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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010614006/2025-01524
  • 发文字号:
  • 公文种类:
  • 发文机关:伊州区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2025-07-29
  • 主题分类:主动公开

伊州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第四期)

发布时间:2025-07-29   浏览次数:   【字体:


序号 处罚单位 处罚个人 行政处罚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1 哈密市路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伊区)应急罚〔2025〕45号 现场两名作业人员(王某强、潘某江)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的传送带上未佩戴安全带进行作业,应急部官网平台上均未查到该两名人员的相关证件有效信息,确定为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16.5.1条的标准,因现场有两人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特种作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肆万元整(人民币4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4万元 2025.7.15
2 哈密市路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伊区)应急罚〔2025〕46号 1.砂石场筛分线建设项目没有履行安全设施设计“三同时”手续,擅自生产;
2.施工现场有8名从业人员未佩戴安全帽进行作业,其现场负责人未及时监督制止;
3.从业人员徐某忠在现场进行动火作业,不能提供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在应急管理部官网平台上未能查到徐某忠相关证件信息;
4.现场配电室入门处无挡鼠板、窗户无防鸟网、现场配电室无警示标志;
5.传送带无防护装置;
6.传送带无急停开关;
7.现场蓄水池无警示标志(共1处)。
第一项问题,砂石场筛分线建设项目没有履行安全设施设计“三同时”手续,擅自生产,违反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七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决定责令你(单位)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
第二条问题,施工现场有8名作业人员未佩戴安全帽进行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3-C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警告,并处贰万伍仟元整(人民币2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问题,现场工作人员徐某忠进行动火作业,应急部官网平台上未查到徐某忠相关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有效信息,确定为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26-A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决定对你(单位)处贰万元整(人民币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四、五、六条问题,鉴于该公司积极采取问题整改措施,2025年6月17日至6月27日该公司组织人员拆除现场设备,于2025年6月27日已拆除完成现场筛分线及相关设备,并已安全撤离现场全部人员,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第七条问题,现场蓄水池无警示标志(共1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42.5.1条的标准,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决定对你(单位)处伍仟元整(人民币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对上述违法行为,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上述问题,决定对你(单位)给予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伍万元整(人民币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万元 2025.7.15
3 / 牛某露 (伊区)应急罚〔2025〕47号 1.砂石场筛分线建设项目没有履行安全设施设计“三同时”手续,擅自生产;
2.施工现场有8名从业人员未佩戴安全帽进行作业,其现场负责人未及时监督制止;
3.从业人员徐某忠在现场进行动火作业,不能提供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在应急管理部官网平台上未能查到徐某忠相关证件信息;
4.现场配电室入门处无挡鼠板、窗户无防鸟网、现场配电室无警示标志;
5.传送带无防护装置;
6.传送带无急停开关;
7.现场蓄水池无警示标志(共1处)。
第一、三、四、五、六、七条问题,你(个人)作为该砂石矿主要负责人,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38.5.3条的标准,责令你(个人)限期改正,决定对你(个人)处贰万元整(人民币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条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3-C项的规定,决定对你(个人)给予警告、并处柒仟元整(人民币7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责令你(个人)限期改正,决定对你(个人)给予警告、并处贰万柒仟元整(人民币27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7万元 2025.7.15
4 哈密市腾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 (伊区)应急罚〔2025〕48号 1.带式输送机3处滚筒部位及2处驱动装置未安装防护装置;
2.水洗线三人(谢某贤、管某财、张某仓)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进行作业,筛分线三人(刘某、刘某、赵某)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进入筛分作业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3.配电室无挡鼠板,室内随意拉线,堆放杂物,且配电室未落锁;
4.现场气瓶无防倾倒装置;
5.蓄水池未全封闭防护,无警示标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6.搭设生产线现场一名员工(张某)登高作业,未佩戴安全绳等防护用品,且未取得登高作业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7.生产线搭设现场进行吊装作业,无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未开具吊装作业票,吊装区域未设置安全警戒;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8.现场一名安全管理人员(雷某州)持有的煤炭行业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与现从事行业不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一项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43.5.1条的标准,该问题带式输送机有5处未安装防护装置,缺少5件安全护罩,决定对你(单位)处贰万伍仟元整(人民币2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三、四项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3-C项的规定,上述三项问题,决定对你(单位)给予警告,并处贰万捌仟元整(人民币28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五项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蓄水池无防护问题责令限期改正,无警示标志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42.5.1条的标准,你(单位)为露天矿山的蓄水池一处未设置明确的安全警示标志故决定对你(单位)处伍仟元整(人民币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六项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16.5.1条的标准,决定对你(单位)处贰万元整(人民币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七项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54-A项的标准,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决定对你(单位)处贰万元整(人民币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八项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你(单位)为露天矿山的安全管理人员(雷某州)任命时间不满6个月,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14.5.5条的标准,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综上,八项问题隐患,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八项问题隐患,决定对你(单位)给予警告,并处玖万捌仟元整(人民币98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9.8万元 2025.7.25
5 / 吴某健 (伊区)应急罚〔2025〕49号 1.水洗线三人(谢某贤、管某财、张某仓)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进行作业,筛分线三人(刘某、刘某、赵某)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进入筛分作业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2.配电室无挡鼠板,室内随意拉线,堆放杂物,且配电室未落锁;
3.现场气瓶无防倾倒装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3-C项的规定,上述问题决定对你(个人)给予警告,并处捌仟元整(人民币8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0.8万元 2025.7.25
6 / 王某鑫 (伊区)应急罚〔2025〕50号 1.水洗线三人(谢某贤、管某财、张某仓)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进行作业,筛分线三人(刘某、刘某、赵某)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进入筛分作业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2.配电室无挡鼠板,室内随意拉线,堆放杂物,且配电室未落锁;
3.现场气瓶无防倾倒装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3-C项的规定,上述问题决定对你(个人)给予警告,并处陆仟元整(人民币6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0.6万元 2025.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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