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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单位 |
处罚个人 |
行政处罚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 1 |
哈密巨融能源燃气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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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区)应急罚〔2025〕1号 |
哈密巨融能源燃气有限公司二期项目(哈密巨融二期25万吨/年LNG及配套设施项目)未经审查批复,已擅自开工建设,配电室、机柜间、空氮站、综合用房、循环水泵房进行了部分建设。 |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你公司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贰拾万元整(人民币2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20万元 |
202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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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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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洋 |
(伊区)应急罚〔2025〕2号 |
哈密巨融能源燃气有限公司二期项目(哈密巨融二期25万吨/年LNG及配套设施项目)未经审查批复,已擅自开工建设,配电室、机柜间、空氮站、综合用房、循环水泵房进行了部分建设。 |
该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你(个人)作出贰万元整(人民币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2万元 |
202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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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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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彬 |
(伊区)应急罚〔2025〕3号 |
哈密巨融能源燃气有限公司二期项目(哈密巨融二期25万吨/年LNG及配套设施项目)未经审查批复,已擅自开工建设,配电室、机柜间、空氮站、综合用房、循环水泵房进行了部分建设。 |
该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你(个人)作出贰万元整(人民币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2万元 |
202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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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哈密市金池矿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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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区)应急罚〔2025〕4号 |
2024年7月29日9时许,哈密市金池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池矿业”)选矿厂干排车间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15万元。金池矿业,未严格履行复工复产程序,在行业监管部门对其进行巡检提出在未取得监管部门批准前严禁生产作业的要求下,依然组织生产作业,性质恶劣。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作业现场监管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伍拾万元整(人民币5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50万元 |
202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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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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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新 |
(伊区)应急罚〔2025〕5号 |
2024年7月29日9时许,哈密市金池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池矿业”)选矿厂干排车间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15万元。金池矿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潘某新,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贰万捌仟捌佰元整(人民币288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2.88万元 |
202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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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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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杰 |
(伊区)应急罚〔2025〕6号 |
2024年7月29日9时许,哈密市金池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池矿业”)选矿厂干排车间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15万元。金池矿业副总经理杜某杰,负责选厂生产管理工作,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 |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壹万玖仟贰佰元整(人民币19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1.92万元 |
202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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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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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某强 |
(伊区)应急罚〔2025〕7号 |
2024年7月29日9时许,哈密市金池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池矿业”)选矿厂干排车间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15万元。金池矿业选矿厂厂长裴某强,负责选厂生产管理、协助副总经理工作及车间相关日常工作的落实,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 |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壹万陆仟捌佰元整(人民币168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1.68万元 |
202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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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哈密宇顺矿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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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区)应急罚〔2025〕8号 |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未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 |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21.5.1条的标准,你公司石灰岩矿生产规模为60.00万吨/年,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属于中型建设项目,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贰拾万元整(人民币2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20万元 |
2025.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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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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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鹏 |
(伊区)应急罚〔2025〕9号 |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未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你(个人)作为该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公司违法行为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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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21.5.1条的标准,决定对你(个人)作出叁万元整(人民币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3万元 |
2025.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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