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单位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农业(畜牧业)发展服务中心 | 水资源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财税[2016]2号、发改价格[2014]195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财综[2011]1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财综[2008]79号、价费字[1992]181号、新党发[2004]15号、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8号、新财非税[2010]3号、新发改农价[2015]1724号 | 国有土地每亩地配水量为210方,国有土地内的基本农田和退耕还林配水量为每亩地400方,一方水0.4元。指标外水量为每亩地200方,(葡萄地300方)一方水1.615元,(国有土地内的葡萄地有指标外水,棉花地没有指标外水)。 集体土地,二轮承包地,林带,每亩地配水量为400方,一方水0.05元,指标外水量为每亩地200方,一方水0.4元。园子每亩地配水量为600方,一方水0.0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