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州区赋权乡镇(街道)名单 | ||
序号 | 赋权的乡镇(街道) | 备注 |
1 | 回城乡人民政府 | |
2 | 花园乡人民政府 | |
3 | 南湖乡人民政府 | |
4 | 陶家宫镇人民政府 | |
5 | 大泉湾乡人民政府 | |
6 | 二堡镇人民政府 | |
7 | 五堡镇人民政府 | |
8 | 天山乡人民政府 | |
9 | 沁城乡人民政府 | |
10 | 西山乡人民政府 | |
11 | 德外里乡人民政府 | |
12 | 乌拉台乡人民政府 | |
13 | 柳树沟乡人民政府 | |
14 | 白石头乡人民政府 | |
15 | 星星峡镇人民政府 | |
16 | 雅满苏镇人民政府 | |
17 | 七角井镇人民政府 | |
18 | 三道岭镇人民政府 | |
19 | 双井子乡人民政府 | |
20 | 东河街道办事处 | |
21 | 西河街道办事处 | |
22 | 城北街道办事处 | |
23 | 丽园街道办事处 | |
24 | 石油街道办事处 |
伊州区回城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罚赋权事项清单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原县级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处罚 | 水利局 | |
2 |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按取水许可条件取水的处罚 | 水利局 | 吊销取水许可证除外 |
3 | 对侵占、毁坏水工程设施及水文、水文地质监测、通讯、防汛备用设施,从事影响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 | 水利局 | |
4 | 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 水利局 | |
5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 水利局 | |
6 |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 水利局 | |
7 | 对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麻黄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水利局 | |
8 | 对向河流、湖泊、水库、渠道倾倒垃圾的处罚 | 水利局 | |
9 | 对损毁水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防汛器材物料,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打井、挖筑鱼塘、采石等影响堤防安全,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处罚 | 水利局 | |
10 | 对擅自凿井、修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损毁地下水取水工程、未按规定关停承压水取水工程等活动的处罚 | 水利局 | 违反第(二)、(四)、(五)、(六)项规定的,由取水许可发证机关计算取水量、收取水资源费。 |
11 | 对非法从事开垦、开发,破坏植被、沙壳、结皮等原生地貌的处罚 | 水利局 | |
12 |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
13 | 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等行为的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
14 | 对农田地膜使用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者回收企业弃置、掩埋废旧农田地膜的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
15 | 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处罚 | 林草局 | |
16 | 对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17 | 对不服从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18 | 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故意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处罚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19 |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等行为的处罚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20 |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21 | 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22 | 对违反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23 | 对《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24 | 对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处罚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25 | 对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等的处罚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26 | 对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27 | 对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原设计的房间出租的处罚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28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违法生产经营的处罚 | 市监局 | |
29 | 对从事无照经营的处罚 | 市监局 | |
30 |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 卫健委 | |
31 | 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行为的处罚 | 市交通局 | 仅适用于县乡公路 |
32 |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行为的处罚 | 市交通局 | 仅适用于县乡公路 |
伊州区花园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罚赋权事项清单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原县级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处罚 | 水利局 | |
2 |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按取水许可条件取水的处罚 | 水利局 | 吊销取水许可证除外 |
3 | 对侵占、毁坏水工程设施及水文、水文地质监测、通讯、防汛备用设施,从事影响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 | 水利局 | |
4 | 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 水利局 | |
5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 水利局 | |
6 |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 水利局 | |
7 | 对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麻黄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水利局 | |
8 | 对向河流、湖泊、水库、渠道倾倒垃圾的处罚 | 水利局 | |
9 | 对损毁水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防汛器材物料,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打井、挖筑鱼塘、采石等影响堤防安全,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处罚 | 水利局 | |
10 | 对擅自凿井、修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损毁地下水取水工程、未按规定关停承压水取水工程等活动的处罚 | 水利局 | 违反第(二)、(四)、(五)、(六)项规定的,由取水许可发证机关计算取水量、收取水资源费。 |
11 | 对非法从事开垦、开发,破坏植被、沙壳、结皮等原生地貌的处罚 | 水利局 | |
12 |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
13 | 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等行为的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
14 | 对农田地膜使用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者回收企业弃置、掩埋废旧农田地膜的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
15 | 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处罚 | 林草局 | |
16 | 对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17 | 对不服从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18 | 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故意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处罚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19 |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等行为的处罚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20 |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21 | 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22 | 对违反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23 | 对《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24 | 对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处罚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25 | 对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等的处罚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26 | 对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27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违法生产经营的处罚 | 市监局 | |
28 | 对从事无照经营的处罚 | 市监局 | |
29 |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 卫健委 | |
30 | 对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原设计的房间出租的处罚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31 | 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行为的处罚 | 市交通局 | 仅适用于县乡公路 |
32 |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行为的处罚 | 市交通局 | 仅适用于县乡公路 |
伊州区南湖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罚赋权事项清单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原县级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处罚 | 水利局 | |
2 |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按取水许可条件取水的处罚 | 水利局 | 吊销取水许可证除外 |
3 | 对侵占、毁坏水工程设施及水文、水文地质监测、通讯、防汛备用设施,从事影响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 | 水利局 | |
4 | 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 水利局 | |
5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 水利局 | |
6 |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 水利局 | |
7 | 对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麻黄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水利局 | |
8 | 对向河流、湖泊、水库、渠道倾倒垃圾的处罚 | 水利局 | |
9 | 对损毁水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防汛器材物料,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打井、挖筑鱼塘、采石等影响堤防安全,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处罚 | 水利局 | |
10 | 对擅自凿井、修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损毁地下水取水工程、未按规定关停承压水取水工程等活动的处罚 | 水利局 | 违反第(二)、(四)、(五)、(六)项规定的,由取水许可发证机关计算取水量、收取水资源费。 |
11 | 对非法从事开垦、开发,破坏植被、沙壳、结皮等原生地貌的处罚 | 水利局 | |
12 |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
13 | 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等行为的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
14 | 对农田地膜使用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者回收企业弃置、掩埋废旧农田地膜的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
15 | 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处罚 | 林草局 | |
16 |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等行为的处罚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17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违法生产经营的处罚 | 市监局 | |
18 | 对从事无照经营的处罚 | 市监局 | |
19 |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 卫健委 | |
20 | 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行为的处罚 | 市交通局 | 仅适用于县乡公路 |
21 |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行为的处罚 | 市交通局 | 仅适用于县乡公路 |
伊州区陶家宫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赋权事项清单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原县级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处罚 | 水利局 | |
2 |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按取水许可条件取水的处罚 | 水利局 | 吊销取水许可证除外 |
3 | 对侵占、毁坏水工程设施及水文、水文地质监测、通讯、防汛备用设施,从事影响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 | 水利局 | |
4 | 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 水利局 | |
5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 水利局 | |
6 |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 水利局 | |
7 | 对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麻黄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水利局 | |
8 | 对向河流、湖泊、水库、渠道倾倒垃圾的处罚 | 水利局 | |
9 | 对损毁水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防汛器材物料,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打井、挖筑鱼塘、采石等影响堤防安全,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处罚 | 水利局 | |
10 | 对擅自凿井、修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损毁地下水取水工程、未按规定关停承压水取水工程等活动的处罚 | 水利局 | 违反第(二)、(四)、(五)、(六)项规定的,由取水许可发证机关计算取水量、收取水资源费。 |
11 | 对非法从事开垦、开发,破坏植被、沙壳、结皮等原生地貌的处罚 | 水利局 | |
12 |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
13 | 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等行为的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
14 | 对农田地膜使用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者回收企业弃置、掩埋废旧农田地膜的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
15 | 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处罚 | 林草局 | |
16 | 对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17 | 对不服从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18 | 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故意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处罚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19 |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等行为的处罚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20 |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21 | 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22 | 对违反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23 | 对《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24 | 对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处罚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25 | 对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等的处罚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26 | 对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27 | 对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原设计的房间出租的处罚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28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违法生产经营的处罚 | 市监局 | |
29 | 对从事无照经营的处罚 | 市监局 | |
30 |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 卫健委 | |
31 | 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行为的处罚 | 市交通局 | 仅适用于县乡公路 |
32 |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行为的处罚 | 市交通局 | 仅适用于县乡公路 |
伊州区大泉湾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罚赋权事项清单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原县级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处罚 | 水利局 | |
2 |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按取水许可条件取水的处罚 | 水利局 | 吊销取水许可证除外 |
3 | 对侵占、毁坏水工程设施及水文、水文地质监测、通讯、防汛备用设施,从事影响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 | 水利局 | |
4 | 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 水利局 | |
5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 水利局 | |
6 |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 水利局 | |
7 | 对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麻黄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水利局 | |
8 | 对向河流、湖泊、水库、渠道倾倒垃圾的处罚 | 水利局 | |
9 | 对损毁水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防汛器材物料,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打井、挖筑鱼塘、采石等影响堤防安全,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处罚 | 水利局 | |
10 | 对擅自凿井、修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损毁地下水取水工程、未按规定关停承压水取水工程等活动的处罚 | 水利局 | 违反第(二)、(四)、(五)、(六)项规定的,由取水许可发证机关计算取水量、收取水资源费。 |
11 | 对非法从事开垦、开发,破坏植被、沙壳、结皮等原生地貌的处罚 | 水利局 | |
12 |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
13 | 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等行为的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
14 | 对农田地膜使用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者回收企业弃置、掩埋废旧农田地膜的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
15 | 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处罚 | 林草局 | |
16 |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等行为的处罚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17 |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18 | 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19 | 对违反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20 | 对《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21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违法生产经营的处罚 | 市监局 | |
22 | 对从事无照经营的处罚 | 市监局 | |
23 |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 卫健委 | |
24 | 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行为的处罚 | 市交通局 | 仅适用于县乡公路 |
25 |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行为的处罚 | 市交通局 | 仅适用于县乡公路 |
伊州区二堡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赋权事项清单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原县级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处罚 | 水利局 | |
2 |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按取水许可条件取水的处罚 | 水利局 | 吊销取水许可证除外 |
3 | 对侵占、毁坏水工程设施及水文、水文地质监测、通讯、防汛备用设施,从事影响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 | 水利局 | |
4 | 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 水利局 | |
5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 水利局 | |
6 |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 水利局 | |
7 | 对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麻黄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水利局 | |
8 | 对向河流、湖泊、水库、渠道倾倒垃圾的处罚 | 水利局 | |
9 | 对损毁水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防汛器材物料,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打井、挖筑鱼塘、采石等影响堤防安全,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处罚 | 水利局 | |
10 | 对擅自凿井、修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损毁地下水取水工程、未按规定关停承压水取水工程等活动的处罚 | 水利局 | 违反第(二)、(四)、(五)、(六)项规定的,由取水许可发证机关计算取水量、收取水资源费。 |
11 | 对非法从事开垦、开发,破坏植被、沙壳、结皮等原生地貌的处罚 | 水利局 | |
12 |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
13 | 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等行为的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
14 | 对农田地膜使用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者回收企业弃置、掩埋废旧农田地膜的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
15 | 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处罚 | 林草局 | |
16 |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等行为的处罚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17 |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18 | 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19 | 对违反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20 | 对《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21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违法生产经营的处罚 | 市监局 | |
22 | 对从事无照经营的处罚 | 市监局 | |
23 |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 卫健委 | |
24 | 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行为的处罚 | 市交通局 | 仅适用于县乡公路 |
25 |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行为的处罚 | 市交通局 | 仅适用于县乡公路 |
伊州区五堡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赋权事项清单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原县级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处罚 | 水利局 | |
2 |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按取水许可条件取水的处罚 | 水利局 | 吊销取水许可证除外 |
3 | 对侵占、毁坏水工程设施及水文、水文地质监测、通讯、防汛备用设施,从事影响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 | 水利局 | |
4 | 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 水利局 | |
5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 水利局 | |
6 |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 水利局 | |
7 | 对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麻黄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水利局 | |
8 | 对向河流、湖泊、水库、渠道倾倒垃圾的处罚 | 水利局 | |
9 | 对损毁水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防汛器材物料,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打井、挖筑鱼塘、采石等影响堤防安全,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处罚 | 水利局 | |
10 | 对擅自凿井、修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损毁地下水取水工程、未按规定关停承压水取水工程等活动的处罚 | 水利局 | 违反第(二)、(四)、(五)、(六)项规定的,由取水许可发证机关计算取水量、收取水资源费。 |
11 | 对非法从事开垦、开发,破坏植被、沙壳、结皮等原生地貌的处罚 | 水利局 | |
12 |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
13 | 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等行为的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
14 | 对农田地膜使用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者回收企业弃置、掩埋废旧农田地膜的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
15 | 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处罚 | 林草局 | |
16 |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等行为的处罚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17 |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18 | 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19 | 对违反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20 | 对《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21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违法生产经营的处罚 | 市监局 | |
22 | 对从事无照经营的处罚 | 市监局 | |
23 |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 卫健委 | |
24 | 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行为的处罚 | 市交通局 | 仅适用于县乡公路 |
25 |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行为的处罚 | 市交通局 | 仅适用于县乡公路 |
伊州区天山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罚赋权事项清单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原县级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处罚 | 水利局 | |
2 |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按取水许可条件取水的处罚 | 水利局 | 吊销取水许可证除外 |
3 | 对侵占、毁坏水工程设施及水文、水文地质监测、通讯、防汛备用设施,从事影响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 | 水利局 | |
4 | 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 水利局 | |
5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 水利局 | |
6 |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 水利局 | |
7 | 对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麻黄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水利局 | |
8 | 对向河流、湖泊、水库、渠道倾倒垃圾的处罚 | 水利局 | |
9 | 对损毁水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防汛器材物料,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打井、挖筑鱼塘、采石等影响堤防安全,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处罚 | 水利局 | |
10 | 对擅自凿井、修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损毁地下水取水工程、未按规定关停承压水取水工程等活动的处罚 | 水利局 | 违反第(二)、(四)、(五)、(六)项规定的,由取水许可发证机关计算取水量、收取水资源费。 |
11 | 对非法从事开垦、开发,破坏植被、沙壳、结皮等原生地貌的处罚 | 水利局 | |
12 |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
13 | 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等行为的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
14 | 对农田地膜使用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者回收企业弃置、掩埋废旧农田地膜的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
15 | 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处罚 | 林草局 | |
16 |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等行为的处罚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17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违法生产经营的处罚 | 市监局 | |
18 | 对从事无照经营的处罚 | 市监局 | |
19 |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 卫健委 | |
20 | 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行为的处罚 | 市交通局 | 仅适用于县乡公路 |
21 |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行为的处罚 | 市交通局 | 仅适用于县乡公路 |
伊州区沁城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罚赋权事项清单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原县级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处罚 | 水利局 | |
2 |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按取水许可条件取水的处罚 | 水利局 | 吊销取水许可证除外 |
3 | 对侵占、毁坏水工程设施及水文、水文地质监测、通讯、防汛备用设施,从事影响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 | 水利局 | |
4 | 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 水利局 | |
5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 水利局 | |
6 |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 水利局 | |
7 | 对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麻黄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水利局 | |
8 | 对向河流、湖泊、水库、渠道倾倒垃圾的处罚 | 水利局 | |
9 | 对损毁水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防汛器材物料,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打井、挖筑鱼塘、采石等影响堤防安全,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处罚 | 水利局 | |
10 | 对擅自凿井、修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损毁地下水取水工程、未按规定关停承压水取水工程等活动的处罚 | 水利局 | 违反第(二)、(四)、(五)、(六)项规定的,由取水许可发证机关计算取水量、收取水资源费。 |
11 | 对非法从事开垦、开发,破坏植被、沙壳、结皮等原生地貌的处罚 | 水利局 | |
12 |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
13 | 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等行为的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
14 | 对农田地膜使用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者回收企业弃置、掩埋废旧农田地膜的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
15 | 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处罚 | 林草局 | |
16 |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等行为的处罚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17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违法生产经营的处罚 | 市监局 | |
18 | 对从事无照经营的处罚 | 市监局 | |
19 |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 卫健委 | |
20 | 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行为的处罚 | 市交通局 | 仅适用于县乡公路 |
21 |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行为的处罚 | 市交通局 | 仅适用于县乡公路 |
伊州区西山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罚赋权事项清单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原县级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处罚 | 水利局 | |
2 |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按取水许可条件取水的处罚 | 水利局 | 吊销取水许可证除外 |
3 | 对侵占、毁坏水工程设施及水文、水文地质监测、通讯、防汛备用设施,从事影响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 | 水利局 | |
4 | 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 水利局 | |
5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 水利局 | |
6 |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 水利局 | |
7 | 对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麻黄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水利局 | |
8 | 对向河流、湖泊、水库、渠道倾倒垃圾的处罚 | 水利局 | |
9 | 对损毁水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防汛器材物料,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打井、挖筑鱼塘、采石等影响堤防安全,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处罚 | 水利局 | |
10 | 对擅自凿井、修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损毁地下水取水工程、未按规定关停承压水取水工程等活动的处罚 | 水利局 | 违反第(二)、(四)、(五)、(六)项规定的,由取水许可发证机关计算取水量、收取水资源费。 |
11 | 对非法从事开垦、开发,破坏植被、沙壳、结皮等原生地貌的处罚 | 水利局 | |
12 |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
13 | 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等行为的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
14 | 对农田地膜使用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者回收企业弃置、掩埋废旧农田地膜的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
15 | 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处罚 | 林草局 | |
16 |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等行为的处罚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17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违法生产经营的处罚 | 市监局 | |
18 | 对从事无照经营的处罚 | 市监局 | |
19 |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 卫健委 | |
20 | 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行为的处罚 | 市交通局 | 仅适用于县乡公路 |
21 |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行为的处罚 | 市交通局 | 仅适用于县乡公路 |
伊州区德外里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罚赋权事项清单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原县级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处罚 | 水利局 | |
2 |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按取水许可条件取水的处罚 | 水利局 | 吊销取水许可证除外 |
3 | 对侵占、毁坏水工程设施及水文、水文地质监测、通讯、防汛备用设施,从事影响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 | 水利局 | |
4 | 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 水利局 | |
5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 水利局 | |
6 |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 水利局 | |
7 | 对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麻黄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水利局 | |
8 | 对向河流、湖泊、水库、渠道倾倒垃圾的处罚 | 水利局 | |
9 | 对损毁水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防汛器材物料,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打井、挖筑鱼塘、采石等影响堤防安全,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处罚 | 水利局 | |
10 | 对擅自凿井、修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损毁地下水取水工程、未按规定关停承压水取水工程等活动的处罚 | 水利局 | 违反第(二)、(四)、(五)、(六)项规定的,由取水许可发证机关计算取水量、收取水资源费。 |
11 | 对非法从事开垦、开发,破坏植被、沙壳、结皮等原生地貌的处罚 | 水利局 | |
12 |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
13 | 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等行为的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
14 | 对农田地膜使用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者回收企业弃置、掩埋废旧农田地膜的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
15 | 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处罚 | 林草局 | |
16 |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等行为的处罚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17 |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18 | 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19 | 对违反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20 | 对《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21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违法生产经营的处罚 | 市监局 | |
22 | 对从事无照经营的处罚 | 市监局 | |
23 |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 卫健委 | |
24 | 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行为的处罚 | 市交通局 | 仅适用于县乡公路 |
25 |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行为的处罚 | 市交通局 | 仅适用于县乡公路 |
伊州区乌拉台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罚赋权事项清单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原县级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处罚 | 水利局 | |
2 |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按取水许可条件取水的处罚 | 水利局 | 吊销取水许可证除外 |
3 | 对侵占、毁坏水工程设施及水文、水文地质监测、通讯、防汛备用设施,从事影响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 | 水利局 | |
4 | 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 水利局 | |
5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 水利局 | |
6 |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 水利局 | |
7 | 对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麻黄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水利局 | |
8 | 对向河流、湖泊、水库、渠道倾倒垃圾的处罚 | 水利局 | |
9 | 对损毁水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防汛器材物料,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打井、挖筑鱼塘、采石等影响堤防安全,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处罚 | 水利局 | |
10 | 对擅自凿井、修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损毁地下水取水工程、未按规定关停承压水取水工程等活动的处罚 | 水利局 | 违反第(二)、(四)、(五)、(六)项规定的,由取水许可发证机关计算取水量、收取水资源费。 |
11 | 对非法从事开垦、开发,破坏植被、沙壳、结皮等原生地貌的处罚 | 水利局 | |
12 |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
13 | 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等行为的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
14 | 对农田地膜使用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者回收企业弃置、掩埋废旧农田地膜的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
15 | 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处罚 | 林草局 | |
16 |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等行为的处罚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17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违法生产经营的处罚 | 市监局 | |
18 | 对从事无照经营的处罚 | 市监局 | |
19 |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 卫健委 | |
20 | 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行为的处罚 | 市交通局 | 仅适用于县乡公路 |
21 |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行为的处罚 | 市交通局 | 仅适用于县乡公路 |
伊州区柳树沟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罚赋权事项清单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原县级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处罚 | 水利局 | |
2 |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按取水许可条件取水的处罚 | 水利局 | 吊销取水许可证除外 |
3 | 对侵占、毁坏水工程设施及水文、水文地质监测、通讯、防汛备用设施,从事影响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 | 水利局 | |
4 | 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 水利局 | |
5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 水利局 | |
6 |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 水利局 | |
7 | 对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麻黄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水利局 | |
8 | 对向河流、湖泊、水库、渠道倾倒垃圾的处罚 | 水利局 | |
9 | 对损毁水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防汛器材物料,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打井、挖筑鱼塘、采石等影响堤防安全,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处罚 | 水利局 | |
10 | 对擅自凿井、修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损毁地下水取水工程、未按规定关停承压水取水工程等活动的处罚 | 水利局 | 违反第(二)、(四)、(五)、(六)项规定的,由取水许可发证机关计算取水量、收取水资源费。 |
11 | 对非法从事开垦、开发,破坏植被、沙壳、结皮等原生地貌的处罚 | 水利局 | |
12 |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
13 | 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等行为的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
14 | 对农田地膜使用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者回收企业弃置、掩埋废旧农田地膜的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
15 | 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处罚 | 林草局 | |
16 |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等行为的处罚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17 |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18 | 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19 | 对违反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20 | 对《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21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违法生产经营的处罚 | 市监局 | |
22 | 对从事无照经营的处罚 | 市监局 | |
23 |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 卫健委 | |
24 | 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行为的处罚 | 市交通局 | 仅适用于县乡公路 |
25 |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行为的处罚 | 市交通局 | 仅适用于县乡公路 |
伊州区白石头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罚赋权事项清单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原县级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处罚 | 水利局 | |
2 |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按取水许可条件取水的处罚 | 水利局 | 吊销取水许可证除外 |
3 | 对侵占、毁坏水工程设施及水文、水文地质监测、通讯、防汛备用设施,从事影响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 | 水利局 | |
4 | 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 水利局 | |
5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 水利局 | |
6 |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 水利局 | |
7 | 对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麻黄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水利局 | |
8 | 对向河流、湖泊、水库、渠道倾倒垃圾的处罚 | 水利局 | |
9 | 对损毁水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防汛器材物料,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打井、挖筑鱼塘、采石等影响堤防安全,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处罚 | 水利局 | |
10 | 对擅自凿井、修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损毁地下水取水工程、未按规定关停承压水取水工程等活动的处罚 | 水利局 | 违反第(二)、(四)、(五)、(六)项规定的,由取水许可发证机关计算取水量、收取水资源费。 |
11 | 对非法从事开垦、开发,破坏植被、沙壳、结皮等原生地貌的处罚 | 水利局 | |
12 |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
13 | 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等行为的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
14 | 对农田地膜使用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者回收企业弃置、掩埋废旧农田地膜的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
15 | 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处罚 | 林草局 | |
16 |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等行为的处罚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17 |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18 | 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19 | 对违反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20 | 对《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21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违法生产经营的处罚 | 市监局 | |
22 | 对从事无照经营的处罚 | 市监局 | |
23 |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 卫健委 | |
24 | 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行为的处罚 | 市交通局 | 仅适用于县乡公路 |
25 |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行为的处罚 | 市交通局 | 仅适用于县乡公路 |
伊州区星星峡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赋权事项清单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原县级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处罚 | 水利局 | |
2 |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按取水许可条件取水的处罚 | 水利局 | 吊销取水许可证除外 |
3 | 对侵占、毁坏水工程设施及水文、水文地质监测、通讯、防汛备用设施,从事影响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 | 水利局 | |
4 | 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 水利局 | |
5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 水利局 | |
6 |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 水利局 | |
7 | 对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麻黄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水利局 | |
8 | 对向河流、湖泊、水库、渠道倾倒垃圾的处罚 | 水利局 | |
9 | 对损毁水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防汛器材物料,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打井、挖筑鱼塘、采石等影响堤防安全,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处罚 | 水利局 | |
10 | 对擅自凿井、修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损毁地下水取水工程、未按规定关停承压水取水工程等活动的处罚 | 水利局 | 违反第(二)、(四)、(五)、(六)项规定的,由取水许可发证机关计算取水量、收取水资源费。 |
11 | 对非法从事开垦、开发,破坏植被、沙壳、结皮等原生地貌的处罚 | 水利局 | |
12 | 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处罚 | 林草局 | |
13 |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等行为的处罚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14 |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15 | 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16 | 对《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17 | 对违反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18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违法生产经营的处罚 | 市监局 | |
19 | 对从事无照经营的处罚 | 市监局 | |
20 |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 卫健委 | |
21 | 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行为的处罚 | 市交通局 | 仅适用于县乡公路 |
22 |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行为的处罚 | 市交通局 | 仅适用于县乡公路 |
伊州区雅满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赋权事项清单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原县级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处罚 | 水利局 | |
2 |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按取水许可条件取水的处罚 | 水利局 | 吊销取水许可证除外 |
3 | 对侵占、毁坏水工程设施及水文、水文地质监测、通讯、防汛备用设施,从事影响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 | 水利局 | |
4 | 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 水利局 | |
5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 水利局 | |
6 |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 水利局 | |
7 | 对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麻黄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水利局 | |
8 | 对向河流、湖泊、水库、渠道倾倒垃圾的处罚 | 水利局 | |
9 | 对损毁水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防汛器材物料,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打井、挖筑鱼塘、采石等影响堤防安全,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处罚 | 水利局 | |
10 | 对擅自凿井、修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损毁地下水取水工程、未按规定关停承压水取水工程等活动的处罚 | 水利局 | 违反第(二)、(四)、(五)、(六)项规定的,由取水许可发证机关计算取水量、收取水资源费。 |
11 | 对非法从事开垦、开发,破坏植被、沙壳、结皮等原生地貌的处罚 | 水利局 | |
12 | 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处罚 | 林草局 | |
13 |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等行为的处罚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14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违法生产经营的处罚 | 市监局 | |
15 | 对从事无照经营的处罚 | 市监局 | |
16 |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 卫健委 | |
17 | 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行为的处罚 | 市交通局 | 仅适用于县乡公路 |
18 |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行为的处罚 | 市交通局 | 仅适用于县乡公路 |
伊州区七角井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赋权事项清单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原县级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处罚 | 水利局 | |
2 |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按取水许可条件取水的处罚 | 水利局 | 吊销取水许可证除外 |
3 | 对侵占、毁坏水工程设施及水文、水文地质监测、通讯、防汛备用设施,从事影响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 | 水利局 | |
4 | 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 水利局 | |
5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 水利局 | |
6 |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 水利局 | |
7 | 对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麻黄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水利局 | |
8 | 对向河流、湖泊、水库、渠道倾倒垃圾的处罚 | 水利局 | |
9 | 对损毁水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防汛器材物料,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打井、挖筑鱼塘、采石等影响堤防安全,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处罚 | 水利局 | |
10 | 对擅自凿井、修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损毁地下水取水工程、未按规定关停承压水取水工程等活动的处罚 | 水利局 | 违反第(二)、(四)、(五)、(六)项规定的,由取水许可发证机关计算取水量、收取水资源费。 |
11 | 对非法从事开垦、开发,破坏植被、沙壳、结皮等原生地貌的处罚 | 水利局 | |
12 | 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等行为的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
13 | 对农田地膜使用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者回收企业弃置、掩埋废旧农田地膜的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
14 | 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处罚 | 林草局 | |
15 |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等行为的处罚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16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违法生产经营的处罚 | 市监局 | |
17 | 对从事无照经营的处罚 | 市监局 | |
18 |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 卫健委 | |
19 | 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行为的处罚 | 市交通局 | 仅适用于县乡公路 |
20 |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行为的处罚 | 市交通局 | 仅适用于县乡公路 |
伊州区三道岭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赋权事项清单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原县级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处罚 | 水利局 | |
2 |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按取水许可条件取水的处罚 | 水利局 | 吊销取水许可证除外 |
3 | 对侵占、毁坏水工程设施及水文、水文地质监测、通讯、防汛备用设施,从事影响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 | 水利局 | |
4 | 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 水利局 | |
5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 水利局 | |
6 |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 水利局 | |
7 | 对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麻黄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水利局 | |
8 | 对向河流、湖泊、水库、渠道倾倒垃圾的处罚 | 水利局 | |
9 | 对损毁水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防汛器材物料,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打井、挖筑鱼塘、采石等影响堤防安全,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处罚 | 水利局 | |
10 | 对擅自凿井、修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损毁地下水取水工程、未按规定关停承压水取水工程等活动的处罚 | 水利局 | 违反第(二)、(四)、(五)、(六)项规定的,由取水许可发证机关计算取水量、收取水资源费。 |
11 | 对非法从事开垦、开发,破坏植被、沙壳、结皮等原生地貌的处罚 | 水利局 | |
12 | 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等行为的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
13 | 对农田地膜使用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者回收企业弃置、掩埋废旧农田地膜的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
14 | 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处罚 | 林草局 | |
15 |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等行为的处罚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16 |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17 | 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18 | 对违反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19 | 对《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20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违法生产经营的处罚 | 市监局 | |
21 | 对从事无照经营的处罚 | 市监局 | |
22 |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 卫健委 | |
23 | 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行为的处罚 | 市交通局 | 仅适用于县乡公路 |
24 |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行为的处罚 | 市交通局 | 仅适用于县乡公路 |
伊州区双井子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罚赋权事项清单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原县级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处罚 | 水利局 | |
2 |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按取水许可条件取水的处罚 | 水利局 | 吊销取水许可证除外 |
3 | 对侵占、毁坏水工程设施及水文、水文地质监测、通讯、防汛备用设施,从事影响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 | 水利局 | |
4 | 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 水利局 | |
5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 水利局 | |
6 |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 水利局 | |
7 | 对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麻黄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水利局 | |
8 | 对向河流、湖泊、水库、渠道倾倒垃圾的处罚 | 水利局 | |
9 | 对损毁水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防汛器材物料,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打井、挖筑鱼塘、采石等影响堤防安全,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处罚 | 水利局 | |
10 | 对擅自凿井、修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损毁地下水取水工程、未按规定关停承压水取水工程等活动的处罚 | 水利局 | 违反第(二)、(四)、(五)、(六)项规定的,由取水许可发证机关计算取水量、收取水资源费。 |
11 | 对非法从事开垦、开发,破坏植被、沙壳、结皮等原生地貌的处罚 | 水利局 | |
12 | 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处罚 | 林草局 | |
13 |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等行为的处罚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14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违法生产经营的处罚 | 市监局 | |
15 | 对从事无照经营的处罚 | 市监局 | |
16 |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 卫健委 | |
17 | 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行为的处罚 | 市交通局 | 仅适用于县乡公路 |
18 |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行为的处罚 | 市交通局 | 仅适用于县乡公路 |
伊州区东河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赋权事项清单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原县级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处罚 | 水利局 | |
2 |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按取水许可条件取水的处罚 | 水利局 | 吊销取水许可证除外 |
3 | 对侵占、毁坏水工程设施及水文、水文地质监测、通讯、防汛备用设施,从事影响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 | 水利局 | |
4 | 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 水利局 | |
5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 水利局 | |
6 |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 水利局 | |
7 | 对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麻黄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水利局 | |
8 | 对向河流、湖泊、水库、渠道倾倒垃圾的处罚 | 水利局 | |
9 | 对损毁水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防汛器材物料,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打井、挖筑鱼塘、采石等影响堤防安全,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处罚 | 水利局 | |
10 | 对擅自凿井、修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损毁地下水取水工程、未按规定关停承压水取水工程等活动的处罚 | 水利局 | 违反第(二)、(四)、(五)、(六)项规定的,由取水许可发证机关计算取水量、收取水资源费。 |
11 | 对非法从事开垦、开发,破坏植被、沙壳、结皮等原生地貌的处罚 | 水利局 | |
12 |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
13 | 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等行为的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
14 | 对农田地膜使用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者回收企业弃置、掩埋废旧农田地膜的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
15 | 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处罚 | 林草局 | |
16 | 对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17 | 对不服从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18 | 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故意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处罚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19 |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等行为的处罚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20 |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21 | 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22 | 对违反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23 | 对《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24 | 对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处罚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25 | 对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等的处罚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26 | 对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27 | 对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原设计的房间出租的处罚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28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违法生产经营的处罚 | 市监局 | |
29 | 对从事无照经营的处罚 | 市监局 | |
30 |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 卫健委 | |
31 | 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行为的处罚 | 市交通局 | 仅适用于县乡公路 |
32 |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行为的处罚 | 市交通局 | 仅适用于县乡公路 |
伊州区西河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赋权事项清单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原县级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处罚 | 水利局 | |
2 |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按取水许可条件取水的处罚 | 水利局 | 吊销取水许可证除外 |
3 | 对侵占、毁坏水工程设施及水文、水文地质监测、通讯、防汛备用设施,从事影响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 | 水利局 | |
4 | 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 水利局 | |
5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 水利局 | |
6 |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 水利局 | |
7 | 对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麻黄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水利局 | |
8 | 对向河流、湖泊、水库、渠道倾倒垃圾的处罚 | 水利局 | |
9 | 对损毁水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防汛器材物料,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打井、挖筑鱼塘、采石等影响堤防安全,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处罚 | 水利局 | |
10 | 对擅自凿井、修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损毁地下水取水工程、未按规定关停承压水取水工程等活动的处罚 | 水利局 | 违反第(二)、(四)、(五)、(六)项规定的,由取水许可发证机关计算取水量、收取水资源费。 |
11 | 对非法从事开垦、开发,破坏植被、沙壳、结皮等原生地貌的处罚 | 水利局 | |
12 |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
13 | 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等行为的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
14 | 对农田地膜使用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者回收企业弃置、掩埋废旧农田地膜的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
15 | 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处罚 | 林草局 | |
16 | 对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17 | 对不服从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18 | 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故意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处罚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19 |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等行为的处罚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20 |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21 | 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22 | 对违反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23 | 对《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24 | 对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处罚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25 | 对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等的处罚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26 | 对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27 | 对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原设计的房间出租的处罚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28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违法生产经营的处罚 | 市监局 | |
29 | 对从事无照经营的处罚 | 市监局 | |
30 |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 卫健委 | |
31 | 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行为的处罚 | 市交通局 | 仅适用于县乡公路 |
32 |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行为的处罚 | 市交通局 | 仅适用于县乡公路 |
伊州区城北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赋权事项清单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原县级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处罚 | 水利局 | |
2 |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按取水许可条件取水的处罚 | 水利局 | 吊销取水许可证除外 |
3 | 对侵占、毁坏水工程设施及水文、水文地质监测、通讯、防汛备用设施,从事影响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 | 水利局 | |
4 | 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 水利局 | |
5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 水利局 | |
6 |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 水利局 | |
7 | 对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麻黄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水利局 | |
8 | 对向河流、湖泊、水库、渠道倾倒垃圾的处罚 | 水利局 | |
9 | 对损毁水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防汛器材物料,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打井、挖筑鱼塘、采石等影响堤防安全,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处罚 | 水利局 | |
10 | 对擅自凿井、修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损毁地下水取水工程、未按规定关停承压水取水工程等活动的处罚 | 水利局 | 违反第(二)、(四)、(五)、(六)项规定的,由取水许可发证机关计算取水量、收取水资源费。 |
11 | 对非法从事开垦、开发,破坏植被、沙壳、结皮等原生地貌的处罚 | 水利局 | |
12 |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
13 | 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等行为的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
14 | 对农田地膜使用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者回收企业弃置、掩埋废旧农田地膜的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
15 | 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处罚 | 林草局 | |
16 | 对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17 | 对不服从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18 | 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故意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处罚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19 |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等行为的处罚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20 |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21 | 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22 | 对违反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23 | 对《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24 | 对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处罚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25 | 对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等的处罚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26 | 对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27 | 对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原设计的房间出租的处罚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28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违法生产经营的处罚 | 市监局 | |
29 | 对从事无照经营的处罚 | 市监局 | |
30 |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 卫健委 | |
31 | 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行为的处罚 | 市交通局 | 仅适用于县乡公路 |
32 |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行为的处罚 | 市交通局 | 仅适用于县乡公路 |
伊州区丽园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赋权事项清单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原县级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处罚 | 水利局 | |
2 |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按取水许可条件取水的处罚 | 水利局 | 吊销取水许可证除外 |
3 | 对侵占、毁坏水工程设施及水文、水文地质监测、通讯、防汛备用设施,从事影响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 | 水利局 | |
4 | 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 水利局 | |
5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 水利局 | |
6 |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 水利局 | |
7 | 对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麻黄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水利局 | |
8 | 对向河流、湖泊、水库、渠道倾倒垃圾的处罚 | 水利局 | |
9 | 对损毁水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防汛器材物料,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打井、挖筑鱼塘、采石等影响堤防安全,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处罚 | 水利局 | |
10 | 对擅自凿井、修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损毁地下水取水工程、未按规定关停承压水取水工程等活动的处罚 | 水利局 | 违反第(二)、(四)、(五)、(六)项规定的,由取水许可发证机关计算取水量、收取水资源费。 |
11 | 对非法从事开垦、开发,破坏植被、沙壳、结皮等原生地貌的处罚 | 水利局 | |
12 |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
13 | 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等行为的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
14 | 对农田地膜使用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者回收企业弃置、掩埋废旧农田地膜的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
15 | 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处罚 | 林草局 | |
16 | 对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17 | 对不服从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18 | 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故意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处罚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19 |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等行为的处罚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20 |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21 | 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22 | 对违反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23 | 对《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24 | 对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处罚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25 | 对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等的处罚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26 | 对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27 | 对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原设计的房间出租的处罚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28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违法生产经营的处罚 | 市监局 | |
29 | 对从事无照经营的处罚 | 市监局 | |
30 |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 卫健委 | |
31 | 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行为的处罚 | 市交通局 | 仅适用于县乡公路 |
32 |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行为的处罚 | 市交通局 | 仅适用于县乡公路 |
伊州区石油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赋权事项清单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原县级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处罚 | 水利局 | |
2 |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按取水许可条件取水的处罚 | 水利局 | 吊销取水许可证除外 |
3 | 对侵占、毁坏水工程设施及水文、水文地质监测、通讯、防汛备用设施,从事影响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 | 水利局 | |
4 | 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 水利局 | |
5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 水利局 | |
6 |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 水利局 | |
7 | 对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麻黄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水利局 | |
8 | 对向河流、湖泊、水库、渠道倾倒垃圾的处罚 | 水利局 | |
9 | 对损毁水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防汛器材物料,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打井、挖筑鱼塘、采石等影响堤防安全,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处罚 | 水利局 | |
10 | 对擅自凿井、修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损毁地下水取水工程、未按规定关停承压水取水工程等活动的处罚 | 水利局 | 违反第(二)、(四)、(五)、(六)项规定的,由取水许可发证机关计算取水量、收取水资源费。 |
11 | 对非法从事开垦、开发,破坏植被、沙壳、结皮等原生地貌的处罚 | 水利局 | |
12 |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
13 | 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等行为的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
14 | 对农田地膜使用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者回收企业弃置、掩埋废旧农田地膜的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
15 | 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处罚 | 林草局 | |
16 | 对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17 | 对不服从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18 | 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故意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处罚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19 |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等行为的处罚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20 |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21 | 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22 | 对违反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23 | 对《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24 | 对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处罚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25 | 对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等的处罚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26 | 对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27 | 对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原设计的房间出租的处罚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28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违法生产经营的处罚 | 市监局 | |
29 | 对从事无照经营的处罚 | 市监局 | |
30 |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 卫健委 | |
31 | 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行为的处罚 | 市交通局 | 仅适用于县乡公路 |
32 |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行为的处罚 | 市交通局 | 仅适用于县乡公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