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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010614006/2024-0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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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关:伊州区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2024-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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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州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第十五期)

发布时间:2024-08-16   浏览次数:   【字体:

伊州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第十五期)
序号 处罚单位 处罚个人 行政处罚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1 哈密市伊州区川新煤矸石砖厂 / (伊区)应急罚〔2024〕99号 2024年4月22日10时10分许,二堡镇乌拉泉村哈密川新煤矸石砖厂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哈密市伊州区川新煤矸石砖厂,未在场内高压线周围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安全防护措施;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对作业周边环境进行风险辨识和安全隐患排查,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伍拾万元整(人民币5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0万元 2024.7.25
2 / 印某华 (伊区)应急罚〔2024〕100号 2024年4月22日10时10分许,二堡镇乌拉泉村哈密川新煤矸石砖厂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哈密市伊州区川新煤矸石砖厂实际控制人印某华,负责砖厂全面工作,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玖仟陆佰元整(人民币96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0.96万元 2024.7.25
3 / 韩某斌 (伊区)应急罚〔2024〕101号 2024年4月22日10时10分许,二堡镇乌拉泉村哈密川新煤矸石砖厂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哈密市伊州区川新煤矸石砖厂管理人员韩某斌,负责公司砖厂现场管理和经营销售,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该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贰仟捌佰捌拾元整(人民币288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0.288万元 2024.7.25
4 哈密天海矿业有限公司 / (伊区)应急罚〔2024〕102号 1.焊工杨某利未取得特种作业证(核查当日发现赵某科、宋某军登高进行电焊未取得登高作业证及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证);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这条问题隐患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2.职工杨某利、宋某军未经安全教育培训上岗作业;
第一项问题,该问题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16.5.1条的标准,责令哈密天海矿业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并处哈密天海矿业有限公司贰万元整(人民币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项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15.5.4的标准,责令哈密天海矿业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并处叁万元整(人民币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针对哈密天海矿业有限公司存在的问题隐患,责令限期改正;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决定对哈密天海矿业有限公司处伍万元整(人民币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万元 2024.8.3
5 / 李某振 (伊区)应急罚〔2024〕103号 1.未履行“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法定职责。
2.未履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法定职责;
第一项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第二项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以上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38.5.2条的标准,决定对你(个人)处贰万元整(人民币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万元 2024.8.3
6 新疆大明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伊区)应急罚〔2024〕104号 查阅监测监控系统,2024年1月1日至5月10日,矿山主通风机开停传感器断电31次,同时查阅主通风机运行记录,发现主通风机未停止运行,证明主通风机运行中开停传感器运行不正常并未及时修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构成重大事故隐患,企业未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的要求,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该项重大隐患问题可认定为企业自查重大隐患问题,企业针对该问题隐患作出了相应的处理措施,但通过查看相关资料该问题隐患整改不彻底,前期处理未能完全消除开停传感器异常;故企业自查出该项重大隐患未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的要求,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违反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条第三、第四项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等相关标准,决定对你(单位)给予警告,并处贰万元整(人民币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万元 2024.8.5
7 哈密鑫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伊区)应急罚〔2024〕105号 哈密鑫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采矿许可证》核定生产规模为45万吨/年,2023年实际生产矿石为48.3万吨,实际超能力幅度为7.3%,超过核定生产规模;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该项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70.5.4条的标准,决定对你(单位)给予警告,并处贰万贰仟元整(人民币2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2万 2024.8.7
8 / 李某海 (伊区)应急罚〔2024〕106号 哈密鑫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采矿许可证》核定生产规模为45万吨/年,2023年实际生产矿石为48.3万吨,实际超能力幅度为7.3%,超过核定生产规模;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该项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70.5.4条的标准,决定对你(个人)给予警告,并处柒仟元整(人民币7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0.7万 2024.8.7
9 / 曹某龙 (伊区)应急罚〔2024〕107号 哈密鑫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采矿许可证》核定生产规模为45万吨/年,2023年实际生产矿石为48.3万吨,实际超能力幅度为7.3%,超过核定生产规模;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该项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70.5.4条的标准,决定对你(个人)给予警告,并处柒仟元整(人民币7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0.7万 202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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