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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010614006/2025-01569
  • 发文字号:
  • 公文种类:
  • 发文机关:哈密市伊州区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2025-08-05
  • 主题分类:

哈密市伊州区某煤矸石砖厂“4·22”一般触电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发布时间:2025-08-05   浏览次数:   【字体:

2024年4月22日10时10分许,哈密市伊州区二堡镇乌拉泉村某煤矸石砖厂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

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规定,哈密市伊州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于2025年6月15日成立了哈密市伊州区某煤矸石砖厂“4·22”一般触电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组(以下简称“评估组”),对该起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过程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事故调查处理对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促进作用,督促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有效落实,依据《哈密市伊州区某煤矸石砖厂“4·22”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梳理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及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建议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6月15日事故评估组采取调阅事故原始档案、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和听取汇报等方式,深入开展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并抽查涉事企业员工掌握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情况,核实事故责任人员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同时对同类型企业进行了抽查。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单位反馈,并提出整改落实建议。

二、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责任追究情况

哈密市伊州区某煤矸石砖厂不服哈密市伊州区应急管理局作出的(伊区)应急罚〔2024〕9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5年1月9日,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立案,2025年2月17日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2025年7月8日,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被告哈密市伊州区某煤矸石砖厂的诉讼请求。2025年7月21日,哈密市伊州区某煤矸石砖厂不服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判决,向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整改防范措施建议,评估组对事故整改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哈密市伊州区某煤矸石砖厂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一是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法律意识。二是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定期开展安全培训教育,增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落实作业现场管理,强化作业人员安全技术交底(包括准备作业特点和危险点、针对危险点的具体预防措施等)并对作业人员配备相关安全防护用具。三是及时开展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形成安全隐患整改闭环管理,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杜绝“三违”行为,坚决杜绝盲目性违章、无知性违章、习惯性违章。

四、总体评估意见

事故评估组认为:从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总体情况看,本起事故中,哈密市伊州区某煤矸石砖厂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落实了有关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各项要求,强化安全责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了一定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明显提升,至今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五、工作建议

哈密市伊州区某煤矸石砖厂要进一步切实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增强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自觉遵守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要认真开展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哈密市伊州区应急管理局要持续跟进案件办理进度。待哈密市伊州区某煤矸石砖厂在二审判决后,哈密市伊州区应急管理局要根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4·22”事故评估工作组

(哈密市伊州区应急管理局代章)

2025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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