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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010614006/2024-01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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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关:伊州区应急局
  • 成文日期:2024-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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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市伊州区川新煤矸石砖厂“4·22”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4-07-16   浏览次数:   【字体:

    20244221010分许,二堡镇乌拉泉村哈密川新煤矸石砖厂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XXX万元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经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政府批准,伊州区成立由副区长任组长,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局、人社局、总工会等单位部门分管负责人组成的“4·22”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同时邀请区纪委监委、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询问当事人、综合分析等调查取证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制定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哈密市伊州区川新煤矸石砖厂“4·22”一般触电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1.基本情况

哈密市伊州区川新煤矸石砖厂(以下简称“川新砖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201MA78HLRH8E,企业类型:个体工商户,成立日期:2019年09月20日至无固定期限,经营者:韩杰。注册地址:新疆哈密地区哈密市伊州区二堡镇乌拉泉村4组。经营范围:砖的生产加工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哈密市伊州区川新煤矸石砖厂前身为哈密川新煤矸石砖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15605253827,企业类型:普通合伙企业,成立日期:2010年09月09日,法定代表人:查高,2015年3月10日变更为印华。营业期限至2020年9月7日。

经调查,事故发生时该砖厂有效营业执照为哈密市伊州区川新煤矸石砖厂,经营者韩杰,韩杰实际不参与砖厂生产经营管理,砖厂实际控制人为韩杰母亲印华,负责砖厂全面工作,砖厂管理人员为韩杰父亲韩1,负责公司砖厂现场管理和经营销售。

(二)砖厂基本情况

1.租地协议情况

2010年8月24日,哈密川新煤矸石砖厂与二堡镇二村村委会签订租地协议,租用时间:2010年8月15日至2030年8月15日。

2021年3月8日哈密市伊州区川新煤矸石砖厂与二堡镇乌拉泉村委会(原二堡村委会)签订了租地补充协议,租地年限不变,租地费用由原来柒万元减为肆万元。

2.手续办理情况

2011年3月14日取得《关于对哈密川新煤矿矸石砖厂年产1.2亿块(折标砖)煤矸石烧结砖建设项目的备案的批复》(哈市发改经〔2011〕46号)。《哈密市伊州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登记证》,备案证编号:2011003。

2011年4月13日取得《关于对哈密川新煤矿矸石砖厂年产1.2亿块煤矸石烧结砖建设项目产业准入的批复》(哈密经贸发〔2011〕32号)。2011年底,砖厂完成建设。

2018年9月17日,哈密川新煤矸石砖厂获得哈密市伊州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年产1.2亿块煤矸石烧结砖生产线环保设施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哈市环监函〔201818号)。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4月22日9时许,砖厂管理人员韩1安排普工吐某洪·吐**阿布****用防尘网遮盖厂区内煤矸石料堆,吐某洪·吐**在料堆顶遮盖过程中头颈部不慎触碰厂内10kv高压线C象线

(二)应急救援情况

9时20分许,砖厂维修工蒋某诚听见喊声“有人被电了,赶紧来人”,到现场看到吐某洪·吐**倒在煤矸石堆顶部,立即通过电话向负责人印某华上报事故情况,印某华安排管理人员韩某斌1开车去事故现场救援,韩某斌1到达现场后与蒋某诚阿布****吐某洪·吐**头抬至车上后送往二堡镇卫生院,10时10分许,吐某洪·吐**被送至二堡镇卫生院,经二堡镇卫生院确认吐某洪·吐**伤势严重需送哈密市中心医院抢救,韩某斌开车将吐某洪·吐**送至哈密市中心医院。11时17分,经哈密市中心医院确认吐某洪·吐**已无生命体征。

事故报告情况

12时28分,韩某斌1向二堡镇人民政府上报事故情况,随即二堡镇人民政府向伊州区应急管理局上报事故情况,12时55分,伊州区应急管理局分别向伊州区委、区政府和哈密市应急管理局书面报送事故快报。

应急救援评估

从本起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总体情况看,事故单位现场人员响应迅速,能够第一时间组织救援,并及时将伤者送至就近医院抢救,企业能够积极做好善后安抚工作,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区政府和相关部门立即开展了应急处置及善后处理工作。从本起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情况总体情况看,事故信息上报及时,应急响应迅速,现场处置科学善后工作正在处理中。

)善后情况

该起事故善后赔偿事宜经二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事故单位与死者家属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商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亡人员情况

吐某洪·吐**,男,维吾尔族27岁,户籍地址:新疆莎车县米夏乡喀依玛克村1组041号生前系哈密川新煤矿矸石砖厂普工。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XXX万元。

四、现场勘查情况

煤矸石堆情况。煤矸石高约4米,死者触碰10kv高压线C象限,与煤矸石堆垂直距离1.4米。如图2所示。

事故现场图2

、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在煤矸石堆顶敷设防尘网时,未对现场作业环境进行安全确认,头颈部不慎触碰高压线,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厂区现场管理混乱。砖厂违规将煤矸石堆放在高压线下方。未在厂内高压线周围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防护措施;未对作业周边环境进行风险辨识和安全隐患排查,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行安全培训教育,作业人员缺乏安全操作技能,安全意识淡薄。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认定,哈密市伊州区川新煤矸石砖厂“4·22”一般触电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吐某洪·吐**,哈密川新煤矸石砖厂普工。在煤矸石堆顶敷设防尘网时未对现场情况进行安全确认,头颈部不慎触碰高压线。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2.哈密市伊州区川新煤矸石砖厂实际控制人印某华,负责砖厂全面工作,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印某华予以行政处罚。

3.哈密市伊州区川新煤矸石砖厂管理人员韩某斌,负责公司砖厂现场管理和经营销售,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该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韩某斌1予以行政处罚。

)对事故相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1.哈密市伊州区川新煤矸石砖厂,未在场内高压线周围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安全防护措施;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对作业周边环境进行风险辨识和安全隐患排查,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哈密市伊州区川新煤矸石砖厂予以行政处罚。

对监管部门的处理建议

1.二堡镇人民政府。于2024年4月1日、4月16日对哈密川新煤矸石砖厂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但在检查过程中未能发现砖厂违规将煤矸石堆放在高压线下方砖厂未在厂内高压线周围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防护措施的问题,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建议二堡镇人民政府向伊州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防范措施及整改建议

(一)哈密川新煤矸石砖厂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一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切实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增强安全生产责任意识。二是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对公司安全生产风险点位进行全面梳理,杜绝监管盲区,堵塞监管漏洞。三是从业人员应严格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切实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并制止从业人员违章作业的行为。四是要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要强化施工现场作业安全管理,严格检查作业现场作业人员的施工作业情况,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坚决停止作业,杜绝“三违”行为,确保施工安全。

(二)二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属地安全管理责任加强辖区内企业的安全管理,将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做细做实。督促企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督促辖区内企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增强风险辨识的能力和防范意识,有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