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州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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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010614006/2025-01081
  • 发文字号:
  • 公文种类:
  • 发文机关:伊州区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2025-05-12
  • 主题分类:主动公开

伊州区农业农村局2025年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发布时间:2025-05-12   浏览次数:   【字体:

伊州区农业农村局2025年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填报单位: 伊州区农业农村局                                                            填报人:阿米娜                                 联系方式:0902-2208683                         填报日期:2025.5.12
主管部门 补贴项目 政策依据 政策级次 补贴对象 补贴标准 申领流程 补贴发放频次 补贴发放时限 政策咨询电话
国家标准 省级标准 市级标准 县级标准
伊州区农业农村局 饲草料补贴 《关于印发<2024年度自治区优质奶牛养殖、肉牛能繁母牛、养殖加工贷款贴息等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农牧〔2024〕124号) 自治区级 养殖企业(场、合作社、户) 对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养殖场(户)利用玉米秸秆制作黄贮、微贮饲料的,利用棉秸秆、果枝藤条、糟渣、芦苇等非常规饲草资源,通过揉丝粉碎、发酵加工成饲料的,按照50元/吨标准进行补贴。补贴主体不包括饲草加工企业。委托加工饲草料的养殖场(户)可享受补贴。
2.通过揉丝粉碎或发酵两种方式,将非常规饲草资源加工成饲料的均可享受补贴。
3.全株玉米青贮、纯糟渣以及糟渣与全株玉米青贮混贮发酵的不在补贴范围之内。
符合条件的主体向所在地村委会(社区)提出申请,县级以上(包括县级)龙头企业可直接向所在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肉牛能繁母牛补贴项目申请表》《规模养殖主体能繁母羊(见羔补母)补贴申请表》《能繁母羊人工授精经济杂交补贴申请表》《饲草料补贴资金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申请时间节点:2024年9月30日前,2025年7月10日前。 2024年度、2025年度 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0902-2209091
伊州区农业农村局 饲草料贮存设施建设补助 《哈密市支持畜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哈市农发〔2025〕3号) 地州市级 养殖企业(场、合作社、户) 对辖区内新建或改扩建容积在200立方米及以上单体黄(青)贮窖的养殖企业(场、合作社、户),按照30元/立方米标准给予补助;对辖区内新建或改扩建(对老旧草料棚进行升级改造的,仅对新建扩大面积进行补贴)面积在200平方米及以上单体干草棚的养殖企业(场、合作社、户),按照5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
2.单体黄(青)贮窖表面材质须为砖混或混凝土;单体干草棚须为轻钢或砖混结构,且有棚顶。
符合条件的养殖主体向所在地村委会(社区)提出申请,规模养殖主体可直接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填写《饲草料贮存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申请表》,并提供黄(青)贮窖、干草棚建设相关材料。 2024年度、2025年度 2024年度,补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2025年度,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0902-2209091
伊州区农业农村局 作物秸秆收储、加工补助 《哈密市支持畜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哈市农发〔2025〕3号) 地州市级 养殖企业(场、合作社、户) 1.对辖区内收储、加工各类作物秸秆作为牲畜饲草料的养殖企业(场、合作社、户)给予50元/吨的补助。
2.秸秆加工方式主要包括青贮、微贮及发酵等。
3.委托其他主体加工饲草料的养殖主体可享受此项补贴。
4.根据养殖主体年末牲畜存栏数量核定饲草料补贴上限,每只羊不超过0.73吨/年,每头(峰、匹)大畜不超过2.19吨/年。
符合条件的养殖主体向所在地村委会(社区)提出申请,规模养殖主体可直接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填写《饲草料贮存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申请表》,并提供黄(青)贮窖、干草棚建设相关材料。 2024年度、2025年度 2024年度,补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2025年度,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0902-2209091
伊州区农业农村局 饲草料加工厂建设补助 《哈密市支持畜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哈市农发〔2025〕3号) 地州市级 企业 1.本地企业或外地引进企业在我市建设骆驼专用饲料加工厂,正式投产后按照总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2.申请此项补助的企业须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自治区农业农村部门核发的饲料生产许可证。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地县(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饲草料加工厂建设补助资金申请表》,并提供饲草料加工厂建设相关材料。 2024年度、2025年度 2024年度,补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2025年度,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0902-2209091
伊州区农业农村局 能繁母牛见犊补母补助 《关于印发〈2024年度自治区优质奶牛养殖、肉牛能繁母牛、养殖加工贷款贴息等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农牧〔2024〕124号) 自治区级 养殖企业(场、合作社、户) 对使用优质西门塔尔牛、褐牛、安格斯牛等种公牛冻精配种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产犊的能繁母牛(含低产奶牛),且犊牛稳定饲养3个月以上的,见犊补母,500元/头。 符合条件的主体向所在地村委会(社区)提出申请,县级以上(包括县级)龙头企业可直接向所在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肉牛能繁母牛补贴项目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 2024年度、2025年度 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 0902-2209091
伊州区农业农村局 牛冷配技术服务补助 《哈密市支持畜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哈市农发〔2025〕3号) 地州市级 辖区内开展牛冷配改良服务的基层牛配种员、村级防疫员(牛配种员、村级防疫员需在新疆种畜APP中登记备案) 每定胎1头牛给予100元/头补助。国家公职人员开展牛冷配改良服务不享受该项补助。每头母牛一个繁殖周期内,对实施冷配的配种员只给予一次补贴。 符合条件的基层牛配种员(村级防疫员)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填写《牛冷配技术服务补助资金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档案记录,档案记录主要包括:牛配种记录、与配种时间相对应的妊娠鉴定记录或产犊记录等,所有档案记录须有畜主签字,且包含畜主姓名、身份证号,受配母牛品种、耳标号,冻精编号等信息。冷配相关信息须在新疆种畜“品种改良”信息系统中可查询。 2024年度、2025年度 2024年度,补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2025年度,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0902-2209091
伊州区农业农村局 牛胚胎移植补助 《哈密市支持畜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哈市农发〔2025〕3号) 地州市级 使用种牛胚胎开展牛胚胎移植的养殖企业(场) 1.补助对象须为在本地注册的养殖企业(场)且在农业农村部畜牧业综合信息平台养殖场直联直报系统或新疆畜牧兽医大数据平台备案。
2.养殖企业(场)选择移植的胚胎,其父本、母本须为同一品种且为西门塔尔、安格斯、新疆褐牛、荷斯坦、比利时蓝等本地主导品种。
3.养殖企业(场)选择的胚胎供应单位须持有生产家畜遗传材料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4.每定胎1头牛给予1000元/头补助。
符合条件的养殖企业(场)向所在地县(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牛胚胎移植补助资金申请表》,并提供本企业(场)营业执照、胚胎采购合同、银行付款单、胚胎供应单位生产家畜遗传材料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胚胎父本、母本牛只的系谱档案等相关材料。 2024年度、2025年度 2024年度,补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2025年度,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0902-2209091
伊州区农业农村局 科技示范推广补助 《哈密市支持畜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哈市农发〔2025〕3号) 地州市级 养殖加工企业(场、合作社) 对辖区内承担科技项目示范推广任务、配合完成相关科学技术示范推广工作目年出栏肉牛100头以上或肉羊500只以上或骆驼存栏100峰以上的养殖加工企业(场、合作社),按照不超过5万/个企业(场、合作社)的标准进行补助。 符合条件的养殖主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填写《科技示范推广补助资金申请表》,并提供科技项目申报、实施、验收相关材料及成果登记、推广应用证明等材料。按照承担项目数量及承担项目示范推广任务量核算补助金额,原则上每个养殖加工企业(场、合作社)所享受的单个项目示范推广补助不超过2万元,对于同时承担多个科技项目的单个养殖加工企业(场、合作社),同一年度内享受此项补助的金额不超过5万元。 2024年度、2025年度 2024年度,补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2025年度,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0902-2209091
伊州区农业农村局 能繁母羊见羔补母补贴 《哈密市支持畜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哈市农发〔2025〕3号) 地州市级 养殖企业(场、合作社、户) 使用种公羊/良种公羊配种产羔能繁母羊,且所产羔羊稳定饲养3个月以上的,见羔补母,按照能繁母羊20元/只补贴;养殖主体可同时享受见羔补母补贴与人工授精经济杂交补贴(自治区“牧九条”政策)。 符合条件的养殖主体向所在地村委会(社区)提出申请,填写《能繁母羊见羔补母补贴资金申请表》,并提供母羊和所产羔羊照片及羊羔稳定饲养3个月以上证明材料等(如免疫记录或养殖记录),羔羊已出售的还须提供出售羔羊的收款凭证等材料。 2024年度、2025年度 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 0902-2209091
伊州区农业农村局 引进能繁母畜补助 《哈密市支持畜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哈市农发〔2025〕3号) 地州市级 养殖企业(场、合作社、户) 1.对从哈密市外购进良种(西门塔尔牛、新疆褐牛、安格斯牛、荷斯坦牛等品种)能繁母牛、良种能繁母驼、良种(杜泊羊、萨福克羊、阿勒泰羊、多浪羊、湖羊等品种)能繁母羊并饲养3年以上的养殖企业(场、合作社、户),按照良种能繁母牛3000元/头、良种能繁母驼3000元/峰、良种能繁母羊800元/只的标准给予补助。
2.仅对从市域外购进良种能繁母畜进行补贴,从市域内购进良种能繁母畜不享受此项补贴。
符合条件的养殖主体向所在地村委会(社区)提出申请,填写《能繁母畜引进补助资金申请表》,并提供能繁母畜供应方的营业执照(供应方为个人的无需提供)、购买能繁母畜的付款凭证等相关材料。 2024年度、2025年度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0902-2209091
伊州区农业农村局 引进种公畜补助 《哈密市支持畜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哈市农发〔2025〕3号) 地州市级 养殖企业(场、合作社、户) 1.对辖区内从具有生产经营资质的种畜场购买西门塔尔牛、新疆褐牛、安格斯牛、荷斯坦牛等种公牛以及杜泊羊、萨福克羊、阿勒泰羊、多浪羊、湖羊等种公羊并饲养3年以上的养殖企业(场、合作社、户),分别按照种公牛8000元/头、种公羊1800元/只的标准给予补助。                               2.申请2024年度补贴资金的养殖企业(场、合作社、户),审核通过后首次发放补贴标准的40%补贴资金,2026年验收通过后再发放剩余的60%补贴资金;申请2025年度补贴资金的养殖企业(场、合作社、户),审核通过后首次发放补贴标准的40%补贴资金,2027年验收通过后再发放剩余的60%补贴资金。 符合条件的养殖主体向所在地村委会(社区)提出申请,填写《种公畜引进补助资金申请表》,并提供种公畜供应单位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种公畜系谱档案、购买种公畜的付款凭证等相关材料。 2024年度、2025年度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0902-2209091
伊州区农业农村局 引进种公畜补助 《关于印发2025年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项目等八个实施方案(第一批)的通知》(新农牧〔2025〕5号) 地州市级 养殖企业(场、合作社、户) 对2025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期间(20万元按照优先申报原则),从具有生产经营资质的种公畜场购买种公羊(符合当地羊品种区域规划布局)、褐牛、安格斯牛种公牛(良补冻精无法覆盖牧区)的养殖户、草畜联营合作社、养殖合作社,和经市级畜牧推广部门组织鉴定备案达到一级以上牦牛种公牛的养殖户(场)给予补贴。已享受过良种补贴或通过其他项目享受补贴的种公畜不得重复补贴。种公羊补贴不高于1000元/只,采购萨福克、杜泊、德美及含多胎基因的皮山红羊、多浪羊等种公羊补贴不高于2000元/只;褐牛、安格斯种公牛补贴不高于5000元/头,牦牛种公牛补贴不高于3000元/头。补贴标准不得突破上述限定标准。 各申报主体(养殖户/场)将经属地农业(畜牧业)发展服务中心(街道经城区畜牧兽医工作站,下同)初审同意的《2025年伊州区良种活畜补贴项目申报表》提交至区畜牧工作站。由区畜牧工作站牵头组织区、乡两级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对享受良种公畜补贴的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含补贴对象、标准、资金等),公示无异议的,会同区财政局核实后拨付补贴资金。 2025年度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0902-2209091
伊州区农业农村局 牲畜育肥出栏补贴 《哈密市支持畜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哈市农发〔2025〕3号) 地州市级 养殖企业(场、合作社、户) 全市养殖企业(场、合作社、户)育肥出栏牛、羊进入我市辖区内屠宰企业(场、点)进行屠宰,且具备本事产地检疫证明,按照牛300元/头、羊30元/只的标准给予补贴。 符合条件的养殖主体向所在地村委会(社区)体现出申请,并填写《牲畜育肥出栏补贴资金申请表》,乡(镇)农业发展服务中心根据新疆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系统、无纸化防疫后台管理系统,对产地检疫证明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2025年度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0902-2209091
伊州区农业农村局 养殖加工贷款贴息 《关于印发〈2024年度自治区优质奶牛养殖、肉牛能繁母牛、养殖加工贷款贴息等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农牧〔2024〕124号) 自治区级 牛羊养殖场(户、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乳制品加工企业(小作坊)、饲草(秸秆)料加工企业(合作社)及法定代表人 1、按照不高于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70%、且不超过2%对贷款主体给予财政贴息,对单个养殖加工主体年度贴息资金不超过200万元,自治区级以后涉牧重点龙头企业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贴息时限内到期的贷款,按照实际付息结算,贴息期内未到期的贷款,按照贴息截止时间计算,应贴息金额=贴息期限内实际贷款本金×2%×(贴息天数/365)。
符合条件的主体于2025年7月10日前提出书面申请,其中:养殖户、养殖场(合作社)及其法定代表人向所在地村委会(社区)提出申请,养殖企业、乳制品加工企业(小作坊)、饲草(秸秆)料加工企业(合作社)及其法定代表人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养殖加工贷款贴息申请表》,并提供贷款合同等相关材料。 2024年度、2025年度 2025年12月31日 0902-2209091
伊州区农业农村局 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 1、《关于印发〈哈密市2025年度实施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哈市农发〔2025〕1号)
2、《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预算的通知》(哈市财农〔2024〕34号)
中央级 取得草场承包权证且履行禁牧和草畜平衡义务的人员 禁牧补助7.5元/亩;草畜平衡奖励2.5元/亩。 1、水源涵养区禁牧补助,按照50元/亩·年标准给予禁牧补助。
2、严重退化区禁牧补助,按照6元/亩·年标准给予禁牧补助。
3、草畜平衡奖励补助,按照2.5元/亩·年标准给予草畜平衡奖励。
各地要科学测算上封顶、下保底标准,原则上补助奖励资金不超过9万元/户。
1、水源涵养区禁牧补助,按照50元/亩·年标准给予禁牧补助。
2、喀尔里克冰川草原禁牧补助,按照17.5元/亩·年标准给予禁牧补助。
3、严重退化区禁牧补助,按照6元/亩·年标准给予禁牧补助。
4、草畜平衡奖励补助,按照2.5元/亩·年标准给予草畜平衡奖励。
各区(县)科学测算上封顶、下保底标准,原则上补助奖励资金不超过9万元/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与区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局核对涉及草原补奖牧户信息及补助奖励面积,将草原禁牧区域和草畜平衡区域落实到具体地块,严格按照已承包到户的禁牧或草畜平衡草原面积测算补奖资金,并登记造册。区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对农牧民履行禁牧和草畜平衡管护义务情况进行核查,对草原被征收、征用已获得补偿,承包经营者死亡,举家搬迁和身份发生转变等牧户,要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及时做好信息变更,调整补奖资金,切实保护好农牧民的合法权益。 资金发放实行村级公示制、实名登记签字制,各乡(镇)将实名制台账及分户清册在各村委会公示不少于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将实名制台账及分户清册录入到“一卡通”系统,区农业农村局对录入信息进行审核确认后上报区财政局。 区财政局对系统录入的信息审核确认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将补助奖励资金通过“一卡通”系统以“疆内社保卡”为介质发放到户(项目单位),并在卡折中明确政策项目名称。资金发放情况在各村委会公示不少于7天。资金严格按照项目管理相关规定使用,确保草原补奖政策资金及时足额发放给农牧民。 每年一次 当年9月30日前 0902-2209091
伊州区农业农村局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关于印发2025年自治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自治区级 在耕地上合法从事小麦的实际种植户 230元/亩。 1.农户自愿向所在村委会、社区申请补贴资金;
2.村级汇总农户申请,实地核验完毕后,进行第一次公示;
3.乡镇汇总各村级申请,并组织复核完毕后,汇总上报区县农业农村局;
4.区县农业农村局组织抽检复核,确认无误后,委托村级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完毕后,联合区财政局在“一卡通”平台办理补贴资金兑付工作。
每年一次 当年10月之前 0902-2205105
伊州区农业农村局 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补助 《关于印发〈2025年伊州耕地休耕实施方案〉的通知》
(伊区党办发〔2025〕 2号)
县区级 对于二轮承包土地、异地搬迁安置地、集体机动地,自愿参与休耕的群众 700元/亩。 1.农户自愿向所在村委会、社区申请补贴资金;
2.村级汇总农户申请,实地核验完毕后,进行第一次公示;
3.乡镇汇总各村级申请,并组织复核完毕后,汇总上报区县农业农村局;
4.区县农业农村局组织抽检复核,确认无误后,委托村级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完毕后,联合区财政局在“一卡通”平台办理补贴资金兑付工作。
每年一次 当年10月之前 0902-2205105
伊州区农业农村局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关于印发《伊州区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伊区农发〔2024〕189号) 中央级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户”)。其中:农民还包括财政不予缴纳社保、养老金等且是农民身份的村干部、村民小组长、民兵、公益性岗位的协管员等人员以及国有农牧场从事农业生产的职工;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补贴对象不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实行财政拨款(补助)的人员(包括聘用制)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品目各档次标准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执行。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品目各档次标准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执行。 购机户携带身份证、购机发票、户口簿、银行卡等材料到所在乡镇街道园区办理录入、核实农机购置补贴手续。 根据购机户购买情况分批次发放 收到申请后的42个工作日内 0902-2261006
伊州区农业农村局 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 《关于印发〈伊州区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伊区农发〔2024〕161号) 中央级 补贴对象为伊州区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民还包括财政不予缴纳社保、养老金等且是农民身份的村干部、村民小组长、民兵、公益性岗位的协管员等人员以及国有农牧场从事农业生产的职工;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补贴对象不包括国家公务人员及实行财政拨款(补助)的事业单位职工(包括聘用制)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由报废部分补贴与更新部分补贴两部分构成。报废部分补贴实行定额补贴,更新部分补贴标准按照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规定的相关机具补贴额执行。 机主携带身份证明和农业机械来历承诺书等相关资料,自愿将拟报废的农机交售给回收企业;回收企业核对机主和拟报废的农机信息,对符合报废条件的,予以办理。 根据农户的报废情况分批次发放 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发放 0902-2261006
伊州区农业农村局 强制扑杀补助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规〔2020〕8号 中央级 被依法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 猪800元/头(非洲猪瘟1200元/头),奶牛6000元/头(犊牛3000元/头),肉牛3000元/头(犊牛1500元/头),羊500元/只(羊羔250元/只),禽类15元/只,马12000元/匹。国家补助标准调整的,据实调整。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银行卡到所在乡镇街道办理录入、核实强制扑杀补贴手续。 根据动物强制扑杀情况分批次发放 收到国家、自治区、哈密市资金拨付文件后的60个工作日内 0902-2375057
伊州区农业农村局 花生种植补贴 《2023年哈密市大豆、花生专项补贴实施方案》 地州市级 在耕地上合法从事花生的实际种植户 500元/亩。 1.农户自愿向所在村委会、社区申请补贴资金;
2.村级汇总农户申请,实地核验完毕后,进行第一次公示;
3.乡镇汇总各村级申请,并组织复核完毕后,汇总上报区县农业农村局;
4.区县农业农村局组织抽检复核,确认无误后,委托村级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完毕后,联合区财政局在“一卡通”平台办理补贴资金兑付工作。
每年一次 当年10月之前 0902-2205105
伊州区农业农村局 油料作物种植补贴 《2023年哈密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实施方案》 县区级 在耕地上合法从事油料作物的实际种植户 100元/亩。 1.农户自愿向所在村委会、社区申请补贴资金;
2.村级汇总农户申请,实地核验完毕后,进行第一次公示;
3.乡镇汇总各村级申请,并组织复核完毕后,汇总上报区县农业农村局;
4.区县农业农村局组织抽检复核,确认无误后,委托村级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完毕后,联合区财政局在“一卡通”平台办理补贴资金兑付工作。
每年一次 当年10月之前 0902-2205105
伊州区农业农村局 饲草料种植补贴 《哈密市支持畜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哈市农发〔2025〕3号) 地州市级 1.辖区内连续三年种植苜蓿面积超50亩以上,面积未减少且用途未改变的种养殖企业、合作社、户。
2.辖区内种植甜高粱、玉米、青贮玉米等优质饲草料的种养殖企业、合作社、户
1.申请2024年苜蓿种植补贴须符合2023年播种且同地块2023年至2025年连续三年未退出种植苜蓿;申请2025年苜蓿种植补贴须符合2024年播种且同地块2024年至2026年连续三年未退出种植苜蓿,给予400元/亩的补贴。
2.种植甜高粱或玉米或青贮玉米等优质饲草料给予300元/亩的补贴。
1.农户自愿向所在村委会、社区申请补贴资金;
2.村级汇总农户申请,实地核验完毕后,进行第一次公示;
3.乡镇汇总各村级申请,并组织复核完毕后,汇总上报区县农业农村局;
4.区县农业农村局组织抽检复核,确认无误后,委托村级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完毕后,联合区财政局在“一卡通”平台办理补贴资金兑付工作。
一次性补贴 当年10月之前 0902-2205105
伊州区农业农村局 雨露计划 《关于深入落实雨露计划有关政策的通知》(新扶贫〔2019〕29号)、2022年自治区乡村振兴局下发 《关于切实落实“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政的通知》 自治区级 建档立卡脱贫户、监测对象家庭中有子女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子女在校学习,并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高等职业教育学籍管理系统注册正式学籍。中等职业教育包括全日制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工院校;高等职业教育包括全日制普通大专、高职院校、
技师学院) 3000元/人。 1.建档立卡脱贫户家庭及监测帮扶对象家庭(未消除)申请;                                          2.村(社区)确认;
3.乡镇初审;
4.区终审。(农业农村局审核人员身份,教育局审核学籍及生在校情况,共同审定后的人员名单,并报本级财政局)。
每年1-2次 2025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 0902-2206900
伊州区农业农村局 外出务工一次性交通补助 《关于2024年推动产业帮扶精准到户促进农民持续增收有关工作的通知》(新财振〔2024〕6号)、《关于进一步优化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外出务工一次性交通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新农帮扶函〔2024〕611号) 自治区级 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且连续外出务工就业3个月以上的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 跨省外出务工就业人员2000元/人;疆内跨地州市(含兵团)外出务工就业人员1000元/人;地区内跨县(含兵团)务工就业人员200元/人。 1.个人申请;
2.村(社区)初审;
3.乡镇(街道)复审;
4.县(市、区)终审。(农业农村局审核人员身份,人社局审核外出务工就业情况,共同审定后的人员名单,由农业农村局报本级财政局)。
根据实际情况 2025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 0902-2206900
伊州区农业农村局 产业帮扶精准到户 《关于2024年推动产业帮扶精准到户促进农民持续增收有关工作的通知》(新财振〔2024〕6号)、《关于2025年推动产业帮扶精准到户促进农民持续增收有关工作的通知》(新农帮扶〔2025〕34号) 自治区级 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管理,有发展条件、发展愿望的帮扶对象,重点扶持监测对象家庭及人均纯收入万元以下脱贫户 (一)种植业。聚焦粮油、蔬菜及经济作物等,种植面积在1亩以上,对运用“良田、良法、良制”,实现种植业提质增效的给予适当补助。
1.支持主要粮食作物单产提升。对35个产粮大县,应用粮食增产先进技术,实现小麦较上年单产提升 1.5%以上、玉米单产提升 3%以上的,按照不超过150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助;非产粮大县,对应用粮食增产先进技术,实现小麦单产提升 1%以上、玉米单产提升 2%以上的,按照不超过100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助。
2.支持耕地质量保护和提升。对实施深松整地的,按照不超过15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助;对种植绿肥、实施秸秆还田的,按照不超过20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助;对积造有机肥的,按照不超过30元/立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
3.支持关键技术运用。对实施节水滴灌灌溉模式,实现水肥一体化种植的,按照不超过30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助。
4.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由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耕、种、管、收全环节托管服务的,按照不超过100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助。
5.支持发展设施种植。一个标准棚(占地面积1亩),购置菜苗按照不超过450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助,购置食用菌按照不超过0.6元/棒的标准给予补助;大棚改造按照每棚不超过1500元/亩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拱棚改造提升按照每棚不超过 300元/亩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二)畜牧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病种免疫、佩戴耳标、完成无纸化防疫系统录入,牲畜出栏时符合检疫合格标准的,对养殖关键环节、薄弱环节给予适当补助。
1.支持良种能繁母畜养殖。引进良种母畜:对当年引进符合当地主导品种的良种能繁母牛、母羊(饲养3个月以上)的,按照不超过当地市场平均价格的40%,能繁母牛不超过4000元/头、能繁母羊不超过400元/只的标准给予补助。对购进骆驼等母畜饲养3个月以上的,由各县市根据畜种生长规律确定具体补助标准。每头(只)母畜当年只补一次。自繁良种母畜:对当年自繁扩增符合当地主导品种的良种母畜(饲养3个月以上)的,按照母牛不超过3000元/头、母羊不超过300元/只的标准给予补助。对自繁新增骆驼等母畜饲养3个月以上的,由各县市根据畜种生长规律确定具体补助标准。每头(只)新增母畜当年只补一次。
2.支持禽类养殖。鸡鸭鹅养殖:养殖 50羽以上,饲养3个月以上的,按照不超过养殖成本的 30%,不超过10元/羽的标准给予补助。肉鸽养殖:养殖100羽以上,饲养30天以上的,按照不超过养殖成本的 30%,不超过3元/羽的标准给予补助。
3.支持畜禽养殖提质增效。品种改良:对母牛用性控冻精配种并定胎的,按照不超过性控冻精配种定胎成本的50%,母牛不超过200元/头的标准给予补助;对母羊采用人工授精配种并定胎的,按照不超过母羊人工授精配种定胎成本的 50%,母羊不超过40元/只的标准给予补助。常见多发病防治社会化服务:对接受常规病种免疫、药浴驱虫、环境消杀等有偿畜牧兽医社会化服务的,按照不超过当地社会化服务项目市场价格50%的标准给予补助,当年内养殖户补助不超过200元/户。4.支持养殖配套设施新建改造提升。青贮窖建设:发展牛羊等养殖并经营稳定,对新建砖混结构、容积达到20立方米(含)以上的青贮窖,按照不超过1000元/座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改造青贮窖的,按照不超过500元/座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养殖圈舍设施改造:发展牛羊等养殖并经营稳定,对原有养殖圈舍的围栏、食槽、饮水、棚顶、围墙等设施改造加固,符合规范养殖要求的,按照不超过1000元/个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5.支持饲草料补助。发展牛羊等养殖并经营稳定,利用永久性青贮池加工调制青贮、黄贮饲草料,或使用裹包全株青贮玉米、棉秆混贮发酵等调制饲草料,按照不超过50元/吨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三)林果业。林果种植面积在1亩以上的,对种植关键环节、薄弱环节给予适当补助。
1.支持品种优化。重点支持采取高接换头、补齐缺株等措施进行品种统一和更新改良,对苹果、香梨、杏、鲜食葡萄、鲜食枣、新梅、杏李、樱桃、桃等进行新品种推广,按照不超过400元/亩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2.支持疏密改造。重点支持红枣、核桃通过疏行、疏株等方式疏密改造,按照不超过400元/亩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3.支持整形修剪。重点支持通过林果技术服务合作社等专业技术团队开展果树修剪,按照核桃不超过95元/亩、红枣不超过 115元/亩、苹果不超过110元/亩、香梨不超过160元/亩、杏不超过90元/亩、葡萄不超过140元/亩、巴旦木不超过75元/亩、新梅不超过110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助。
4.支持病虫害防治。重点支持通过林果技术服务合作社等专业技术团队开展果树病虫害防治,按照核桃不超过80元/亩、红枣不超过140元/亩、苹果不超过 135元/亩、香梨不超过 175 元/亩、杏不超过95元/亩、葡萄不超过140元/亩、巴旦木不超过125元/亩、新梅不超过120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助。
(四)渔业。对养殖大宗鱼种(鲤鱼、草鱼、鲢鱼、鲫鱼等)、名特优经济鱼种(河鲈、罗非鱼、虹鳟等)、虾蟹等设施设备给予补助。
1.支持池塘标准化改造。对池塘整形清淤以及护坡道路、沟渠管道、泵房泵站、管理用房、水电线路改造等,按照不超过1500元/亩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2.支持渔业设施装备提升。对新购置增氧、饲料投喂等设备的鱼塘,每个池塘按照不超过1500元/亩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五)庭院经济。利用自家房前屋后、前庭后院等区域发展家庭特色种植,种植面积在0.2亩以上并产生一定效益的,按照不超过1000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助。
(六)就业创业。鼓励有能力的人员外出务工、自主创业,对外出交通费、公益性岗位、自主经营场所给予一定的补助。
1.支持稳岗就业。对当年连续务工就业3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其中:疆外按照不超过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助,使用中央衔接资金发放;疆内跨地州市(含兵团)按照不超过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助,使用自治区衔接资金发放。鼓励各县(市、区)统筹中央、自治区衔接资金以外的各类资金,对地区内跨县(含兵团)的,可按照不超过2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各地要进一步细化补助标准,优化手续程序,确保补助资金及时发放到位。
2.支持公益性岗位补助。各地要按照有关政策和资金管理规定,统筹利用、综合开发好保洁保绿、治安协管、乡村道路维护、山林防护等公益性岗位,优先聘用符合条件的帮扶对象,可按照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适当岗位补贴。
3.支持自主创业。对取得相关资质或营业许可,从事特色手工产品制作、食品加工、农业农村生产生活服务等经营活动,生产或经营面积在20平方米(含)以上,正常经营至少6个月的,按照不超过2000元/户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生产或经营面积不足20平方米(包括餐车、零售点等移动式摊位),正常经营至少3个月的,按照不超过1000元/户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1.自主申请;
2.审核批准;
3.组织实施;
4.验收核查;
5.拨付资金;
6.公示公告。
根据实际情况 2025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 0902-2206900
说明:1.补贴项目范围为2025年通过“一卡通”发放的惠民惠农财政补贴项目,业务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增减补贴项目;
      2.区直业务主管部门公示时,政策咨询电话不得只填写乡镇(街道)电话;
      3.补贴项目政策涉密不能公示的,在项目的最后注明“涉密项目不予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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