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础裁量档次
依据社会危害性,将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划定为A、B、C三个基础裁量档次:
(一)“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严重的”对应A档,可以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一般的”对应B档,可以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轻微的”对应C档,可以给予“警告”、“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数额比例和违法数额裁量档次
根据违法数额比例和违法数额,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当事人,按照以下方法进行裁量:
(一)违法数额比例不足30%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情节轻微。根据违法数额的大小,可以分为二级,违法数额不足2000万元的,可以给予“警告”、“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违法数额大于2000万元的,可以给予“警告并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数额比例在30%以上,60%以下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情节一般。根据违法数额的大小,可以分为二级,违法数额不足2000万元的,可以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违法数额大于2000万元的,可以给予“警告并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法数额比例在60%以上,90%以下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情节较重。根据违法数额的大小,可以分为三级,违法数额不足2000万元的,可以给予“警告并处20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罚款”;违法数额大于2000万元,小于5000万元的,可以给予“警告并处25000元以上35000元以下罚款”;违法数额大于5000万元的,可以给予“警告并处3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法数额比例在90%以上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情节严重。根据违法数额的大小,可以分为四级,违法数额不足2000万元的,可以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数额大于2000万元,小于5000万元的,可以给予“警告并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数额大于5000万元,小于1亿元的,可以给予“警告并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数额大于1亿元的,可以给予“警告并处8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后附违法比例>90%裁量附表1,违法比例>90%裁量附表2)
(五)对于应报数额为0,无法计算违法数额比例的提供不真实统计数据违法行为,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情节严重,裁量档级的裁定与第四项相同。
三、非自身原因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处罚裁量
下列情况应当认定为统计违法行为当事人“非自身原因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按照以下方法减轻处罚:
(一)统计违法行为当事人受有关部门或人员干预上报不真实统计数据,违法事实已被查实,且提出确定指认的,包括具体干预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可以给予减轻3万元的罚款。
(二)统计违法行为当事人受有关部门或人员干预上报不真实统计数据,违法事实已被查实,且提供书证物证的,包括下发的文件表格、电子邮件、手机短信、QQ或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可以给予减轻4万元的罚款。
(三)统计违法行为当事人主动提供其他统计违法行为的线索和证据,可以给予减轻4万元的罚款。
(四)由于政府统计机构或者相关部门等统计调查项目组织实施者的原因导致发生统计违法行为,统计违法行为当事人主动提供证据并查实的,可以免予罚款。
统计违法行为当事人对自身受到干预情节的举证有多种情况,可以合并减轻,合并减轻处罚额度不得高于10万元,减轻后的处罚不得低于1万元。
统计违法行为当事人受有关部门或者人员干预上报不真实统计数据,违法事实已被查实,且统计调查对象提出不确定指认的,可以从轻处罚。
四、不适用从轻、减轻的特殊情况
统计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可以给予“警告并处20万元罚款”,且不适用于“非自身原因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行为”的减轻情节:
(一)违法数额达到所在行政区域(县级行政区域)该指标上年同期总额的1%以上;
(二)违法数额大于50亿元。
统计违法行为当事人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存在拒绝、阻碍统计执法检查行为的,不再予以从轻或者减轻。
违法比例>90%裁量附表1
违法数额(万元) |
罚款金额(万元) |
<2000 |
5 |
2000—5000 |
6 |
5000—10000 |
7 |
违法比例>90%裁量附表2
违法数额(亿元) |
罚款金额(万元) |
1—5 |
8 |
5—10 |
12 |
10—15 |
15 |
>15 |
20 |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