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项 | 子项序号 | 子项 | 办理材料 | 办理时限 | 办理环节 | 备注 | 设定依据 |
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 | 1 | 单位参保登记 |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单位批准成立的文件 2.《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参保信息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参保登记含新参保、暂停参保、注销登记、单位拆分、合并、分立的相关内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四条 3.《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三条、第四条 |
2 | 职工参保登记 | 1.在职职工:①《缴纳医疗保险费人员增加减少申报表》(含增加、中断、终止、恢复、在职转退休)(加盖单位公章) ②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2.灵活就业人员:①有效身份证件 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1.特殊人群还需提供:①港澳台人员参加在职职工医保: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 ②外国人参加在职职工医保:外国人就业证件及居留证件,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③出国定居:护照或永久居留证 ④在职转退休:退休审批材料 2.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居住证、户口簿、中国护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等(下同) 3.委托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委托人授权委托书(下同) |
||
3 | 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 1.有效身份证件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参保地医保经办部门服务窗口、乡镇(街道)社区(村)社会保障站(所)办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八条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四条 3.《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号) |
|
4 | 单位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变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等关键信息的可要求提供必要的对应辅助材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主席令第35号)第八条、第五十七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九条 |
|
5 | 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 1.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 2.《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表》(关键信息变更加盖公章)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变更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出生日期等关键信息的可要求提供必要的对应辅助材料 | ||
6 | 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 1.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 2.《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表》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
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 7 | 参保单位参保信息查询 | 单位有效证明文件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办结 | 单位有效证明文件可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介绍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 第七十四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六条 |
8 | 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 | 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办结 | |||
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 9 |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 1.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 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申领表》 |
不超过15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1.因死亡支取的提供继承人身份证、银行卡账户信息,通过数据共享无法查询死亡信息的应提供个人承诺书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十四条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第七条 3.《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五条、第六条 |
三、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10 | 出具《参保凭证》 | 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1.由转出地医保经办部门受理并负责办结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二条 |
11 | 转移接续手续办理 | 1.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 2.《参保凭证》(含电子《参保凭证》) 3.《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
不超过2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1.由转入地医保经办部门受理并负责办结 2.转入地医保经办部门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生成并发出《联系函》 3.转出地医保经办部门收到《联系函》后10个工作日内生成、发出《信息表》并划转资金 4.转入地医保经办部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资金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5.有条件的可通过平台、网络、APP等方式进行信息传递 |
||
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 | 12 |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 | 1.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 2.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 3.户口簿首页 4.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1.由参保地医保经办部门服务窗口办理,手机APP、微信小程序等“不见面”备案 2.异地就医备案满6个月后可持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在参保地医保经办部门服务窗口办理,也可采用咨询电话办理变更、暂停、终止业务 |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 2.《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 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3号 ) 3.《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3号 ) |
13 |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 | 1.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 2.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 3.居住证明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
14 | 常住异地工作人员备案 | 1.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 2.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和异地工作证明材料(参保地工作单位派出证明、异地工作单位证明、工作合同任选其一或个人承诺书)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
15 | 异地转诊人员备案 | 1.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 2.具有转诊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转院证明材料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由参保人员在具有转诊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线上办理备案 | ||
五、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 | 16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 | 1.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 2.《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 3.病历资料或检查资料 |
不超过2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办理材料由医保经办部门组织有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鉴定后进行登记 | 《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2〕8号) |
六、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 | 17 | 门诊费用报销 | 1.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 2.医院收费票据 3.门急诊费用清单 4.处方底方 |
不超过5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手工报销门诊费用范围是异地慢性病费用及用个人账户报销异地门诊费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2.《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快解决群众办事堵点问题的通知》(国医保电〔2018〕14号) |
18 | 住院费用报销 | 1.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 2.医院收费票据 3.住院费用清单 4.诊断证明 |
不超过5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1.意外伤害就医的应提供交警事故认定书、法院判决书、调解协议书等公检法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无法提供的应填写个人承诺书 2.急诊提供急诊诊断证明 3.诊断证明包括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有诊断信息的出院证明 |
||
七、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 | 19 | 产前检查费支付 | 参保人员在参保地医保经办部门备案或由单位医保经办人员在网上经办系统备案,出院结算时在医院端直接结算 | 即时办结 | 备案—直接结算—办结 | 1.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参保人员无需备案 2.异地就医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医院收费票据;②费用清单;③诊断证明;④ 出生医学证明或生育服务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四条 |
20 | 生育医疗费支付 | 即时办结 | 备案—直接结算—办结 | ||||
21 | 计划生育医疗费支付 | 即时办结 | 备案—直接结算—办结 | ||||
22 | 生育津贴支付 | 生育或计划生育出院结算后,由医疗机构向医保经办部门提交材料,医保经办部门生成生育津贴,再审核拨付 | 不超过20个工作日 | 出院结算—审核—拨付—办结 | |||
八、医疗救助对象待遇核准支付 | 23 | 符合资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 | 即时办结 | 审核—办结 | 符合救助条件但未经认定的应由相关部门认定后进行报销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 |
24 | 医疗救助对象手工(零星)报销 | 1.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 2.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的结算单、定点医疗机构处方或定点药店购药发票 |
不超过5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社〔2013〕217号) | ||
九、定点医药机构费用结算 | 25 |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结算 | 定点医疗机构清算数据 | 1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每月1日至10日上传上月医保费用数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一条 |
26 |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费用结算 | 定点零售药店清算数据 | 1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