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单位:伊州区民政局 填报日期:2025年3月13日 | ||||||||||||||
序号 | 主管部门 | 补贴项目 | 政策依据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申领流程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限 | 咨询方式 | 备注 | ||||
政策文件名称 | 文号 | 国家 标准 |
省级标准 | 哈密标准 | ||||||||||
1 | 民政局 |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 2、《关于提高2024年哈密市城市低保等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3、《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政领域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工作的通知》 |
1、新民发〔2021〕2号 2、哈市民发〔2024〕37号 3、新民传〔2024〕25号 |
凡具有伊州区户籍的城乡居民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年)收入低于本市城市(农村)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申请低保。 | \ | 城市712元/月,农村6084元/年。 |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712元/月/人。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084元/年/人。 |
1、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 2、乡镇(街道)受理,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 3、提请民政部门核对机构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 4、以村(居)为单位进行民主评议; 5、乡镇(街道)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 6、公示无异议乡镇(街道)将相关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 7、区民政局提出审核确认审批意见; 8、发放城乡低保金。 |
每月发放一次 | 每月15日前完成打卡。 | 0902-22346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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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民政局 | 特困人员 救助 |
1、《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2、《关于提高全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3、《关于提高2024年哈密市城市低保等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4、关于转发《关于确定全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的通知》的通知 |
1、新民发〔2021〕74号 2、哈市民〔2022〕13号 3、哈市民发〔2024〕37号 4、哈市民发〔2024〕5号 |
伊州区户籍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 \ | 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1035元/月/人; 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分散供养820元/月/人,集中供养1035元/月/人; 集中照料护理标准:全自理200元/月/人 ,半自理400元/月/人,全护理1300元/月/人; 分散照料护理标准:全自理0元/月/人 ,半自理260元/月/人,全护理850元/月/人。 |
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1035元/月/人 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分散供养820元/月/人,集中供养1035元/月/人 集中照料护理标准:全自理200元/月/人 ,半自理400元/月/人,全护理1300元/月/人; 分散照料护理标准:全自理0元/月/人 ,半自理260元/月/人,全护理850元/月/人 |
1、由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 2、乡镇(街道)受理,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 3、提请民政部门核对机构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 4、以村(居)为单位进行民主评议; 5、乡镇(街道)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 6、公示无异议乡镇(街道)将相关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 7、区民政局提出审核确认审批意见; 8、发放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费及护理费。 |
每月发放一次 | 每月15日前完成打卡。 | 0902-22346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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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民政局 | 临时 救助 |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 | 新政办发〔2022〕82号 | 本地户籍或者外来流动人口中的家庭或者个人,根据困难类型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 \ | 急难型救助标准不高于自治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的5倍;支出型救助标准不高于自治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的8倍。 | 急难型救助标准不高于城市低保月标准的5倍,支出型救助标准不高于城市低保月标准的8倍。 | 1、临时救助以家庭或者个人为单位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3、区(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4、发放实施。 |
按救助频次发放 | 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发放完毕。 | 0902-2267781 | ||
4 | 民政局 | 价格临时补贴 | 1、《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2、《关于阶段性调整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加大困难群体物价补贴力度的通知》 3、《关于进一步健全我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
1、新发改规〔2022〕5号 2、新发改农价〔2022〕477号 3、哈市发改价格〔2022〕8号 |
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以及孤儿 | \ | 当地低保标准*CPI同比涨幅。 | 城乡低保标准×SCPI同比涨幅 | 无需申请,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当月同比涨幅达到3.5%或者CPI中的食品价格指数当月同比涨幅达到6%,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 | 按月发放 | 启动联动机制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临时补贴发放。 | 0902-2234636 | ||
5 | 民政局 | 75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 | 1、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和〈8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制度〉的通知》 2、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3、关于开展75周岁以上老年人登记认定工作的通知 4、2015年哈密市第一次政府常务会会议纪要 |
1、新党办发〔2011〕31号 2、新民规〔2024〕1号 3、哈市民发〔2015〕4号 4、哈市府办阅〔2015〕4号 |
具有哈密户籍75周岁以上老年人。 | \ | 80周岁(含80)-89 周岁,50元/人/月; 90周岁(含90)-99 周岁,120元/人/月; 100周岁以上(含100),200元/人/月。 |
75-79周岁,每人每月100元; 80-89周岁,每人每月200元; 90-99周岁,每人每月300元; 10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500元。 |
1、向村(居)委会提出申请; 2、村(居)委会进行调查核实,公示无异议后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3、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公示,对无异议的报所在地区(县)民政局; 4、区(县)民政局进行审批,审批当月享受。 |
每月发放一次 | 每月15日前完成打卡发放。 | 0902-22586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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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民政局 | 孤儿基本生活费 | 1、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2、《关于提高全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3、《关于提高哈密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标准的通知》 4、《关于进一步规范民政领域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的通知》 |
1、新民发〔2011〕81号 2、新民发〔2022〕40号 3、哈市民〔2022〕13号 4、新民传〔2022〕7号 |
具有伊州区户籍孤儿。 | \ | 福利机构收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1610元/月/人; 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1150元/月/人。 |
福利机构收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1610元/月/人; 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1150元/月/人。 |
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审批程序为监护人申请、村(居)委会调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区民政局审批,审批次月享受。 |
每月发放一次 | 每月15日前完成打卡发放。 | 0902-2267781 | ||
7 | 民政局 | 孤儿助学金 | 关于转发民政部办公厅《“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 新民发〔2019〕88号 | 具有伊州区户籍已认定为孤儿身份、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 | \ | 每人每年10000元 | 每人每年10000元 | 1.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审批程序为监护人申请、村(居)委会调查; 2.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3.区民政局审批。 | 每季度发放一次 | 3月、6月、9月、12月15日前完成打卡发放。 | 0902-2267781 | ||
8 | 民政局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1、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关于转发《关于提高全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
1、哈行署发〔2016〕67号 2、哈市民发〔2024〕28号 |
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所有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时间达6个月以上)。 | \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120元/人/月。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120元/人/月。 | 1、向村(居)委会提出申请; 2、村(居)委会进行调查核实,公示无异议后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3、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公示,对无异议的报区残联、民政局; 4、区残联、民政局进行审批,审批当月享受。 |
每月发放一次 | 每月15日前完成打卡发放。 | 0902-2267781 | ||
\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120元/人/月。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120元/人/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