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伊州区医疗保障局 日期:2025年 8月 29 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处罚 类别 |
处罚 事由 |
处罚依据 |
行政相 对人名 称 |
处罚结果 |
所属年份 |
处罚 机关 |
伊区医保执罚决字〔2025〕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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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州区人民医院涉嫌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违规案 |
罚款 |
伊州区人民医院在使用医保基金时存在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违法违规行为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 |
伊州区人民医院 |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对伊州区人民医院予以行政处罚176947.5元。 |
2025年 |
伊州区医疗保障局 |
伊区医保执罚决字〔2025〕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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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州区天山乡卫生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涉嫌超标准收费、过度检查违规案 |
罚款 |
伊州区天山乡卫生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在使用医保基金时存在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违法违规行为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 |
伊州区天山乡卫生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 |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对伊州区天山乡卫生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予以行政处罚22106.25元。 |
2025年 |
伊州区医疗保障局 |
伊区医保执罚决字〔2025〕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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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州区东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涉嫌不合理诊疗、重复收费违规案 |
罚款 |
伊州区东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使用医保基金时存在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违法违规行为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 |
伊州区东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对伊州区东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予以行政处罚66756.25元。 |
2025年 |
伊州区医疗保障局 |
伊区医保执罚决字〔2025〕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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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州区石油新城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涉嫌不合理收费、串换收费违规案 |
罚款 |
伊州区石油新城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使用医保基金时存在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违法违规行为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 |
伊州区石油新城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对伊州区石油新城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予以行政处罚30425元。 |
2025年 |
伊州区医疗保障局 |
伊区医保执罚决字〔2025〕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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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星市辛氏中医皮肤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涉嫌不合理收费、多收费违规案 |
罚款 |
新星市辛氏中医皮肤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在使用医保基金时存在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违法违规行为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 |
新星市辛氏中医皮肤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对新星市辛氏中医皮肤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予以行政处罚28737.5元。 |
2025年 |
伊州区医疗保障局 |
伊区医保执罚决字〔2025〕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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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康复医院涉嫌超标准收费、过度检查违规案 |
罚款 |
哈密康复医院在使用医保基金时存在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违法违规行为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 |
哈密康复医院 |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对哈密康复医院予以行政处罚30466.63元。 |
2025年 |
伊州区医疗保障局 |
伊区医保执罚决字〔2025〕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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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州区人民医院涉嫌多计费用、分解住院违规案 |
罚款 |
伊州区人民医院在使用医保基金时存在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违法违规行为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 |
伊州区人民医院 |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对伊州区人民医院予以行政处罚34604.38元。 |
2025年 |
伊州区医疗保障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