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州区水利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检查 事项 |
实施依据 |
检查主体(实施层级) |
承办 机构 |
检查 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 方式 |
检查 频次 |
备注 |
1 |
对水资源的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 【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460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加强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2002年5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7年5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十八条第一款:取水许可申请批准后,需要建设地下水取水工程的,取水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向当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其资质证明和工程施工方案,接受监督检查。 |
伊州区水利局 |
水资源管理与行政执法办公室 |
取用水单位 |
4.违法凿井行为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对水资源使用实际进行检查,对用水量异常的进行重点检查。原则上一年内不超过2次,但涉及投诉举报、转办交办等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但不超过合理频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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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及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作出修改) 第二十八条: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2018年3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第四次修订) 第十四条: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限期改建。在堤防上新建前款所指建筑物及设施,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并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规章】《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1992年4月3日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发布,2017年12月22《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三条:河道主管机关应定期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进行检查,凡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应提出限期改建的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
伊州区水利局 |
水资源管理与行政执法办公室 |
河道管理范围内涉河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 |
1.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检查; 2.项目建设情况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根据在河道范围的建设项目进度等进行检查。原则上一年内不超过2次,但涉及投诉举报、转办交办等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但不超过合理频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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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特别是水坝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号发布,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二次修订)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第一款:大坝开工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建大坝管理单位,由其按照工程基本建设验收规程参与质量检查以及大坝分部、分项验收和蓄水验收工作。 |
伊州区水利局 |
伊州区水利局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检测单位、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供应商等单位 |
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重点集中在汛期及重点节假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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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二)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行为;(三)是否存在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及租借、挂靠资质等违规行为;(四)是否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五)是否按照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质量检测报告是否真实;(六)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 |
伊州区水利局 |
水利工程建设中心 |
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 |
1.项目法人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执行)情况 2.勘察设计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执行)情况 3.监理单位管理体系建立(执行)情况 4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执行)情况 5.试验检测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执行)情况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根据项目进度时间节点进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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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水土保持情况的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部门规章】《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水土保持方案全链条全过程监管,充分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大数据、“互联网+监管”等手段,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监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存在弄虚作假或者不满足验收标准和条件而通过验收的,视同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监管信息共享、违法线索互联、案件通报移送等协同监管和联动执法制度,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做好水土保持方案监管和监督检查工作。 |
伊州区水利局 |
项目办 |
生产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及其他参建单位 |
1.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2.生产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及其他参建单位(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设计、施工、监测、监理、验收报告编制等单位)水土保持责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检查,涉及投诉举报、转办交办等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但不超过合理频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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