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州区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010614006/2022-01946
  • 发文字号:
  • 公文种类:
  • 发文机关:哈密市自然资源局伊州分局
  • 成文日期:2022-12-15
  • 主题分类:

关于办理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意见书的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2022-12-15   浏览次数:   【字体:

一、确实难以避开生态保护红线的,如何办理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

1.确实无法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应符合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中允许开展人为活动并由地州市政府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论证,出具论证意见。

2.确实无法避让自然保护区,应由相应主管部门出具同意占用意见。

3.生态保护红线批准前:项目占用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与自然保护地完全重叠时,如自然保护地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出具同意占用意见,则各地不再出具占用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论证意见。

4.生态保护红线批准后: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哪些项目需要重新用地预审?

1.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重新预审。

2.预审时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预审后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重新预审。

3.用地报批面积大于预审面积达到一定比例的,应重新预审。

4.如涉及重新预审的,在申请报告中应将重新预审的原因予以说明。

三、项目用地是否符合供地政策,用地面积和功能分区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等节约集约用地要求?

如项目申请用地规模超过其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或该类型项目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应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14号)要求开展节地评价。

四、涉及地方和兵团的项目,如何判断企业需要申请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的项目向哪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

申请用地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区、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材料。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 2号)要求,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权限在地(州、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涉及占用“兵地”双方土地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州、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兵团师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五、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是否科学合理?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八条:“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选址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委托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出具选址论证报告,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与编制或者修改的规划一并报规划批准机关审批”。需要进行规划选址论证的项目,应依法组织开展项目规划选址论证。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乙级及以上规划编制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规划选址论证报告,并经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出具论证结论,作为项目规划选址许可的依据,确保规划选址科学合理。

六、落实用地相关费用包括哪些?

将征地补偿、土地复垦、耕地补充等相关费用足额纳入项目工程概算。

七、项目代码赋码如何获取及使用?

项目代码作为项目整个建设周期的唯一身份标识,项目单位在办理第一项行政手续之前,通过相应的在线平台申请项目代码,其赋码机关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部门。项目单位在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之前,应通过相应平台获取项目代码。项目单位在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用地预审、规划选址时,要在申请表中填写项目代码;自然资源部门在出具用地预审意见或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时,要相应地标注项目代码。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