮贷款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储备粮贷款必须与入库成本保持一致,并实行购贷销还、专款专用、全程监管。承储企业应当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哈密市分行营业部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信贷监管。

第四章

第十九条 区级地方储备粮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储备粮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区级储备原粮轮换年限一般为小麦不超过3年,每年轮换的数量一般为区级地方储备粮总量的1/3以上(含本数)。对采用低温储粮等新技术或气候寒凉条件下储存的区级储备粮,可适当延长轮换年限。承储企业应当按时完成年度轮换计划,并按规定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验收。

第二十条区级地方储备粮轮换按照同品种、同地点(库点)要求,可采用先购后销、边购边销和先销后购等方式进行。因区级地方储备粮轮换形成暂时空库的,空库时间不得超过4个月。轮换费用参照实际地方储备粮管理费用的标准执行。特殊情况下,经区发展改革委批准,最多可延长2个月,延长期内承储企业不享受相应的贷款利息和保管费用补贴。

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承储地点的,承储企业要向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告,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执行。

区级地方储备粮的采购和销售原则上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中心公开进行,也可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区级地方储备粮在轮换前后应当进行粮食检测。区级地方储备粮的品质检测结果,需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检验,并出具检测报告。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区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哈密市分行营业部对库存的区级地方储备粮进行日常抽查检测,轮换完成后,应对新入库粮食进行轮换验收。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按照《伊州区粮食安全应急预案》的要求,对需要动用区级地方储备粮的情况加强预警监测,适时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动用建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区级地方储备粮:

    (一)全区或部分区域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

    (三)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区级地方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动用区级地方储备粮,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区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哈密市分行营业部提出动用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哈密市分行营业部,并报上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动用指令制定动用方案,内容应当包括储存地点、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资金保障等。

    承储企业按照下达的动用指令销售地方储备粮,投放市场的销售价格低于同等级地方储备粮价格而造成的价差,以及动用地方储备粮发生的合理费用,经区财政局核定后按规定及时拨付给承储企业。

第二十四条在紧急情况下,区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决定动用区级地方储备粮并下达动用指令。相关单位对区级地方储备粮动用指令的实施应当给予支持、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区级地方储备粮动用指令。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应当加强对区级地方储备粮的收购、销售、动用以及管理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区级地方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应当责令承储企业立即纠正;发现承储企业已不具备承储条件的,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资格。

区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哈密市分行营业部分别对区级储备粮的补贴费用、信用贷款等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依法对本区域地方储备粮政策执行及有关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区级地方储备粮的监督检查,发现危及区级地方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立即报告区人民政府,并通报区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哈密市分行营业部等相关单位。相关单位接到区人民政府工作指令后,积极配合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承储企业对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等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或干涉。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区级地方储备粮储备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等有关部门举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区级地方储备粮贷款或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区级地方储备粮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区级地方储备粮。

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哈密市分行营业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及时下达区级地方储备粮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的;

    (二)发现承储企业已不具备承储条件,不及时处理的;

    (三)擅自动用区级地方储备粮的;

    (四)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区级地方储备粮的管理费用补贴、贷款利息、轮换费用等资金的;

    (五)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二条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有权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任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因管理不善,造成粮食品质非正常下降、粮食质量安全存在风险隐患的;

    (三)未按要求建立专账、专卡、专牌和实物台账,未按规定检查粮情;

    (四)破坏区级地方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毁区级地方储备粮,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五)未按计划及时轮换,无特殊原因造成轮换架空期延长的;

    (六)隐瞒有关事实,拒绝检查或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七)未按规定报告粮食储存、质量情况以及出现重大问题不及时报告的。

第八章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伊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