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州区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010614006/2021-01679
  • 发文字号:
  • 公文种类:
  • 发文机关:哈密市自然资源局伊州分局
  • 成文日期:2021-11-11
  • 主题分类:其它

伊州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领域公开事项标准目录

发布时间:2021-11-11   浏览次数:   【字体:

伊州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领域公开事项标准目录

序号

公开领域

公开事项名称

公开内容
(要素)

公开依据

公开
时限

公开
主体

公开渠道和

载体

公开对象

公开

方式

公开层级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社会

特定群体

主动


申请

市本级

区县级

乡镇(街道)级

1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

征地管理政策

征地补偿安置法律以及适用于本地区的政策、技术标准等规定要求。1.法律法规和规章;2.征地前期准备、征地组织实施规范性文件;3.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自然资源局和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部门

政府网站
□一微一端□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纸质媒体□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其他

2

征地审查报批

征地报批材料

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有关规定,组织用地报批过程中的相关报批材料予以公开。

1.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

2.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设用地审查意见;

3.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有关规定。

收到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开。

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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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征地审查报批

征地批准文件

有权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地方人民政府转发批复文件应予以公开。

1.国务院批准用地批复文件(指用地由国务院批准);

2.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批复文件(指用地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3.国务院批准城市用地后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实施方案文件;

4.地方人民政府转发用地批复文件;

5.其他用地批准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开。

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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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征地组织实施

征收土地公告

根据用地批复文件,县(市、区)人民政府拟定征收土地公告并予以公开。

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2.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面积;

3.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口安置方式等;

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地点和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公告办法》

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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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征地组织实施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征收土地公告期满后,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开。

1.征地补偿登记汇总表

2.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和数量;3.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与支付方式;5.农业人员安置具体途径;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7.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收土地公告办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

自然资源局和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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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集体成员

6

征地组织实施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

依申请开展听证工作的,听证结果公开。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确定的时间制作《听证通知书》;按《听证通知书》规定的时间组织听证;实施听证的,公开听证相关材料。

1.《听证通知书》;

2.听证处理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①《听证通知书》应在组织听证7个工作日前予以公开;②其他听证公开内容在征地听证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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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集体成员

7

征地组织实施

征地补偿费用支付

征地补偿费用支付凭证。

〔在被征地村公告栏张贴,予以公开,张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可依申请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

获得支付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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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集体成员

注:公开渠道中标注为“■”标记的,为征地实施中的公开渠道;标注为“▲”标记的,为征地批准后的公开渠道。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