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州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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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010614006/2025-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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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文种类: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2025-06-11
  • 主题分类:

伊州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定点医疗机构行政处罚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5-06-11   浏览次数:   【字体: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违法行为类别

处罚

事由

处罚依据

行政相

对人名

处罚结果

处罚

日期

处罚

机关

1

伊区医保不罚字〔2024〕第2号

12652201457725941A

一般处罚

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七)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九条(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实施标准》第3项第1款 (2)

伊州区回城乡卫生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

1、对违规使用医保基金94.46元予以追回。

2、约谈相关责任人。

2024.9.4

伊州区医疗保障局

2

伊区医保不罚字〔2024〕第3号

12652201729146039E

一般处罚

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七)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九条(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实施标准》第3项第1款 (2)

伊州区陶家宫镇卫生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

1、对违规使用医保基金346.85元予以追回。

2、约谈相关责任人。

2024.9.4

伊州区医疗保障局

3

伊区医保不罚字〔2024〕第4号

1265220145772499XY

一般处罚

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七)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九条(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实施标准》第3项第1款 (2)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医院

1、对违规使用医保基金30.38元予以追回。

2、约谈相关责任人。

2024.9.4

伊州区医疗保障局

4

伊区医保不罚字〔2024〕第5号

126522013969237671

一般处罚

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七)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九条(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实施标准》第3项第1款 (2)

哈密市伊州区三道岭人民医院

1、对违规使用医保基金12.08元予以追回。

2、约谈相关责任人。

2024.9.4

伊州区医疗保障局

5

伊区医保不罚字〔2024〕第6号

126522017344497712

一般处罚

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七)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九条(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实施标准》第3项第1款 (2)

伊州区五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

1、对违规使用医保基金116.74元予以追回。

2、约谈相关责任人。

2024.9.4

伊州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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