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州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第十七期) | ||||||||
序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个人 | 行政处罚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1 | 哈密市富宏矿业有限公司 | / | (伊区)应急罚〔2024〕119号 | 1.爆破角度超过70°,不符合爆破设计; 2.选矿厂防脱钩装置已失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3.选矿厂2处传动装置无防护罩。不符合《选矿安全规程》(GB18152-2000)第6.16条; |
第一项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该项责令限期整改,决定对哈密市富宏矿业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贰万元整(人民币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项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43.5.2条的标准,责令哈密市富宏矿业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决定对哈密市富宏矿业有限公司处伍仟元整(人民币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三项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43.5.1条的标准,该项责令限期整改,决定对哈密市富宏矿业有限公司处壹万元整(人民币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上述问题,决定对你(单位)给予警告,并处叁万伍仟元整(人民币3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3.5万元 | 2024.9.2 | |
2 | / | 苏某斌 | (伊区)应急罚〔2024〕120号 | 1.爆破角度超过70°,不符合爆破设计。 2.6月11日冯某元动火作业票确认时存在代签现象。 3.检维修记录与动火作业时间不一致。 4.检维修作业无作业票。 |
第一项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该项责令限期整改,决定对哈密市富宏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苏某斌给予警告,并作出伍仟元整(人民币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项问题、第三项问题、第四项问题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认真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履行法定职责,因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38.5.3条的标准,该项责令限期整改,决定对哈密市富宏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苏某斌作出贰万元整(人民币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责令你(单位)限期整改上述问题,拟对你(个人)给予警告,并处贰万伍仟元整(人民币2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2.5万元 | 2024.9.2 | |
3 | 新疆盛世嘉通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 | (伊区)应急罚〔2024〕121号 | 2024年8月6日,对新疆盛世嘉通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雅满苏低品位矿石筛分再利用建设项目进行检查,发现现场已安装两台震动筛及配套两路输送皮带,现阶段处于基建期。经调查,该矿石筛分再利用建设项目未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就已开展基建工程。 | 其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中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三十条第一、二、四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新疆盛世嘉通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叁万元整(人民币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3万元 | 2024.9.2 | |
4 | 湖北金顺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 / | (伊区)应急罚〔2024〕123号 | 1.从业人员上岗作业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2.未对现场破碎线和水洗砂线进行综合分析,没有安全设施设计; |
第一项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15.5.4条的标准,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该项问题,决定对你(单位)处壹万肆仟元整(人民币14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项问题,违反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该项问题,决定对你(单位)处陆仟元整(人民币6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以上问题,决定对你(单位)处贰万元整(人民币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2万元 | 2024.9.9 | |
5 | / | 张某喜 | (伊区)应急罚〔2024〕124号 | 1.从业人员上岗作业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2.未对现场破碎线和水洗砂线进行综合分析,没有安全设施设计; |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38.5.2条的标准,决定对你(个人)作出贰万元整(人民币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2万元 | 2024.9.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