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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010614006/2024-00978
  • 发文字号:
  • 公文种类:
  • 发文机关:伊州区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2024-04-16
  • 主题分类:主动公开

伊州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第七期)

发布时间:2024-04-16   浏览次数:   【字体:

伊州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第七期)
序号 处罚单位 处罚个人 行政处罚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1 哈密市泰源矿业有限公司 / (伊区)应急罚〔2024〕29号 2024年1月27日15时35分许,哈密市泰源矿业有限公司选厂破碎车间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9.78万元。哈密市泰源矿业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不严不实、现场三违行为治理不力、安全教育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叁拾万元整(人民币3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0万元 2024.4.11
2 / 孟某平 (伊区)应急罚〔2024〕30号 2024年1月27日15时35分许,哈密市泰源矿业有限公司选厂破碎车间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9.78万元。哈密市泰源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孟某平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肆万捌仟元整(人民币48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4.8万元 2024.4.11
3 / 丁某福 (伊区)应急罚〔2024〕31号 2024年1月27日15时35分许,哈密市泰源矿业有限公司选厂破碎车间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9.78万元。泰源矿业副总经理丁某福,负责公司安全环保、行政管理、后勤保障、人力资源、考核等工作。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叁万元整(人民币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万元 2024.4.11
4 / 张某朋 (伊区)应急罚〔2024〕32号 2024年1月27日15时35分许,哈密市泰源矿业有限公司选厂破碎车间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9.78万元。泰源矿业选厂厂长兼磨选工段副厂长张某朋,主持选厂全面工作及磨选工段生产管理工作。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叁万元整(人民币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万元 2024.4.11
5 / 张某 (伊区)应急罚〔2024〕33号 2024年1月27日15时35分许,哈密市泰源矿业有限公司选厂破碎车间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9.78万元。泰源矿业安环部部长张某,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壹万捌仟元整(人民币18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8万元
2024.4.11
6 / 杨某武 (伊区)应急罚〔2024〕34号
2024年1月27日15时35分许,哈密市泰源矿业有限公司选厂破碎车间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9.78万元。泰源矿业选矿厂副厂长杨某武负责破碎工段全面工作。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叁万元整(人民币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万元
2024.4.11
7 / 王某荣 (伊区)应急罚〔2024〕35 号 2024年1月27日15时35分许,哈密市泰源矿业有限公司选厂破碎车间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9.78万元。泰源矿业选矿厂破碎工段机修工段长王某荣,为事故当天检修作业现场监护人,事发时在地面维修除尘的绞轮,未在检修作业现场进行监护,未能制止和纠正作业人员违章作业的行为,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壹万捌仟元整(人民币18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8万元 2024.4.11
8 哈密市泰源矿业有限公司 / (伊区)应急罚〔2024〕36 号 2024年1月27日15时35分许,哈密市泰源矿业有限公司选厂破碎车间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9.78万元。在事故调查中发现,在此次事故中参与检修作业的机修工毛某岭、机修工柴某林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件,即安排上岗作业。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16.5.1条的标准,决定给予肆万元整(人民币4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4万元 2024.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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