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 个人 |
行政处罚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1 | 哈密金聚矿业有限公司 | / | (伊区)应急罚〔2025〕17号 | 2024年10月21日8时40分许,哈密市伊州区烟墩产业集聚区哈密金聚矿业有限公司选矿厂(未投运)租赁破碎车间北侧的水泥场地,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8万元。哈密金聚矿业有限公司,将选厂部分场地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哈密市伊州区泽丰商贸部。 |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51.5.1条的标准,决定给予壹拾万元整元(人民币1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 10万元 | 2025.1.23 | |
2 | / | 刘某 | (伊区)应急罚〔2025〕18号 | 2024年10月21日8时40分许,哈密市伊州区烟墩产业集聚区哈密金聚矿业有限公司选矿厂(未投运)租赁破碎车间北侧的水泥场地,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8万元。哈密金聚矿业有限公司,将选厂部分场地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哈密市伊州区泽丰商贸部。 |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51.5.1条的标准,决定给予壹万元整(人民币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1万元 | 2025.1.23 | |
3 | / | 刘某洋 | (伊区)应急罚〔2025〕19号 | 2024年10月21日8时40分许,哈密市伊州区烟墩产业集聚区哈密金聚矿业有限公司选矿厂(未投运)租赁破碎车间北侧的水泥场地,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8万元。刘某洋未对雇佣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决定给予贰万元整(人民币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2万元 | 2025.1.23 | |
4 | / | 张某 | (伊区)应急罚〔2025〕20号 | 2024年10月21日8时40分许,哈密市伊州区烟墩产业集聚区哈密金聚矿业有限公司选矿厂(未投运)租赁破碎车间北侧的水泥场地,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8万元。哈密市伊州区泽丰商贸部经营者张某,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雇佣无驾驶证件,无大型机械操作证件装载机驾驶员;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叁万元整(人民币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3万元 | 2025.1.23 | |
5 | 新疆瑞伦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 | (伊区)应急罚〔2025〕21号 | 1.矿井215中段提升绞车未装设闸瓦磨损保护装置,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6.4.8.11条第6项的规定; 2.矿井井下防尘措施不完善,未设置水幕等降尘设施,巷道内积尘严重,部分地段粉尘堆积接近巷道断面高度一半未及时清理,井下风流中含尘量远远大于0.5mg/m3,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6.6.1.1条第二款的规定; 3.矿井215中段运输大巷最东头安全出口行人不便,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6.1.1.1条第二款的规定; 4.矿井采用电力起爆时,爆破连接线靠近巷道内敷设的电缆,不符合《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8.1.3的规定; 5.矿井275中段掘进工作面作业人员携带的1台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不能使用,不能随时监测有毒有害气体,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部分第二十一项判定的情形,属重大事故隐患; 6.矿井275中段掘进工作面1名作业人员,未随身携带自救器,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部分第二十一项判定的情形,属重大事故隐患。 |
第一、二、三、四条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警告,并处贰万元整(人民币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五、六条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40.5.5条的标准,责令你(单位)立即消除,决定对你(单位)处伍万元整(人民币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上述问题、立即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决定对你(单位)给予警告、并处柒万元整(人民币7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7万元 | 2025.1.23 | |
6 | / | 郑某峰 | (伊区)应急罚〔2025〕22号 | 1.矿井215中段提升绞车未装设闸瓦磨损保护装置,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6.4.8.11条第6项的规定; 2.矿井井下防尘措施不完善,未设置水幕等降尘设施,巷道内积尘严重,部分地段粉尘堆积接近巷道断面高度一半未及时清理,井下风流中含尘量远远大于0.5mg/m3,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6.6.1.1条第二款的规定; 3.矿井215中段运输大巷最东头安全出口行人不便,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6.1.1.1条第二款的规定; 4.矿井采用电力起爆时,爆破连接线靠近巷道内敷设的电缆,不符合《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8.1.3的规定; 你(个人)作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主要负责人),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负有相关法律责任。 |
第一、二、三、四条问题,你(单位)未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你(个人)给予警告,并处伍仟元整(人民币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0.5万元 | 2025.1.23 | |
7 | / | 陈某前 | (伊区)应急罚〔2025〕23 号 |
1.矿井215中段提升绞车未装设闸瓦磨损保护装置,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6.4.8.11条第6项的规定; 2.矿井井下防尘措施不完善,未设置水幕等降尘设施,巷道内积尘严重,部分地段粉尘堆积接近巷道断面高度一半未及时清理,井下风流中含尘量远远大于0.5mg/m3,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6.6.1.1条第二款的规定; 3.矿井215中段运输大巷最东头安全出口行人不便,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6.1.1.1条第二款的规定; 4.矿井采用电力起爆时,爆破连接线靠近巷道内敷设的电缆,违反《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8.1.3的规定; 5.矿井275中段掘进工作面作业人员携带的1台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不能使用,不能随时监测有毒有害气体,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部分第二十一项判定的情形,属重大事故隐患; 6.矿井275中段掘进工作面1名作业人员,未随身携带自救器,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部分第二十一项判定的情形,属重大事故隐患; 第一、二、三、四条问题,你(个人)作为公司分管设备管理的副总经理(其他有关人员),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负有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六条问题,你(个人)作为公司分管设备管理的副总经理,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职责。 |
第一、二、三、四条问题,你(单位)未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你(个人)给予警告,并处肆仟元整(人民币4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个人)作为新疆瑞伦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设备管理工作的副总经理,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39.5.2条的标准,责令你(个人)限期改正,决定对你(个人)处壹万元整(人民币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责令你(个人)限期改正上述问题、决定对你(个人)给予警告、并处壹万肆仟元整(人民币14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1.4万元 | 2025.1.23 | |
8 | / | 张某明 | (伊区)应急罚〔2025〕24 号 |
1.矿井215中段提升绞车未装设闸瓦磨损保护装置,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6.4.8.11条第6项的规定; 2.矿井井下防尘措施不完善,未设置水幕等降尘设施,巷道内积尘严重,部分地段粉尘堆积接近巷道断面高度一半未及时清理,井下风流中含尘量远远大于0.5mg/m3,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6.6.1.1条第二款的规定; 3.矿井215中段运输大巷最东头安全出口行人不便,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6.1.1.1条第二款的规定; 4.矿井采用电力起爆时,爆破连接线靠近巷道内敷设的电缆,违反《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8.1.3的规定; 你(个人)作为公司黄山南铜镍矿安全矿长(其他有关人员),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负有相关法律责任。 |
第一、二、三、四条问题,你(单位)未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你(个人)给予警告,并处肆仟元整(人民币4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0.4万元 | 2025.1.23 | |
9 | 哈密昌益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 | (伊区)应急罚〔2025〕25 号 |
你公司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擅自建设从事生产活动。2024年4月中旬开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2024年5月份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相关手续2024年10月25日办理完成。 |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该公司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在调查期间主动撤离现场人员,停止建设,并于2024年10月25日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相关手续办理完毕。截至目前,你公司处于停止建设状态,因此不予责令停止建设的行政处罚。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哈密昌益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从轻处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壹拾万元整(人民币1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10万元 | 2025.2.5 | |
10 | / | 冶某 | (伊区)应急罚〔2025〕26 号 |
你公司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擅自建设从事生产活动。2024年4月中旬开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2024年5月份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相关手续2024年10月25日办理完成。 |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该公司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在调查期间主动撤离现场人员,停止建设,并于2024年10月25日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相关手续办理完毕。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哈密昌益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冶某从轻处罚。由于该企业尚未正式投入生产,目前处于停产状态,未配备其他责任人员,故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冶某进行行政处罚,决定对你(个人)作出贰万元整(人民币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2万元 | 2025.2.5 | |
11 | 新星市乾锦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 / | (伊区)应急罚〔2025〕27 号 |
新星市乾锦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未对现场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15.5.4条的标准,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贰万元整(人民币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2万元 | 2025.2.10 | |
12 | 哈密博伦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 | (伊区)应急罚〔2025〕28 号 |
1.开拓系统优化项目斜坡道工程未建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通信联络系统,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7.7.2条的规定,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地下矿山部分第三十一项情形,属重大事故隐患; 2.矿山水文类型为中等,未建立探放水队伍;未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二采区和三采区只配备了1台专用探放水设备为ZDY750型煤矿用全液压坑道钻机。违反《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防治水安全技术规范》(AQ2061—2018)第4.3条的规定,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地下矿山部分第九项情形,属重大事故隐患; 3.2024年12月17日在+1620m中段石门巷三岔口处消防主水管连接处进行焊接作业,未按国家规定落实审批制度。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9.1.19条的规定,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地下矿山部分第二十九项情形,属重大事故隐患。 |
第一、第二、第三项问题,哈密博伦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40.5.5条的标准,决定对你(单位)作出限期消除事故隐患,处伍万元整(人民币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5万元 | 2025.2.17 | |
13 | / | 邸某 | (伊区)应急罚〔2025〕29 号 |
1.开拓系统优化项目斜坡道工程未建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通信联络系统,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7.7.2条的规定,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地下矿山部分第三十一项情形,属重大事故隐患; 2.矿山水文类型为中等,未建立探放水队伍;未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二采区和三采区只配备了1台专用探放水设备为ZDY750型煤矿用全液压坑道钻机。违反《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防治水安全技术规范》(AQ2061—2018)第4.3条的规定,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地下矿山部分第九项情形,属重大事故隐患; 3.2024年12月17日在+1620m中段石门巷三岔口处消防主水管连接处进行焊接作业,未按国家规定落实审批制度。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9.1.19条的规定,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地下矿山部分第二十九项情形,属重大事故隐患。 |
第一、二、三项问题,邸某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履行法定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38.5.3条的标准。决定对你(个人)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贰万元整(人民币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2万元 | 2025.2.17 | |
14 | / | 代某清 | (伊区)应急罚〔2025〕30 号 |
1.开拓系统优化项目斜坡道工程未建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通信联络系统,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7.7.2条的规定,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地下矿山部分第三十一项情形,属重大事故隐患; 2.矿山水文类型为中等,未建立探放水队伍;未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二采区和三采区只配备了1台专用探放水设备为ZDY750型煤矿用全液压坑道钻机。违反《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防治水安全技术规范》(AQ2061—2018)第4.3条的规定,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地下矿山部分第九项情形,属重大事故隐患; 3.2024年12月17日在+1620m中段石门巷三岔口处消防主水管连接处进行焊接作业,未按国家规定落实审批制度。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9.1.19条的规定,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地下矿山部分第二十九项情形,属重大事故隐患。 |
第一、二、三项问题,代某清作为三采区的安全管理人员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履行法定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39.5.2条的标准。决定对你(个人)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壹万元整(人民币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1万元 | 2025.2.17 | |
15 | 哈密和鑫矿业有限公司 | / | (伊区)应急罚〔2025〕31 号 |
1.总工程师李某安兼任公司董事长。不符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矿安〔2022〕4号)第(十一)条规定。属于《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第(三十二)条情形; 2.矿长闫某军9月带班2次,10月带班3次,不符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矿安〔2022〕4号)第(九)条规定; 3.矿山未如实记录对罐笼改装作业人员交底作业的培训考核内容。不符合《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款的规定; 4.950m-908m巷道喷浆支护有多处脱落未及时修补,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6.2.7.2条的规定。 |
第一条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40.5.5条的标准,责令你单位公司限期消除,决定对你(单位)处伍万元整(人民币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条问题,违反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二款的规定,依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69.5.4条的标准,决定对你(单位)给予警告,并处叁万元整(人民币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15.5.3条的标准,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第四条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43.5.2条“的标准,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决定对你(单位)处伍仟元整(人民币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上述问题,决定对你(单位)给予警告,并处捌万伍仟元整(人民币8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8.5万元 | 2025.2.19 | |
16 | / | 闫某军 | (伊区)应急罚〔2025〕32 号 |
你(个人)作为哈密和鑫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主要负责人)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未定期检查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职责。 |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38.5.3条的标准,责令你(个人)限期改正,决定对你(个人)处叁万元整(人民币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3万元 | 2025.2.19 | |
17 | / | 盖某阳 | (伊区)应急罚〔2025〕33 号 |
抽查11月领导带班井下记录,11月4日大夜班未填写升井时间、接班时间,违反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一条、十二条的规定;你(个人)作为11月4日大夜班带班领导,依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负有相关法律责任。 | 以上事实违反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69.5.3条的标准,决定对你(个人)给予警告,并处壹万元整(人民币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1万元 | 2025.2.19 | |
18 | / | 王某强 | (伊区)应急罚〔2025〕34 号 |
抽查11月领导带班井下记录,11月9日大夜班未填写接班人、交班时间、升井时间,违反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一条、十二条的规定;你(个人)作为11月9日大夜班带班领导,依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负有相关法律责任。 | 以上事实违反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69.5.3条的标准,决定对你(个人)给予警告,并处壹万元整(人民币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1万元 | 2025.2.19 | |
19 | 哈密市亚博兰矿业有限公司 | / | (伊区)应急罚〔2025〕35 号 |
1.公司未向作业人员(3人)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的规定; 2.作业人员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人员上岗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的规定; 3.破碎线皮带传送装置一处未安装机头机尾防护罩,不符合《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GB14784-2013第4.1.2的标准; 4.筛分线皮带传送装置一处未安装急停保护装置,不符合《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GB14784-2013第4.1.11的标准。 |
第一项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44.5.1条的标准,核查当日现场有三人未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该项问题责令哈密市亚博兰矿业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处陆仟元整(人民币6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项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15.5.4条的标准,该企业属于建材行业且从业人员不足20人的微型企业,该企业有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的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从轻处罚。该项问题从轻处罚,责令哈密市亚博兰矿业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处壹万元整(人民币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三、四项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43.5.1条的标准,第三、四项问题共两件(台、套)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因此责令哈密市亚博兰矿业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处壹万元整(人民币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四项问题分别裁量,合并处罚,责令哈密市亚博兰矿业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处贰万陆仟元整(人民币26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2.6万元 | 2025.2.27 | |
20 | / | 李某献 | (伊区)应急罚〔2025〕36 号 |
2024年12月18日9时48分许,哈密市回城乡西戈壁文献废品收购站发生一起一般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你作为哈密市回城乡西戈壁文献废品收购站的经营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经调查,你(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相应法律责任。 |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在事故发生后,你能积极做好善后工作,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决定给予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2万元 | 2025.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