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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010614006/2025-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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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关:伊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2025-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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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州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05-30   浏览次数:   【字体:

一、背景与目的

随着伊州区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筑垃圾的产生量急剧增加,给城市环境、交通和居民生活带来了巨大压力。建筑垃圾的无序排放、运输和处置不仅破坏了生态环境,还影响了城市的美观和居民的生活质量。为了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促进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伊州区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了《伊州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

《办法》的制定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为《办法》的制定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确保了《办法》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三、主要内容解读

(一)总则

1.政策目标

《办法》旨在通过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促进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2.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伊州区辖区内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消纳、运输车辆技术规范、企业信用评价等方面管理。

3.建筑垃圾定义

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单位和个人装修、装饰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不包含有毒有害危险废物。

4.基本原则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5.核准制度

建筑垃圾的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核准制度,未经核准,不得擅自处置。

6.有偿收费制度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经核准的建筑垃圾处置企业支付清运、消纳等处置费用。

7.鼓励综合利用

鼓励和支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财政性资金占主导的工程项目应全面优先采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

8.监管机制

建立了区住建局牵头,多部门协同的建筑垃圾处置监管协调联动机制,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

(二)排放管理

1.排放许可制度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需在开工前向区住建局行政服务大厅窗口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并提交相关材料。区住建局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2.装修垃圾处置

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装修垃圾由物业管理人负责统一委托运输企业清运;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其他单位或个人需经区住建局核准后方可委托运输企业清运。

3.源头减量要求

建设单位需将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目标和措施纳入工程设计、施工招标文件及相关合同文本,并督促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具体落实。

4.费用预算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需将建筑垃圾消纳和运输费用列入建设工程概(预)算,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建筑垃圾处置费用清单。

5.公示制度

施工单位需将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摘要及相关监管责任人信息在施工现场车辆主要出入口进行悬挂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三)运输管理

1.运输许可制度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需向区住建局行政服务大厅窗口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并具备相应的条件,如车辆数量、车辆技术规范、运营场所等。区住建局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2.运输要求

运输单位需将建筑垃圾运输至消纳场处置,并取得消纳场出具的消纳结算凭证。运输过程中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按照规定路线、时间行驶,密闭运输,不得沿途泄漏、遗撒。

3.车辆技术规范

对建筑垃圾专用运输车辆的颜色、外观、密闭装置、车载智能管控系统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确保运输过程的安全和环保。

4.电子围栏报备制度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实行电子围栏报备制度,运输单位需登录伊州区建筑垃圾服务管理平台进行电子围栏报备。

5.禁止行为

禁止个人和未经核准的单位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禁止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和未经核准的单位运输。

6.净车出场要求

建设施工场地需设置规范的洗车台、沉淀池等净车出场设施,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驶入道路前需冲洗车辆,净车出场。

7.鼓励新能源车辆

鼓励推广使用新能源载货汽车,逐步淘汰国四、国五排放标准柴油运输车辆,并设定了新能源车辆更新比例和时间表。

(四)消纳管理

1.消纳场设置

区住建局等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有关规定,按照就近适用、环保卫生的原则统筹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并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2.消纳场运营资质

申请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运营资质需具备相应条件,如核算建筑垃圾消纳量相关资料、生产环保要求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设施等。区住建局在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3.消纳场管理要求

建筑垃圾消纳场需遵守相关规定,如不得擅自关闭或拒绝消纳建筑垃圾,需如实填写建筑垃圾处置联单并出具消纳结算凭证等。

4.封场复垦要求

建筑垃圾消纳场无法继续从事消纳活动的,需提前告知区住建局,并采取复垦、平整等措施恢复原用地功能。

(五)监督管理

1.源头减量监管

区住建局等部门需对建设单位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目标管理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2.服务管理平台

区住建局需建立统一的建筑垃圾服务管理平台,定期公布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名单及车辆号牌,提供查询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3.联合执法机制

区住建局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协调处理工作制度,开展建筑垃圾处置联合执法,建立健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4.信息共享机制

各职能部门需按照各自职责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实现信息共享,促进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

5.投诉举报机制

区住建局需建立建筑垃圾投诉举报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

6.重点监管区域

对存在违法处置建筑垃圾高风险区域或场所实施重点监管,增加检查比例和频次。

7.日常巡查检查

加强对建筑垃圾倾倒、堆放、贮存、运输和消纳等处置活动的日常巡查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六)车辆技术规范

1.安全环保要求

建筑垃圾专用运输车辆需满足国家、行业对机动车安全、排放、噪声、油耗的相关法规及标准要求。

2.外观要求

对车辆颜色、喷涂信息、专用反光号牌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确保车辆外观整洁、标识清晰。

3.密闭装置要求

对车厢密闭装置的类型、性能、使用状态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确保运输过程中不会出现沿途抛撒现象。

4.车载智能管控系统要求

对车载智能终端的功能、技术标准、数据交互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确保运输过程的智能化监管。

(七)信用评价及惩戒

1.信用评价制度

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从事经营活动的信用信息进行计分管理,并依据失信情况实施惩戒。

2.评价标准

区住建局负责制定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及惩戒细则,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制定和执行统一的评价标准。

3.评价结果应用

企业信用评价结果需在伊州区政府网公示,并向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推送,作为联合守信激励依据。

(八)法律责任

1.处罚依据

对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2.处罚种类

处罚种类包括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警告等,具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进行裁量。

3.处罚对象

处罚对象包括工程施工单位、建设单位、运输单位、个人等,确保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四、亮点与创新点

1.源头减量与资源化利用并重

《办法》不仅关注建筑垃圾的末端处置,更注重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通过鼓励采用装配式建筑、全装修房等新型建造方式,推动绿色低碳建设,促进源头减量。同时,鼓励和支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优先采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

2.多部门协同监管机制

建立了区住建局牵头,多部门协同的建筑垃圾处置监管协调联动机制,明确了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和分工,形成了合力监管的良好局面。

3.信息化与智能化监管手段

通过建立统一的建筑垃圾服务管理平台,实现了建筑垃圾产生、运输、消纳等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同时,对运输车辆提出了具体的技术规范要求,并引入了车载智能管控系统,实现了运输过程的智能化监管。

4.严格的法律责任体系

对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警告等处罚措施,确保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五、政策实施建议与展望

1.加强宣传引导

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加强对《办法》的宣传引导工作,提高社会公众对建筑垃圾管理的认识和支持度。

2.完善配套措施

制定和完善与《办法》相配套的制度和措施,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政策、运输车辆技术规范标准等,确保政策的顺利实施。

3.加强执法力度

加大对建筑垃圾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垃圾管理的良好秩序。

4.推动技术创新

鼓励和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推动建筑垃圾管理向智能化、绿色化方向发展。

5.加强社会监督

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

展望未来,随着《伊州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的深入实施,伊州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将迈上新的台阶。通过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严格监管等措施的实施,伊州区将有效控制和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量,提高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作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