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州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第十六期) | ||||||||
序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个人 | 行政处罚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1 | 哈密市众新诚达砂石料有限公司 | / | (伊区)应急罚〔2024〕108号 | 1.企业未对新建设项目水洗筛分线、破碎线的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2.企业未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新建设项目水洗筛分线、破碎线的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3.企业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未对新建设项目水洗筛分线、破碎线的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 4.检查当日,现场未能提供从业人员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截止调查结束企业未能提供从业人员三级安全培训档案; 5.检查当日,现场未能提供安全管理人员的任命文件及资格证书,截止调查结束企业提供安全员证书为煤矿安全检查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书,与本岗位实际工作要求不符; 6.检查当日,现场未能提供企业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经调查,企业未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
1.上述第1、2、3条问题分别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三十条第一、二、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哈密市众新诚达砂石料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叁万元整(人民币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上述第4条、第5条问题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15.5.4、第14.5.4的标准,决定对哈密市众新诚达砂石料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处陆万元整(人民币6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上述第6条问题企业从2024年4月份已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直至2024年6月22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日未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故违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四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哈密市众新诚达砂石料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壹万元整(人民币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对你哈密市众新诚达砂石料有限公司(单位)作出警告、责令限期整改以上6条问题,共处壹拾万元整(人民币1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10万元 | 2024.8.20 | |
2 | / | 田某 | (伊区)应急罚〔2024〕109号 | 1.检查当日,现场未能提供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经调查,企业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检查当日,现场未能提供企业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经调查,企业未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3.检查当日,现场未能提供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经调查,企业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第1、2条问题,经调查田某为该企业实际现场主要负责人,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第五项的规定; 第3条问题企业从2024年4月份已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直至2024年6月22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日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故违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修正)第十二条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修正)第四十四条中明确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综上,第1、2、3条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38.5.2条的标准,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决定对你现场主要负责人田某(个人)责令限期改正上述3条问题,处伍万元整(人民币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5万元 | 2024.8.20 | |
3 | 哈密章成鼎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 | (伊区)应急罚〔2024〕110号 | 1.配电室、低压室采用水基式灭火器,不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4.2.5的规定; 2.配电室绝缘胶垫不合格,且配电室无挡鼠板,不符合《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DB11/T527》4.2.2的规定; 3.配电柜无单独接地线,配电柜支护与配电室连接,存在漏电风险,不符合《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DB11/T527》4.7.4的规定; 4.破碎线传送线路4处无防护,不符合《破碎设备安全要求》(GB18452-2001)5.2.2的规定; 5.破碎线有一处工作平台(高于2m)无防护栏; 6.十条输料皮带均无急停开关,不符合《破碎设备安全要求》(GB18452-2001)5.3.2的规定; 7.未对振动筛和破碎机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振动筛和破碎机没有安全设施设计,违反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
第1、2、3、4、5、6项问题均涉及到安全设施(共19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43.5.1条的标准,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以上问题,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伍万元整(人民币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7项问题,违反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该项问题,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壹万元整(人民币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以上问题,决定对你(单位)作出陆万元整(人民币6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6万元 | 2024.8.19 | |
4 | 哈密市众新诚达砂石料有限公司 | / | (伊区)应急罚〔2024〕111号 | 拒不执行我局执法人员6月22日下发的《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伊区)应急现决〔2024〕30号》“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整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办理完善后,方可恢复生产作业”指令及《查封扣押决定书(伊区)应急查扣〔2024〕7号》“对新建项目水洗筛分线、破碎线的配电房进行查封”指令; 伊州区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通过调取哈密市众新诚达砂石料有限公司小黄山(黄山东)砂石料场用电量,发现该企业2024年4月1日至4月30日用电量为210680KW·h、2024年5月1日至5月31日用电量为336000KW·h、2024年6月1日至6月30日用电量为247020KW·h、2024年7月1日至7月25日用电量为31820KW·h;经调查该企业2024年6月22日至7月4日存在对现场制砂机进行调试,设备检维修作业行为。 |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哈密市众新诚达砂石料有限公司(单位)作出警告,并处叁万元整(人民币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3万元 | 2024.8.23 | |
5 | / | 田某 | (伊区)应急罚〔2024〕112号 | 拒不执行我局执法人员6月22日下发的《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伊区)应急现决〔2024〕30号》“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整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办理完善后,方可恢复生产作业”指令及《查封扣押决定书(伊区)应急查扣〔2024〕7号》“对新建项目水洗筛分线、破碎线的配电房进行查封”指令; 伊州区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通过调取哈密市众新诚达砂石料有限公司小黄山(黄山东)砂石料场用电量,发现该企业2024年4月1日至4月30日用电量为210680KW·h、2024年5月1日至5月31日用电量为336000KW·h、2024年6月1日至6月30日用电量为247020KW·h、2024年7月1日至7月25日用电量为31820KW·h;经调查该企业2024年6月22日至7月4日存在对现场制砂机进行调试,设备检维修作业行为。 |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对你现场主要负责人田某(个人)作出警告,并处壹万元整(人民币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1万元 | 2024.8.23 | |
6 | 哈密市众新诚达砂石料有限公司 | / | (伊区)应急罚〔2024〕113号 | 哈密市众新诚达砂石料有限公司黄山南砂石料场未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中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三十条第一、二、四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哈密市众新诚达砂石料有限公司(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并作出叁万元整(人民币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3万元 | 2024.8.23 | |
7 | 新疆钢铁雅满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 | (伊区)应急罚〔2024〕114号 | 1.立井提升系统罐道钢丝绳未进行串动和转动。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4.4.9的规定; 2.矿山未对空压机房变电站的接地装置进行检测;电缆检测报告不全,只对下井1回路、2回路电缆进行检测,未对+700m中央变电硐室至+820m变电硐室等高压电缆进行检测,未对地面高压电缆进行检测;未对6kV线杆上的氧化锌避雷器进行检测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设备设施安全检测检验目录》4.2的规定; |
第一项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决定给予你(单位)警告,并处贰万元整(人民币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项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43.5.2条的标准,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壹万伍仟元整(人民币1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上述问题,决定对你(单位)给予警告,并处叁万伍仟元整(人民币3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3.5万元 | 2024.8.23 | |
8 | / | 胡某仓 | (伊区)应急罚〔2024〕115号 | 1.立井提升系统罐道钢丝绳未进行串动和转动。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4.4.9的规定; |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决定对你(个人)给予警告,并处捌仟元整(人民币8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0.8万元 | 2024.8.23 | |
9 | 哈密鑫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 | (伊区)应急罚〔2024〕116号 | 1.+720平台车档部分区域车档高度不足。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5.4.2.4的规定; 2.+740至+730南侧存在浮石。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5.2.4.4的规定; 3.应急预案中安全员刘某韬、谭某平,地质技术员刘某书,测量技术员曾某文离职后未进行变更。不符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4.新入职员工谢某畔已培训6天,无签到等记录。 |
第1、2条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以上两项问题,决定对你(单位)给予警告,并处壹万元整(人民币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3条问题,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该项问题,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壹万伍仟元整(人民币1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4条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15.5.3条的标准,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该项问题,不予罚款处罚。 综上,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以上问题,决定对你(单位)给予警告,并处贰万伍仟元整(人民币2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2.5万元 | 2024.8.27 | |
10 | / | 曹某龙 | (伊区)应急罚〔2024〕117号 | 1.+720平台车档部分区域车档高度不足。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5.4.2.4的规定; 2.+740至+730南侧存在浮石。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5.2.4.4的规定; |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你(个人)给予警告,并处伍仟元整(人民币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0.5万元 | 2024.8.27 | |
11 | / | 胡某红 | (伊区)应急罚〔2024〕118号 | 1.+720平台车档部分区域车档高度不足。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5.4.2.4的规定; 2.+740至+730南侧存在浮石。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5.2.4.4的规定; |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你(个人)给予警告,并处伍仟元整(人民币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0.5万元 | 2024.8.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