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个人 | 行政处罚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1 | 中创矿业(哈密)有限公司 | / | (伊区)应急罚〔2025〕37号 | 经调查取证后确认,你(公司)未执行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18日下达的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伊区)应急现决〔2024〕50号中“责令暂时停止建设”行政指令,擅自对矿山进行开采活动,“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违法行为属实。 |
中创矿业(哈密)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未对此类违法行为表明裁量基准,根据违法事实、开采程度及企业对本次违法行为的深刻认知和立即改正的态度,决定对中创矿业(哈密)有限责任公司给予警告,并作出壹万伍仟元整(人民币1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1.5万元 | 2025.3.28 | |
2 | / | 冯某辉 | (伊区)应急罚〔2025〕38号 | 经调查取证后确认,中创矿业(哈密)有限公司未执行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18日下达的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伊区)应急现决〔2024〕50号中“责令暂时停止建设”行政指令,擅自对矿山进行开采活动,“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违法行为属实,你作为中创矿业(哈密)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总经理)负有直接的责任。 | 中创矿业(哈密)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未对此类违法行为表明裁量基准,冯某辉作为中创矿业(哈密)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总经理)负有直接的责任,根据违法事实、开采程度及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次违法行为的深刻认知和立即改正的态度,决定对中创矿业(哈密)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总经理)冯某辉给予警告,并作出肆仟伍佰元整(人民币4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0.45万元 | 2025.3.28 | |
3 | 新疆晶华浮法玻璃有限公司 | / | (伊区)应急罚〔2025〕39号 | 2025年1月23日,伊州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哈密尾亚白山(玻璃用)脉石英矿露天矿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边坡角存在下部掏采形成伞檐,未采用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开采。2025年2月28日,经伊州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该项问题隐患属实。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40.5.5条的标准,责令你单位限期消除事故隐患,对你(单位)作出伍万元整(人民币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5万元 | 2025.4.15 | |
4 | / | 刘某武 | (伊区)应急罚〔2025〕40号 | 2025年1月23日,伊州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哈密尾亚白山(玻璃用)脉石英矿露天矿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边坡角存在下部掏采形成伞檐,未采用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开采。2025年2月28日,经伊州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该项问题隐患属实。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38.5.3条的标准,决定对你(个人)处贰万元整(人民币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2万元 | 2025.4.15 | |
5 | 新疆富泰矿业有限公司 | / | (伊区)应急罚〔2025〕41号 | 1.未按照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破碎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未编制安全设施设计,违反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2.有五名作业人员未佩戴安全帽,进入施工现场进行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3.施工现场有两名员工高处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4.施工现场电工丁某友、电焊工陈某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合格,无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5.现场电焊作业人员朱某蓉,无特种作业操作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6.未按照规定对现场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7.施工现场配电箱无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8.施工现场配电箱门体损坏,电线未做穿管保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
第一条问题,违反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决定对你(单位)处贰万元整(人民币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条、第三条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70.5.1条的标准,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警告、并处叁万元整(人民币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依法处理违反操作规程的人员; 第四条、第五条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16.5.1条的标准,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决定对你(单位)处叁万元整(人民币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15.5.4条的标准,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决定对你(单位)处贰万元整(人民币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七条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42.5.1条的标准,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决定对你(单位)处伍仟元整(人民币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八条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43.5.2条的标准,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决定对你(单位)处伍仟元整(人民币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对上述八项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上述问题,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警告、并处壹拾壹万元整(人民币1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11万元 | 2025.6.23 | |
6 | / | 卢某广 | (伊区)应急罚〔2025〕42号 | 1.未按照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破碎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未编制安全设施设计,违反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2.有五名作业人员未佩戴安全帽,进入施工现场进行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3.施工现场有两名员工高处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4.施工现场电工丁某友、电焊工陈某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合格,无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5.现场电焊作业人员朱某蓉,无特种作业操作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6.未按照规定对现场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7.施工现场配电箱无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8.施工现场配电箱门体损坏,电线未做穿管保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三条问题,你(个人)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负有相关法律责任; 第一、四、五、六、七、八条问题,你(个人)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 |
第二、三条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70.5.1条的标准,决定对你(个人)给予警告、并处陆仟元整(人民币6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一、四、五、六、七、八条问题,你(个人)作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38.5.3条的标准,责令你(个人)限期改正,决定对你(个人)处贰万元整(人民币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责令你(个人)限期改正,决定对你(个人)给予警告、并处贰万陆仟元整(人民币26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2.6万元 | 2025.6.23 | |
7 | 新疆富泰矿业有限公司 | / | (伊区)应急罚〔2025〕43号 | 拒不执行伊州区应急管理局2025年4月18日,依法下达的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伊区)应急现决〔2025〕6号中责令暂时停止建设的指令。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9条-A项的标准,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警告、并处人民币14000元(壹万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1.4万元 | 2025.6.24 | |
8 | / | 卢某广 | (伊区)应急罚〔2025〕44号 | 拒不执行伊州区应急管理局2025年4月18日,依法下达的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伊区)应急现决〔2025〕6号中责令暂时停止建设的指令。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9条-A项的标准,决定对你(个人)作出警告、并处人民币7000元(柒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0.7万元 | 2025.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