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14日11时12分许,哈密市高新区南部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山东长龙三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新疆中和合众新材料有限公司管道安装工程,位于L管廊6轴至7轴之间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经伊州区人民政府批准,伊州区成立由副区长任组长,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局、高新区管委会、区人社局、区总工会等单位部门派员组成的“3·14”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同时邀请区纪委监委、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询问当事人、综合分析等调查取证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制定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哈密高新区山东长龙三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14”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因未按施工规范进行施工作业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项目基本情况
2024年1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批复新疆中和合众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00万吨羧酸及其下游产品一体化项目(一期)安全设施设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新应急危化项目安设审字〔2024〕17号)。
工程项目名称:新疆中和合众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00万吨羧酸及其下游产品一体化项目管道安装工程(以下简称“中和合众100万吨羧酸项目管道安装工程”),建设单位:新疆中和合众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和合众”)。施工单位:山东长龙三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龙三辉”)。监理单位:中祥冠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祥冠一”)。
合同签订:2023年11月10日,中和合众与长龙三辉签订《设备安装防腐保温合同》及《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合同工期:2023年11月到2024年11月,工程内容:非标设备制作,钢结构制作安装,设备保温防腐工程。公用工程管道设备安装。污水处理设备管道制作安装等。2024年11月,中和合众与长龙三辉签订《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将工程工期由2024年11月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2024年12月1日,中和合众与中祥冠一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二)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施工单位(事故发生单位):长龙三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MA3P426513,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叁亿元整,成立日期:2019年1月28日,法定代表人:李某国,住所: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新城文化路77号,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施工专业作业,建筑劳务分包,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等。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鲁)JZ安许证字(2020)090886,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2023年4月20日至2026年4月26日,发证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137136088,有效期至2028年12月28日,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编号:TS3837D59-2026,有效期至2026年1月18日,许可项目:承压类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许可子项目:工业管道安装(GC1)、公用管道安装(GB1)、公用管道安装(GB2),发证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监理单位:中祥冠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592057
253E,注册资本:伍仟万元整,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吴某锋,成立时间:2012年5月16日,营业期限:长期,营业场所: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711号,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监理;公路工程监理;水运工程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等。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编号:E151021321,有效期至2025年11月5日。工程监理综合资质,可承担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3.建设单位:中和合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502MA
78WTHX99,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资本:陆亿元整,成立日期2020年09月23日,法定代表人:霍某生,住所:哈密市伊州区高新区南部循环经济产业园金光大道5号,经营范围:日用化学产品制造;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日用化学产品销售;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
1.施工方案情况
长龙三辉编制了《新疆中和合众100万吨/年羧酸一体化产品项目全厂公用管廊管道》,但未经监理单位中祥冠及建设单位中和合众审核、审批。
2.安全教育及技术交底情况
长龙三辉未按要求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也未对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及风险告知。
3.事故现场管道情况
事故发生地位于新疆中和合众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00万吨羧酸及其下游产品一体化项目L段管廊6轴至7轴之间,涉事管道名称为除氧水DOW-10091001,长度5.1米,管径168毫米(图1)。位于二层管廊桥架上,二层管廊至地面高度为8.27米(图2)。
|
|
(图1 涉事管道) (图2 事故现场图) |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3月14日7时50分许,班组长王某彬召开班前会,安排张某勤负责L段管廊6轴至8轴吊装管道辅助工作,9时许,长龙三辉管工李某鹏与王某文对L段管廊6轴至7轴之间的除氧水DOW-10091001-150管道(涉事管道)进行吊装,10时许,管道被吊装至L段管廊6轴至7轴二层管廊桥架上,随后,李某鹏与王某文开始吊装L段管廊7轴至8轴之间FG-10091003-500燃料气管道,11时12分许,王某彬与张某勤在固定FG-10091003-500燃料气管道法兰时,张某勤走至L段管廊6轴至7轴下方,除氧水DOW-10091001-150管道从高8.27米的二层管廊桥架滚落,砸中张某勤。
(二)事故救援及上报情况
王某彬听到有人喊“砸到老张了”,立即赶到现场,看见张某勤在地上平躺着,头部有血,王某彬就用手托着老张的头,随即拨打120急救电话。
11点12分,王某彬拨打120急救电话。
11点15分,中和合众净化分厂班长王中民通过电话向中和合众管廊技术负责人任某科汇报事故情况。
11时20分,中和合众管廊技术负责人任某科通过电话向中和合众安环部部长石某卫汇报事故情况。
11时36分,石某卫通过电话向高新区管委会安环部部长韩某上报事故情况。
11时40分许,120救护车和110警车同时到达事故现场,经随车医护人员确认张某勤已无生命体征。
12时02分,石某卫通过电话向伊州区应急局上报事故情况。
12时58分,伊州区应急管理局向区委、区政府、哈密市应急管理局书面汇报事故情况。
(三)善后情况
2025年3月17日,长龙三辉与张某勤家属签订了《工亡赔偿协议》,该起事故善后赔偿工作已妥善处理。
(四)应急救援评估
从本起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总体情况看,事故单位现场人员响应迅速,能够第一时间组织救援、上报事故信息,并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企业能够积极做好善后安抚工作,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急响应迅速,立即开展了应急处置及善后处理工作,现场处置科学有序。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死亡情况
张某勤,男,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生前系长龙三辉普工。
(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四、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长龙三辉普工张某勤在L段管廊6轴至7轴下方作业时,二层管廊桥架上的除氧水DOW-10091001-150管道滚落,砸中张某勤,此为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长龙三辉(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缺失。一是施工方案未经审批擅自施工。二是现场未配备专职安全员。三是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L段管廊6轴至7轴之间除氧水DOW-10091001-150管道(涉事管道)吊装至二层管廊桥架后,未对吊装后的管道采取有效加固措施,不符合《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安全技术规范》3.0.24的要求。四是对作业人员进行三级安全培训教育时长不足,不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第(九)项的学时要求;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导致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
2.中祥冠一监理未严格履行监理职责。中祥冠一未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施工现场无中祥冠一监理人员,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3.中和合众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发现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问题,未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未发现作业人员安全培训不到位问题,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及时发现安全问题,并督促整改。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哈密高新区山东长龙三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14”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哈密高新区管委会
哈密高新区管委会安环部于2月20、2月23日、3月9日、3月12日、3月13日对新疆中和合众新材料有限公司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发现9条问题隐患,提出12条工作建议。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站于2月25日、3月6日、3月8日对新疆中和合众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00万吨羧酸及其下游产品一体化项目进行现场检查,下发《建设工程安全整改通知书》3份,共发现18条问题隐患,发现现场管理人员不在岗,监理人员配备不足等问题,要求企业整改。
(二)花园乡
花园乡高新南社区于2025年3月13日组织辖区内企业召开2025年第一季度联席座谈会议。1月23日、2月10日、3月3日高新南社区对中和合众公司的社会稳定、安全生产、流动人口进行检查,填写《重点工作检查登记表》3份。要求企业按程序复工、对施工单位做好人员管理、安全教育。花园乡已履行了属地监管职责。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1.汪某,长龙三辉项目部项目经理,负责设备安装工程项目全面工作。未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不到位;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汪某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2.杨某,长龙三辉项目副经理、现场施工负责人,负责施工现场日常工作及安全生产工作,未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 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杨某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3.吴某锋,中祥冠一法定代表人,未有效履行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及时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由伊州区应急管理局对其依法给予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4.姜某丽,中祥冠一哈密部门负责人,未依据监理约定监理人义务规定尽职履责,未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姜某丽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5.霍某生,中和合众董事长,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未严格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霍某生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6.霍某伟,中和合众基建部经理,负责新疆中和合众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00万吨羧酸及其下游产品一体化项目土建施工质量、设备安装技术指导工作。未严格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霍某伟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单位
1.长龙三辉,未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对作业人员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学时不足;未安排安全管理人员在作业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对吊装后的管道,未采取有效的加固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长龙三辉进行行政处罚。
2.中祥冠一,未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未依据监理约定监理人义务规定尽职履责,未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中祥冠一进行行政处罚。
3.中和合众,未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对施工单位长龙三辉现场作业管理不到位。未发现作业人员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学时不足、作业现场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中和合众进行行政处罚。
(三)对监管部门的处理建议
1.哈密高新区管委会。未能及时、全面地发现深层次的安全隐患,对企业安全管理督促不到位,未能有效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企业在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等方面仍存在违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哈密高新区管委会向哈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针对该起事故提出以下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长龙三辉作为施工单位,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要强化现场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施工人员落实操作规程要求,对吊装作业加强监管,防止管道坠落。二是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对发现的问题立即整改,确保隐患及时消除。三是规范管道吊装到位后的固定措施,防止管道滑落或倾倒。四是加强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前进行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确保作业人员了解安全风险及防范措施,对特殊工种人员进行专项培训,确保持证上岗。五是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在危险区域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提醒人员注意安全。对吊装作业区域进行隔离,防止无关人员进入。
(二)中祥冠一要切实承担起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监理责任,及时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切实发挥监理单位管控作用,加强对设备安装工程承包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全程监督,确保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对高风险作业进行旁站监理,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行为。严格审核施工方案,对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严格审查,确保符合安全规范。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方案,责令施工单位整改。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督促施工单位立即整改并跟踪落实。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教育培训,确保作业人员掌握安全操作技能。对未按要求进行培训的施工单位责令整改。
(三)中和合众作为建设单位,一是加强安全责任落实,明确各参建单位的安全责任,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人。二是定期组织安全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措施。三是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规范化。四是加强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安全培训,提升全员安全意识,定期开展安全警示教育,强化事故防范意识。
(四)哈密高新区管委会要研判分析辖区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依职责抓好建筑施工安全排查,重点盯紧危大工程施工,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安全措施,人员配备情况,严查严管抢进度、赶工期、盲目招工、无证上岗等违法违规行为,严禁恶劣天气违规强行施工,严防高空坠落、物体打击、坍塌等安全事故。督促参建单位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及技术交底,增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
(五)花园乡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属地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属地企业的安全管理,将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做细做实。特别要排查作业现场安全员配备情况、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情况,督促企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督促属地企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增强风险辨识的能力和防范意识,有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公示期至2025年8月22日)
“3·14”事故调查组
2025年7月3日
(哈密市伊州区应急管理局代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