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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010614006/2023-0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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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2023-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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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保障标准信息

发布时间:2023-09-25   浏览次数:   【字体:

一、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及标准

(一)医疗救助制度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医疗救助对象实施分类救助。救助对象包括 具有哈密市户籍或参加哈密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以下四类别人员:

1.第一类为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对象(以下统称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特困人员管理;

2.第二类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以下统称低保 对象);

3.第三类为城乡困难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以下统称低保 边缘对象),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 突发严重困难户,以下统称农村易返贫 致贫人口);

4.第四类为上述三类人员以外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 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上述救助对象类别给予相应救助。

(二)医疗救助对象根据不同类别,分别由下列部门依法认定:

1.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和低保边缘对象由区县民政部门认定,其中低保边缘对象由民政部门依申请予以认定;

2.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由区县乡村振兴部门认定;

3.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在提出医疗救助申请之前12个月家庭总收入扣除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后,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不超过户籍所在区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且除基本住房、基本生活必需品之外的家庭财产不足以支付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重病患者,由区县民政部门依申请予以认定。

(三)严格执行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基本医保不支付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医疗救助费用保障范围。医疗救助费用保障范围包括以下几方面:

1.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内的住院费用;

2.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

3.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保障后的个人负担部分(含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 除国家另有明确规定外,区县不得自行制定或采取变通方法擅自扩大医疗救助费用保障范围。

(四)医疗救助按照下列情形实施分层分类救助:

1.对特困人员实行直接救助,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为100%;

2.对低保对象实行直接救助,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为75%;

3.对低保边缘对象、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按哈密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设定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为65%;

4.对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依申请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按哈密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设定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为65%。上述救助对象年度救助限额为 5万元,门诊和住院救助共用救助限额,报销比例保持一致。

(五)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规范转诊且在疆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

1.对超过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政策范围内自付 医疗费用,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按70%救助比例予以倾斜救助, 其他救助对象,按60%救助比例予以倾斜救助。年度倾斜救助累计不超过5万元;

2.“三重制度” 综合保障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人员,落实依申请救助机制,经区县乡村振兴、民政部门认定,对政策范围内的自付医疗费用,按照50%的比例实行二次倾斜救助,二次倾斜救助不计入年度救助限额。

(六)强化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及时将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困难群众,按规定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七)医疗救助对象具有多重特殊身份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实行救助,不得重复救助。

(八)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救助对象,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大病保险报销后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参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标准分类给予救助。

二、强化三重制度综合保障

(九)持续推进全民参保计划,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城乡居民依法依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健全部门信息共享和交换机制,区县及相关部门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

对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按照下列情形给予分类资助:

1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

2医保对象给予定额资助;

3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可根据实际,享受一定期限的定额资助政策。

资助经费从医疗救助基金中支出,其中定额资助标准统一执行自治区规定。已享受参保资助政策的救助对象,因动态调整退出资助范围的,其当期享受的相应资助金额可以不退还至医疗救助基金账户。对动态新增的符合参保资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及时按规定给予资助。

(十)增强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严格执行基本医保支付范和标准,对所有参保人员实施公平普惠保障。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标准,稳定居民医保住院待遇水平,确保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70%左右,具体事项按照我市现行职工医保、居民医保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十一)增强大病保险减负功能和补充保障作用,健全完善职工大病保险、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我市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大病保险费用分段按比例支付,支付比例不低于65%。在全面落实大病保险普惠待遇政策基础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起付线降低50%、分段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建立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

(十二)建立健全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机制。依托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平,开展因病返贫致贫风险监测,建立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致贫的主动发现、动态监测、信息共享和精准帮扶机制,根据个人年度费用负担情况,重点监测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保障后个人年度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低保边缘对象和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做到及时预警。医疗救助对象信息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动态管理:

1.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实时纳入因病返贫预警监测范围;

2.对低保边缘对象、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救助对象监测预警线根据哈密市低保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3.对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开展高额医疗费用监测,对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保障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超过一定额度的,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监测预警线按照哈密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

4.将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人员及时纳入救助范围,加强医疗保障、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之间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共享共用、动态更新,协同做好风险研判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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