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单位:哈密市伊州区林业和草原局
地址:哈密市伊州区伊州大道45号院新政大厦
法定代表人:马合木提·赛都拉
受委托单位:哈密市伊州区林木种苗站
地址:哈密市伊州区伊州大道45号院新政大厦
法定代表人:阿也提·塔力甫
一、委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令第8号)第六条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委托事项及权限
委托单位将其法定权限内的下列行政处罚事项委托给受委托单位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规定,依法组织实施林木种苗质量监督和检查工作,依法查处有关违反林木种苗管理法规的林政案件。
三、法律责任
1.委托单位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内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受委托单位应当在委托权限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否则,对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四、委托期限
本委托书有效期为3年,自2025年4月30日至 2028年4月30日止。
委托单位:哈密市伊州区林业和草原局
受委托单位:哈密市伊州区林木种苗站
哈密市伊州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 4月30日
备注:本委托书一式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