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违法行为类别 |
处罚 事由 |
处罚依据 |
行政相 对人名 称 |
处罚结果 |
处罚 日期 |
处罚 机关 |
1 |
伊区医保不罚字〔2024〕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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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52201457725941A |
一般处罚 |
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七)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九条(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实施标准》第3项第1款 (2) |
伊州区回城乡卫生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 |
1、对违规使用医保基金94.46元予以追回。 2、约谈相关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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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9.4 |
伊州区医疗保障局 |
2 |
伊区医保不罚字〔2024〕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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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52201729146039E |
一般处罚 |
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七)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九条(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实施标准》第3项第1款 (2) |
伊州区陶家宫镇卫生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 |
1、对违规使用医保基金346.85元予以追回。 2、约谈相关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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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9.4 |
伊州区医疗保障局 |
3 |
伊区医保不罚字〔2024〕第4号
|
1265220145772499XY |
一般处罚 |
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七)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九条(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实施标准》第3项第1款 (2) |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医院 |
1、对违规使用医保基金30.38元予以追回。 2、约谈相关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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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9.4 |
伊州区医疗保障局 |
4 |
伊区医保不罚字〔2024〕第5号
|
126522013969237671 |
一般处罚 |
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七)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九条(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实施标准》第3项第1款 (2) |
哈密市伊州区三道岭人民医院 |
1、对违规使用医保基金12.08元予以追回。 2、约谈相关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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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9.4 |
伊州区医疗保障局 |
5 |
伊区医保不罚字〔2024〕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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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522017344497712 |
一般处罚 |
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七)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九条(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实施标准》第3项第1款 (2) |
伊州区五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 |
1、对违规使用医保基金116.74元予以追回。 2、约谈相关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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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9.4 |
伊州区医疗保障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