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伊州区八一路晨兴锅炉物资经销部
地址: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八一路哈钢底商楼11型11号门面
我局于2024年2月5日对伊州区八一路晨兴锅炉物资经销部作出(伊区)应急罚告〔2024〕SG05040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2024年2月21日对伊州区八一路晨兴锅炉物资经销部作出(伊区)应急罚〔2024〕SG0504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年12月24日对伊州区八一路晨兴锅炉物资经销部作出《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在送达上述文书过程中,伊州区八一路晨兴锅炉物资经销部拒绝签收,我局先后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未能成功送达。因未能穷尽所有送达手段,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伊区)应急罚告〔2024〕SG05040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伊区)应急罚〔2024〕SG0504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后续我局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重新作出处理。
特此公告
伊州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