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州区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010614006/2024-01268
  • 发文字号:
  • 公文种类:
  • 发文机关:伊州区林草局
  • 成文日期:2024-05-21
  • 主题分类:主动公开

伊州区林业和草原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4-05-21   浏览次数:   【字体:


序号 事项名称 权力类型 备注
1 权限内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审核 行政许可
2 权限内利用森林资源开展旅游活动或者建立森林公园的审批 行政许可
3 临时使用林地的审批 行政许可
4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行政许可
5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 行政许可
6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 行政许可
7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 行政许可
8 权限内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审批 行政许可
9 采集、出售、收购自治区一级、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审批 行政许可
10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行政许可
11 权限内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的核发 行政许可
12 权限内特许猎捕证的核发 行政许可
13 风景名胜区、天山自然遗产地内开展活动的审批 行政许可
14 风景名胜区、天山自然遗产地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核准 行政许可
15 权限内林木种子(含草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行政许可
16 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行政许可
17 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审批 行政许可
18 植物和植物产品调运检疫及产地检疫(仅限林业部分) 行政许可
19 对违反义务植树法定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20 对造成林木或林地毁坏的处罚 行政处罚
21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行政处罚
22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行政处罚
23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24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进入森林防火区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25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26 对铁路、电力、电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穿越林区未采取防火措施,未按规定设置森林防火安全警示标志、未定期对线路防火安全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27 对违法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28 对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29 对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对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31 对森林高火险期内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和损毁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设施;破坏防火隔离带或者生物防火林带的处罚 行政处罚
32 对在封育期内进行影响植被生长和恢复的人为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33 对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处罚 行政处罚
34 对草原上的生产经营等单位未建立或者未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制的处罚 行政处罚
35 对超载放牧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36 对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活动未按照报告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 行政处罚
37 对破坏草原及破坏畜牧业设施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38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开垦草原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39 对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40 对外国人违法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41 对违法改变草原畜牧业用途的处罚 行政处罚
42 对实施方案未经论证擅自建设人工饲草料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处罚 行政处罚
43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44 对未经批准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或者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和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证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处罚 行政处罚
45 对在草原上采取防火措施造成火灾隐患等违法行为处罚 行政处罚
46 对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47 对在禁牧区、休牧区放牧和不按季节性转场方案放牧的处罚 行政处罚
48 对在他人承包、使用的草原上放牧或割草的处罚 行政处罚
49 对破坏或擅自移动湿地保护界标的处罚 行政处罚
50 对开垦、填埋湿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51 对未经批准在湿地内排放蓄水、修建阻水或者排水设施、挖塘、取土、采砂、采石、采矿、采泥炭、揭取草皮的处罚 行政处罚
52 对不按照营利性治沙治理方案进行治理,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53 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处罚 行政处罚
54 对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恢复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55 对违法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处罚 行政处罚
56 对违法在休牧和禁牧地区放牧的处罚 行政处罚
57 对未经治理者同意,擅自在他人的治理范围内从事治理或者开发利用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58 对非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59 对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60 对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61 对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62 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 行政处罚
63 对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64 对违法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65 对违法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处罚 行政处罚
66 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自治区保护的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处罚 行政处罚
67 对非法出售、收购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68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行政处罚
69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70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71 对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野生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72 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73 对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74 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75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的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76 对在自然保护区违法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处罚(其中:开矿行政处罚事项已被列入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目录清单,责任部门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行政处罚
77 对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78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79 对非法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处罚 行政处罚
80 对非法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或者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81 对拒绝、阻挠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82 对假冒授权品种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83 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行政处罚
84 对未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非法生产、繁殖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85 对通过审定或者引种的品种其包装不使用审定名称的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86 对违法经营、推广或擅自引种主要农作物、林木种子的处罚 行政处罚
87 对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88 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89 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涂改标签的处罚 行政处罚
91 对在境内销售为境外制种的种子;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处罚 行政处罚
92 对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93 对非法收购珍贵树木种子或者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94 对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95 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 行政处罚
96 对推广和销售未审定、未登记和应停止推广销售种子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97 对违法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处罚 行政处罚
98 对未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处罚 行政处罚
99 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0 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名称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1 对未办理植物检疫证书;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未依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实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违反植物检疫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2 对毁坏自然保护区标志、未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内设立机构或者修建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3 对未按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4 对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5 对在退耕还林活动中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6 对盗伐林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7 对滥伐林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8 对非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9 对非法伪造、变卖、买卖、转让、租借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及专用标识和非法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等批准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0 外国人非法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1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2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3 对在草原防火期内,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未采取防火措施的;在草原上作业和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机、乘务人员或者旅客丢弃火种的;在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作业人员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或者对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未采取防火措施的或者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内未按照规定用火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4 对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损毁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设施,破坏防火隔离带或者生物防火林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5 对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代履行 行政强制
116 对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或对临时占用草原,占用期届满逾期不恢复的代履行 行政强制
117 对破坏湿地、林地、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自然保护区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行政强制
118 对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强制 行政强制
119 对违规采集野生植物造成植被破坏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 行政强制
120 对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的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
121 对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查封 行政强制
122 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 行政强制
123 对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责令限期恢复 行政强制
124 对森林资源保护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强制 行政强制
125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予以封存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的强制 行政强制
126 责令限期除治,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 行政强制
127 对木材运输及木材集散地木材来源的检查 行政检查
128 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29 对草原防火安全的检查 行政检查
130 对草种生产、加工、检疫、检验的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131 对种子质量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32 对采集、出售、收购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活动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33 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寄递等活动及收容救护野生动物活动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34 地质遗迹保护监督 行政检查
135 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 行政检查
136 对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行为现场检疫、复检 行政检查
137 对种子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行政检查
138 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 行政征收
139 给予防沙治沙单位和个人资金补助 行政给付
140 对因选育林木良种而减少经济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的给予经济补偿 行政给付
141 对在义务植树活动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行政奖励
142 表彰和奖励在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以及有关科学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行政奖励
143 对完成关系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并有重大应用价值的植物新品种育种的单位或个人的奖励 行政奖励
144 对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行政奖励
145 对植物检疫工作先进单位、个人的奖励 行政奖励
146 对单位和个人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管理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奖励 行政奖励
147 对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行政奖励
148 林木种子采种林的确定 行政确认
149 营利性治沙验收 行政确认
150 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监管 行政检查
151 对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予以备案的行为进行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152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森林经营方案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
153 权限内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批 行政许可
154 草原防火期内因生产活动需要在草原上野外用火的审批 行政许可
155 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狩猎证》的核发 行政许可
156 采伐作业质量验收 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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