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机关名称:伊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被委托机关名称:伊州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地址:伊州区爱民路4号 |
地址:伊州区融合路98号 |
法定代表人:张璐 |
法定代表人:陈怡中 |
为规范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现签订本委托书:
一、委托范围
哈密市伊州区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委托权限
受托方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方的名义行使下列行政执法监管、审核职权:
(一)行政检查。按照卫生健康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对委托区域内的卫生健康管理行政相对人行使行政检查权。在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有权要求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必要时可依法采取抽样取证、抽样检测、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等措施。
(二)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委托范围内《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中明确的,且伊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卫生健康违法违规案件进行查处,并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受托方发现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有权依据卫生健康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三)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审查审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委托范围内《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中明确的,且伊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具有行政许可权的卫生健康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查和提出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委托机关,由委托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三、法律责任
(一)委托方的责任
1.对受委托方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合法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指导和监督受委托方在委托权限内以委托方名义实施行政执法的行为;
3.对受委托方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方可以部分或者全部终止委托:(1)受委托方违法实施行政执法且情节严重的;(2)受委托方不履行本委托书约定的义务;(3)因其它原因需要终止委托的。
(二)受委托方的责任
1.受委托方必须以委托方的名义,在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
2.受委托方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
3.接受委托方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4.严格遵守执法程序;
5.受托方应定期(例如每月)向委托方提交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执法情况、发现的问题、处理的结果等,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和谎报;
6.受委托方违反上述规定,违法实施行政执法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方承担。
四、委托期限
本委托书自双方盖章确认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三年期满后,由委托方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委托到期后自动延续;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
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各执一份。
委托方:伊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被委托方:伊州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2024 年 11 月 10 日 2024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